連環違約損害賠償的范圍

導讀:
依照法律的一般規定確定損害賠償的范圍。作為違約責任形式的損害賠償,與締約過失責任中的損害賠償、合同無效后的損害賠償、合同撤銷后的損害賠償所不同的地方在于它僅能基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之前提。違約損害賠償是民事責任的一種,理應和其他民事責任一樣,從法律本性而言只具有補償功能而摒棄懲罰功能。此種賠償僅針對欺詐行為而適用,它只是合同違約損害賠償的一個例外,而非損害賠償的一般原則。同時,當事人也可以預先約定免責條款免除其未來的違約責任,包括損害賠償責任。那么連環違約損害賠償的范圍。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依照法律的一般規定確定損害賠償的范圍。作為違約責任形式的損害賠償,與締約過失責任中的損害賠償、合同無效后的損害賠償、合同撤銷后的損害賠償所不同的地方在于它僅能基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之前提。違約損害賠償是民事責任的一種,理應和其他民事責任一樣,從法律本性而言只具有補償功能而摒棄懲罰功能。此種賠償僅針對欺詐行為而適用,它只是合同違約損害賠償的一個例外,而非損害賠償的一般原則。同時,當事人也可以預先約定免責條款免除其未來的違約責任,包括損害賠償責任。關于連環違約損害賠償的范圍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般法定賠償范圍。依照法律的一般規定確定損害賠償的范圍。《合同法》第113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涉外經濟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答》(1987年10月19日)對涉外經濟合同的違約責任規定:“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除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或合同另有規定外,違約一方當事人賠償另一當事人因此所受到的損失,一般應包括財產的毀損、減少、滅失和減少或消除損失所支出的費用,以及合同如能履行可以獲得的利益(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就是指利潤),但不得超過違約一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由此可見,在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賠償時,則應適用法定賠償。
特別法定賠償范圍。由法律基于特殊的立法政策而特別規定的損害賠償。《合同法》第113條第2款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即雙倍賠償。根據特別法優先于普通法適用的原則,在有特別法可依的情況下,應當優先使用特別法,即優先適用特別法定賠償。
1、損害賠償是因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而產生的一種民事責任。合同生效后,因債務人違約而使債權人遭受損害,當事人之間的原合同債務關系就轉化為損害賠償的債務關系。作為違約責任形式的損害賠償,與締約過失責任中的損害賠償、合同無效后的損害賠償、合同撤銷后的損害賠償所不同的地方在于它僅能基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之前提。如果合同不存在、無效或被撤銷,則不適用違約損害賠償。
2、損害賠償原則上僅具有補償性而不具有懲罰性。違約損害賠償是民事責任的一種,理應和其他民事責任一樣,從法律本性而言只具有補償功能而摒棄懲罰功能。再者,從民法等價有償原則出發,任何民事主體,一旦造成他人損害都必須以等量的財產予以補償,一方違約后,違約方必須賠償對方因違約而遭受的全部損失。違約損害賠償也完全適用這一原則,亦即:損害賠償應當具有補償性,其主要目的在于彌補或填補債權人因違約行為所遭受的損害。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①。即“一加一”賠償。由于該賠償的數額已經超出了受害人的實際損失,故屬于懲罰性損害賠償。此種賠償僅針對欺詐行為而適用,它只是合同違約損害賠償的一個例外,而非損害賠償的一般原則。
3、損害賠償以賠償受損方因對方違約行為而遭受的全部損害為原則。一方不適當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另一方不僅會遭受現有財產減少的損失,而且會遭受期待利益的損失。這些損失理應得到全部賠償。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
4、損害賠償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等條款規定了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可以預先約定一方當事人在違約時應向對方當事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這種方式可以對違約賠償的范圍和數額進行約定,也可以對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進行約定。同時,當事人也可以預先約定免責條款免除其未來的違約責任,包括損害賠償責任。當然,這種約定以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秩序為限。
5、損害賠償是最重要的違約責任形式,并且其他任何責任形式都可以轉化為損害賠償。《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公約》把損害賠償專門列為一節,我國《合同法》雖無專列章節,但也在違約責任一章中對損害賠償給予特別規定②。金錢作為一般等價物,任何損失一般都可以轉化為金錢賠償。特別是在違約責任中,損害賠償具有根本救濟功能。這完全符合民法等價有償及賠償的補償性及金錢的一般性質,并且與當事人訂立合同獲得經濟利益這一主旨相符。因此,作為違約責任的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等皆可轉化為損害賠償。
