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事實婚姻關系合同

導讀:
在實踐操作中,民政部門往往不會受理事實婚姻的協議離婚請求,所以解除事實婚姻關系最好是到法院。那么解除事實婚姻關系合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實踐操作中,民政部門往往不會受理事實婚姻的協議離婚請求,所以解除事實婚姻關系最好是到法院。關于解除事實婚姻關系合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解除事實婚姻協議書范本
甲方: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身份證號:
乙方: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經人介紹于______年結婚,婚后沒有補辦結婚手續。甲乙雙方婚后育有____個子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乙雙方婚后因種種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破裂,雙方已分居多年。鑒于甲乙雙方已無在一起生活的可能,雙方通過平等協商達成如下解除婚姻關系協議,以期共同遵守:
一、甲乙雙方自愿解除婚姻關系。
二、子女問題:
三、債務承擔與共同財產分割
1、債務承擔:
甲乙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舉借的債務各自承擔,雙方認可婚姻存續期間沒有共同債務。
2、共同財產及分割:
甲乙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共有_______處房產,分別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上述_____處房產作如下分配:
四、其他
1、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定后生效。
2、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后簽訂補充協議解決。
3、甲乙雙方確認上述內容是雙方經過慎重考慮、反復協商的,是真實無誤的,甲乙雙方保證執行并對此承擔法律責任。
4、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每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二、我國法律是怎么規定事實婚姻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根據這條規定,1994年2月1日前,已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可以按事實婚姻處理,即這種婚姻才是法律上的事實婚姻,才受法律保護,在離婚時對于子女、財產的處理都可以參照登記婚姻處理。但在1994年2月1日以后,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才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在向法院起訴離婚時需補辦結婚登記的,否則法院將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三、事實婚姻怎么解除
事實婚姻的解除目前尚沒有統一的標準,我們認為既然事實婚姻與登記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就應同等對待,即事實婚姻的解除也需要通過法定方式[即行政手段(到民政部門)或訴訟手段(到人民法院)]。在實踐操作中,民政部門往往不會受理事實婚姻的協議離婚請求,所以解除事實婚姻關系最好是到法院(即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