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與信賴利益損害賠償的關系

導讀:
蔡某某取得第四部手機認為該機仍存在自動關機等故障,便于1996年11月26日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退還該機,廈門市郵電局退還其開戶費和由此引起的有關款項及至還款期止的利息,并承擔精神損失賠償責任。廈門市郵電局履行合同有瑕疵,經采取修理,更換等補救措施,仍不符合原告要求。現蔡某某提出要求退回手機,廈門市郵電局同意返還機身款,是協議解除合同的行為。一原被告之間協議解除合同的行為是否有效這是解決本案的關鍵。若合同未能有效解除,自然不能避重就輕,應嚴格按照違約責任的居路解決問題。與合同的法定解除不同,法定解除以根本違約為前提,主要目的在于限制解除權的行使。那么合同解除與信賴利益損害賠償的關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蔡某某取得第四部手機認為該機仍存在自動關機等故障,便于1996年11月26日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退還該機,廈門市郵電局退還其開戶費和由此引起的有關款項及至還款期止的利息,并承擔精神損失賠償責任。廈門市郵電局履行合同有瑕疵,經采取修理,更換等補救措施,仍不符合原告要求。現蔡某某提出要求退回手機,廈門市郵電局同意返還機身款,是協議解除合同的行為。一原被告之間協議解除合同的行為是否有效這是解決本案的關鍵。若合同未能有效解除,自然不能避重就輕,應嚴格按照違約責任的居路解決問題。與合同的法定解除不同,法定解除以根本違約為前提,主要目的在于限制解除權的行使。關于合同解除與信賴利益損害賠償的關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簡介
原告蔡某某于1996年8月23日向被告廈門市郵電局購買西門子S4手機(移動電話)一部。蔡某某交給廈門市郵電局該電話材料費5140元,入網費3000元,SIM卡200元,頻率占用費90元,望封費1元,總計8431元。1996年8月25日,蔡某某以其手機出現電源打不開的故障,將該機送至廈門市郵電局所屬移動通信設備中心要求檢修,在此次維修單的記錄上僅記載“處理”兩字。當月28日,蔡某某取回該手機。9月13日,蔡某某以該機存在自動關機的故障要求換機。廈門市郵電局根據其要求給予換機,并按內部規定收取蔡某某折舊費364元,塑封費1元。此后,蔡某某又以其換得的手機存在自動關機的故障兩次免費更換手機。蔡某某取得第四部手機認為該機仍存在自動關機等故障,便于1996年11月26日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退還該機,廈門市郵電局退還其開戶費和由此引起的有關款項及至還款期止的利息,并承擔精神損失賠償責任。被告同意原告退還移動電話并可返回機身款,但原告已交的入網費已用于通信全網的建設,無法退還。
法院在審理期間,將蔡某某購買及更換的四部西門子S4手機委托郵電部通信設備質量監督檢驗中心進行檢驗,檢驗報告出示:智能卡無效。四部手機中第二部為不合格產品,其余三部為合格產品。第二部手機有明顯維修痕跡及摔傷痕跡,第一部手機明顯開封維修過,且為出廠后被開封維修過。第四部手機有明顯開裂痕跡(可能是摔傷)。第四部手機未發現自行關機和按“1”鍵自動關機,以及重新開機后原關閉的照明自行開啟的現象。原設定的“KEYLOCK”自行消除及按號碼鍵過程中出現返回原始圖案和字碼的故障未發現。
一審判決支持了被告的請求,判令原告退回手機,被告退還原告機身價款人民幣5341元。二審法院認為入網費與手機使用密不可分,應予退還。另因第二部手機不合格,廈門市郵電局收取原告折舊費364元顯屬不當。故判令廈門市郵電局退還蔡某某機身款及材料費5431元,入網費3000元,折舊費364元,共計人民幣8795元。
案例評釋
顯然,蔡某某與廈門市郵電局之間買賣移動電話的合同是有效成立的。廈門市郵電局履行合同有瑕疵,經采取修理,更換等補救措施,仍不符合原告要求。現蔡某某提出要求退回手機,廈門市郵電局同意返還機身款,是協議解除合同的行為。
一原被告之間協議解除合同的行為是否有效
這是解決本案的關鍵。若合同有效解除,則不僅為以后的損害賠償確立了請求權的基礎,也使我們得以避開履行適格與否的主觀與客觀標準的疑點重重,棄“違約責任”之暗,投“協議解除”之明。若合同未能有效解除,自然不能避重就輕,應嚴格按照違約責任的居路解決問題。
合同的協議解除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解除合同,使合同效力消滅的行為。與合同的法定解除不同,法定解除以根本違約為前提,主要目的在于限制解除權的行使。而協議解除是對合同自由的響應,是締約自由的另一種表現形式,因而并不需要根本違約的要件之充足,只需要雙方當事人之間達成合意。從這個意義上講,協議解除本身就是一個新的合同,對這種合同有學者稱之為反對合同。本案中,合同未捐到完全履行,原告提出要求退回手機,被告亦同意返還機身款,使合同效力消滅,應該說就合同關系的解除已達成了合意,但雙力就合同解除的效果,主要是入網費的損害賠償問題還存有分歧。則問題已被提出:該反對合同的主要條款是什么?