6、損害賠償是一種嚴格責任。損害賠償是一種嚴格責任,即無過錯責任。只要有違反合同的行為,并且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違約方就要負損害賠償責任。至于其違反合同有無過失,在所不問。從我國法律規定來看,《民法通則》中關于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中沒有提及過錯的概念③,《合同法》也沒有明確規定過錯責任原則。實際上,我國合同法律制度中的損害賠償應是一種嚴格責任,理由如下:其一,我國法律沒有規定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一種過錯責任,甚至連過錯一詞亦無提及。其二,違約行為具有客觀性。它指的是合同當事人的行為不符合約定的或法定的義務這樣一種狀態,而不包括當事人的主觀過錯。其三,《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僅規定了不可抗力這樣一個免責事由。其四,《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該條突出說明了違約責任無過錯性的特點。因此,如果一方當事人能夠舉證證明另一方構成違約并造成損害后果,違約方即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除非其能舉證證明其違約具有法定或約定的免責事由。這里牽扯舉證責任問題④,如果一方欲讓對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其必須舉證對方違約并造成損害后果;違約方如欲免責,則必須舉證證明其有法定或約定的免責事由。
損害賠償與實際履行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可見,這兩種救濟方式是不能相互替代的。實際履行具有特殊的功能:其一,實際履行是實現合同目的、維護合同紀律所必須采取的救濟方式。其二,實際履行的適用可以使合同得以繼續存續,進而鼓勵交易增加社會財富。其三,從舉證責任來看,受害人要求采取實際履行的補救方式可不必承擔對實際損失的舉證責任,因而在很多損失難以確定和舉證的情況下,實際履行更有利于保護受害人的利益。當然,盡管違約方不得以其他補救方式代替合同的實際履行,但對受害人來說,在損害賠償方式能夠有效地維護其利益的情況下,完全可以放棄實際履行的補救方式而采取損害賠償。事實上,某些情況下采用實際履行的方式不足以彌補債權人的損失。例如,債務人遲延交貨使債權人生產經營停頓,從而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盡管通過實際履行獲得了合同約定的貨物,但已遭受的損失仍未得到完全彌補。針對這種情況,就應結合損害賠償救濟方式,保護受害方利益,制裁違約當事人,維護交易秩序和安全。
損害賠償與支付違約金
損害賠償與支付違約金都是合同責任的主要方式。前者主要是一種補償性的責任形式,而后者則具有補償性和懲罰性雙重屬性。所以,損害賠償通常要與實際損害相結合,而支付違約金的數額與實際損害之間并無必要聯系。即使在沒有損害的情況下,也應支付違約金。如果支付補償性違約金不足以補償受害人遭受的損失,債務人還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以彌補違約金的不足部分,即違約金可與賠償損失并用。但在兩者并用的情況下,應以受害方的實際損失作為責任的最高限額,即受害方不得獲取超過實際損失的補償。
損害賠償與采取補救措施
在不適應繼續履行的情況下,受損方可以要求違約方采取一定的補救措施挽回損失。如在買賣合同中,如果標的物的瑕疵可以修補,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修補瑕疵,并由其承擔修補所需費用。但修補后如仍使債權人遭受損失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給予損害賠償。例如,債務人修補瑕疵造成遲延履行,而因遲延履行使債權人遭受損失,那么債權人當然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損害賠償與解除合同
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從這一條可以看出,合同解除后在通過恢復原狀、采取補救措施等方法仍不足以使財產關系恢復原狀時,才可以借助損害賠償方法。除此之外,賠償的范圍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還包括管理、維護標的物所產生的費用以及因歸還財產等本身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原則上,合同解除時損害賠償不應包括可得利益(即期待利益)的損失。因為期待利益只有在合同完全履行的情況下才能產生。既然當事人選擇了解除合同,就說明了其無意繼續履行合同,因而也就不考慮對其期待利益的賠償。
損害賠償與定金責任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規定或雙方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訂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或其它替代物。定金具有擔保性質,它具有擔保、證約、預付款三種作用。而違約損害賠償則是一種違約責任形式,雙方具有獨立性。定金責任作為一種獨立的責任形式,其適用不以實際發生的損害為前提,而且適用的是“定金罰則”。損害賠償以損害為前提,以賠償實際損失為限度。定金責任的承擔不能替代損害賠償。也就是說,既不能將定金責任作損害賠償的最高限額,也不能在計算損害賠償時將定金列入其中。當然,如果同時適用定金和損害賠償,其總值超過標的物價金總和的,法院應酌情減少定金的數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