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預先投入損失如何承擔

導讀:
王某與該企業交涉此事,對方言稱次場地已用作它途,要求王某30日遷離,可以解除合、返還租金。王某認為自己沒有過錯,是對方違約在先。現解除合同,其投入的設備無所用途,損失較大,要求賠償。雙方無法達成一致解決意見遂起糾紛,王某將對方訴至法院。王某的損失如何承擔?其次,關于王某的損失承擔問題,其索賠須要受到《租賃合同》關聯性的制約。那么承租人預先投入損失如何承擔。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王某與該企業交涉此事,對方言稱次場地已用作它途,要求王某30日遷離,可以解除合、返還租金。王某認為自己沒有過錯,是對方違約在先。現解除合同,其投入的設備無所用途,損失較大,要求賠償。雙方無法達成一致解決意見遂起糾紛,王某將對方訴至法院。王某的損失如何承擔?其次,關于王某的損失承擔問題,其索賠須要受到《租賃合同》關聯性的制約。關于承租人預先投入損失如何承擔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案情簡介
個人企業主王某為儲存一批貨物,與某企業就一塊為該企業所有的荒地于2008年5月1日達成協議并簽訂了場地租賃合同。該場地的租賃期間為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
合同訂立后,王某為能在2008年9月1日能開始貨物的存儲工作,便向該企業申請自簽訂合同之日起至合同開始履行之前為期四個月的場地平整期間。在獲得該企業的同意后,王某在租賃場地上開始了平整、建設工程,并購買了與其存儲工作相關的機械設備。
在場地整修工作臨近尾聲,王某卻發現自己的租賃場地內,一夜之間建起了若干活動房屋并且有陌生工人居住,幾經詢問也沒有得到確實的消息。王某覺得事出蹊蹺,被迫停工。再次查訪后,證實了該場地已被該企業挪作他用但自己沒有得到任何形式的通知。王某與該企業交涉此事,對方言稱次場地已用作它途,要求王某30日遷離,可以解除合、返還租金。王某認為自己沒有過錯,是對方違約在先。自己是基于信賴《租賃合同》并經企業方同意才修整了租賃場地、購買了作業必須的機械設備。現解除合同,其投入的設備無所用途,損失較大,要求賠償。但企業方認為:王某修整場地、購買設備的行為并非《租賃合同》中的約定條款,屬王某自己的買賣行為,與合同無關,此損失應當由王某自行承擔。
雙方無法達成一致解決意見遂起糾紛,王某將對方訴至法院。
二、爭議焦點
企業方是否構成預期違約?王某的損失如何承擔?
三、評析
我國《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首先,根據該條之規定可知,預期違約是指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無正當理由明確表示將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將不履行合同的一種違約行為。本案中,該租賃場地在合同履行期開始之前就被挪作他用,企業一方作為出租人負有如期交付租賃物并保持該物符合約定用途的義務,但其挪用行為使租賃合同無法如期履行,構成預期違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屬于發生了合同解除的事由,應當解除,但合同的解除不得影響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其次,關于王某的損失承擔問題,其索賠須要受到《租賃合同》關聯性的制約。具體而言:王某基于對合同的信賴并經企業方同意才對場地進行修整,其支出的必要費用,是為履行合同所做的準備,屬于直接損失,合同相對方應當予以賠償;購買機械設備的資產投入,此項支出實為生產經營所做的準備,雖然隨著合同的解除,該設備的用途無法依計劃而實現,但設備的價值并不完全歸為消滅,此處遭受的損失與《租賃合同》沒有關聯性,不應當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企業一方因在合同履行前將租賃場地挪作他用,構成預期違約。合同相對方的王某基于對合同的信賴平整場地、修建基礎設施的行為,雖未列入合同約定,但屬于雙方一致同意為履行合同所作的必要準備。依誠實信用原則,也為保護信賴利益而計,該企業作為受益人應當承擔王某平整場地、安裝基礎設備的費用,但王某為其生產經營所購置的生產設備所支出的費用,應當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