合同的主要條款是由合同的類型和性質決定的。按照合同的類型和性質的要求,必須具備的條款就是合同的主要條款。所謂必須具備,也就是舍此合同無法履行。舍此不能以其他方式來加以確定的。如買賣合同中的標的物條款。而合同的普通條款則非必備的,可以留待以后協商或根據具體情況加以確定,或者基于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基于合同的明示條款,或者基于法律的規定。反對合同的目的是消滅合同關系,解除合同效力的條款是反對合同的主要條款無疑,至于合同解除的后果,可以進一步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根據法律的明文規定或有關合同解除后果的一般性規則來加以確定。如《合同法》第97條確立的合同解除后果的一般性規定就既可以適用法定解除,又可以適用協議解除。而《水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明文規定:“貨物發運前,承運人或托運人征得對方同意,可以解除合同。承運人提出解除合同的,應退還已收的運輸費用,并付給托運人已發生的貨物進港短途搬運費用;托運人提出解除合同的,應付給承運人已發生的港口費用和船舶待時費用。‘在學理上,學者對合同協議解除的效果也頗多討論。如史尚寬先生認為應適用不當得利的返還規則。《中國民法學。民法債權》一書的作者認為應發生損害賠償的后果。因而有關合同解除后果的條款不是反對合同必備的,是可以通過其他方式確定的,舍此合同也是可以履行的。況且,此時維護合同的效力已無任何意義,合同的效力在于履行,當事人不愿履行,合同又不能有效解除,其效力已處于一個十分尷尬的境地。因而我認為反對合同的必備條款是且只能是解除合同關系,消滅合同效力。盡管本案中原告與被告沒有就合同解除后的利益返還問題達成合意,但就解除合同關系這一點雙方已無異議,故原合同已有效解除。
二。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恢復原狀與損害賠償
《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從立法上確立了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的一般性規則。即能夠恢復原狀的就恢復原狀,不能恢復的則向后發生效力。在學理上,德國法上有三種學說。直接效果說認為契約一旦解除,與未成立契約發生統一效果,應恢復原狀。間接效果說認為契約解除并非消滅債權債務關系之本體,債權關系依然存續,不過阻止基于債權關系而生之效力。折衷說則認為解除并無溯及力,僅對將來發生效力。我國接近直接效果說。至于采納溯及既往的原則的理由,已成共識。不贅述。此處要討論的是溯及既往的具體表現形態:恢復原狀和損害賠償。
恢復原狀一詞在民法上有不同的解釋。在物權法侵權法合同法損害賠償法等領域中均有涉及,含義卻各各不同。合同解除后的恢復原狀,是指雙方當事人恢復到締約前的狀態。這至少可以基于以下理由而提出:1 物上請求權。合同解除即不能發生物權變動的結果。故已為給付的可以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如所有人的財產在占有期間遭到毀損但不至于滅失的,所有人有權要求加害人通過修理等恢復財產原來的狀態。[page]
2 不當得利。合同關系一旦解除,則合同當事人受領對方給付已天法律上原因,構成不當得利。不當得利返還范圍包括: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付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償還之;就返還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于他方受返環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返還;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3 基于占有關系的恢復原狀請求權。基于占有關系的利益返還,通常要區分占有人為善意還是惡意。善意占有人的返還以現存利益為限。而惡意占有人的返還除原物之外,還有原物所生孳息。在占有期間致原物毀損滅失的,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上述三種請求權,各自有各自的適用條件和適用效果。但都旨在調整雙方當事人的利益變動,都旨在恢復原狀。另有學者認為合同解除后的恢復原狀無需尋找其他制度上的原因。協議解除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中就包含了恢復原狀的含義。法定解除的,恢復原狀為法律所規定的特殊義務,與其他制度無涉。我更傾向于各種請求權并行不悖,這樣當事人可選擇最適合自己的方式提出。
