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違約損害賠償范圍

導讀:
”約定賠償是依照當事人的意思確定損失賠償的范圍和計算方法,體現了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和合同自由原則。依照法律的一般規定確定損害賠償的范圍。由此可見,在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賠償時,則應適用法定賠償。合同法第113條第2款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損害賠償責任與違約金責任不同,違約金責任不以損失發生為要件,但受害人必須有損失,違約人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那么合同法違約損害賠償范圍。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約定賠償是依照當事人的意思確定損失賠償的范圍和計算方法,體現了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和合同自由原則。依照法律的一般規定確定損害賠償的范圍。由此可見,在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賠償時,則應適用法定賠償。合同法第113條第2款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損害賠償責任與違約金責任不同,違約金責任不以損失發生為要件,但受害人必須有損失,違約人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關于合同法違約損害賠償范圍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約定賠償范圍。依當事人的意思而定的損害賠償,合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賠償是依照當事人的意思確定損失賠償的范圍和計算方法,體現了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和合同自由原則。如果當事人有賠償損失的約定,則應優先適用。
2、一般法定賠償范圍。依照法律的一般規定確定損害賠償的范圍。合同法第113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涉外經濟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答》(1987年10月19日)對涉外經濟合同的違約責任規定“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除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或合同另有規定外,違約一方當事人賠償另一當事人因此所受到的損失,一般應包括財產的毀損、減少、滅失和減少或消除損失所支出的費用,以及合同如能履行可以獲得的利益(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就是指利潤),但不得超過違約一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由此可見,在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賠償時,則應適用法定賠償。
3、特別法定賠償范圍。由法律基于特殊的立法政策而特別規定的損害賠償。合同法第113條第2款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即雙倍賠償。根據特別法優先于普通法適用的原則,在有特別法可依的情況下,應當優先使用特別法,即優先適用特別法定賠償。
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必須其備四個要件:
1、須有違約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適用于履行不能、拒絕履行、不適當履行、遲延履行及遲延受領等諸種違約形態、
2、須受害人有損失。損害賠償責任與違約金責任不同,違約金責任不以損失發生為要件,但受害人必須有損失,違約人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須違約行為與損失之間有囚果關系。違約人僅對由于自己的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4、違約人沒有免責事由。違約人有法定或約定免責事由時,可以免于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及《合同法》的規定,一般法定賠償實行完全賠償原則,因違約方的違約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損失,包括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實際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違約方均應承擔賠償責任,通過賠償使受害人處于如同合同按約履行的狀態。
實際損失是指違約導致的受害人現有財產的減少,可得利益是指受害人在合同正常履行情況下可以實現和取得的財產利益。由違約造成的損失,有時原因與結果的鏈環一環扣一環,像滾雪球一樣會越滾越大,違約人究竟要賠償多大范圍的損失?立法規定了相應的措施,將因果關系的鏈環斬斷,在范圍以內的給予賠償,在范圍之外過分遠隔的損害,不給予賠償。
審判實踐中應當適用限制賠償范圍的規則包括可預見性規則、過失相抵規則、減輕損失規則及損益相抵規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