恢復原狀與損害賠償也頗多相似之處,糾纏不清。損害賠償以恢復原狀為最高指導原則,恢復原狀中就包含了損害賠償的方法。恢復原狀似乎可以囊括損害賠償而單獨存在。其實恢復原狀與損害賠償的制度目的是不一樣的。美國學者特雷特爾指出,嚴格的講恢復原狀之請求并不是主張損害賠償,它的目的并非是要賠償原告某種損失,而是要剝奪被告某種利益,其效力是使雙方當事人恢復到如果合同未曾締結他們所應處的狀況。而損害賠償的目的是使原告處于如果合同未曾締結他應處的狀況。在實際中他們可能會有些重合,但不一致之處也比比皆是。
本案中,原告可請求恢復原狀。恢復原狀之請求可基于物上請求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占有物的返還請求權而提出,或者直接基于合同法第97條提出。值得注意的是,恢復原狀的范圍只包括柳身款的退回,而不及于入網費。因為移動電話機與通信網絡是兩科相互獨立的東西,儀態移動電話機的互助,其可以選擇138,139的郵電通信網,也可以選擇130聯通通信網去入網使用,兩者并非密不可分。入網是另一個合同,而不屬于買賣手機合同的子條款,它們只是寫在了同一個合同書里,并不具有存在上的相互依賴關系。而當事人只就買賣手機的合同的解除達成了協議,對入網費的處理正存有爭議。因而當事人只能就機身款請求恢復原狀,至于入網費,可基于信賴利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提出。
三 信賴利益的損害賠償
合同的利益構造,各國認識不一。英美法上將其分為三種:期待利益,即通過使其處于如若合同被履行他本應處的狀況而享有交易之好處使他所享受的利益:信賴利益,即通過使其處于如若合同未曾締結他本應處的狀況補償起因信賴合同而遭受之損失使他所享受的利益;返還利益,通過返還其交付與對方的所有好處使他所享有的利益。在德國法上分為期待利益,信賴利益和維持利益三種。其中信賴利益的損害賠償是指當事人信其契約有效而竟無效時所發生之損害賠償。與英美法似有不同。英美法上,原告可以因證據困難舍棄請求期待利益的損害賠償而僅就被害人因信賴侵害人之履行契約而所實際支出之費用請求賠償,或者對方違約而原告不愿意履行虧本合同時,便可解除合同請求信賴利益的損害賠償。我國合同法第97條規定當事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卻沒有指出是何種利益的損害賠償,語焉不詳。按照學界一般認識,對期待利益的損害賠償須以有效合同為基礎,合同既已解除則不能再請求期待利益的損害賠償,否則會造成多重給付。對返還利益的損害賠償完全可以通過恢復原狀達到同樣的效果,而且范圍有限,不能達到填補損害的效果。因而我國合同法所規定的賠償損失是賠償信賴利益的損失。即為準備履行或在履行中支出的費用。
信賴利益的支出又包括主要信賴支出與從屬信賴支出。前者指被害人因履行契約所必須支出之費用,后者指被害人非因履行契約所必須支出之費用,而是由對附隨交易以及當涉訴之合同得到履行后當事人計劃進行的交易所作的準備而構成。本案中,入網費的交付并不是履行買賣手機合同所必須支付的費用,而是因信賴涉訴合同得到履行所作的交易。因而屬于從屬信賴利益支出。
最后,本案還有一個小問題需要討論。那就是入網費是否構成損害。這涉及到物的主觀價值與客觀價值。從客觀上來說,郵電局提供的網絡服務沒有問題,不存在服務質量問題,蔡某某只要再到別處購買一臺空機與原來的入網合并即可使用,因而入網并不構成對原告的損害。但從主觀上來說,蔡某某表示對手機失去信任,尤其是對郵電局的通信質量表示極大的不信任,郵電局的入網使用權對其已毫無意義,因而入網費的支出對其已構成損害。這是損害賠償法上的人之標準的問題。人之標準有三種立法例。即以權利人為標準,凡權利人所遭受的全部損失均應賠償;以賠償義務人為標準,則只賠償義務人所能預見的損失;以合理人為標準,則賠償其客觀損失。我國奉行全部賠償原則,即以賠償權利人為標準。就本案而言,應以蔡某某為出發點,賠償其遭受到的全部損失。當然包括入網費的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