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購房 妻子離婚訴分房

導讀:
婚后,謝某仍然一個人還款,妻子王某并未直接支付過房款。對于離婚,謝某沒有異議,但對于王某提出要對謝某名下的兩套住房進行分割,謝某表示堅決不同意。而謝某與妻子為籌備結婚所買的住房,雖然首付是謝某婚前財產,婚后也一直是謝某辦理還款事宜,但婚后其拿去還款的款額已經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通常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法院判決,謝某與王某離婚,對王某要求分割謝某父母在其婚前購買房產的主張不予支持,另一處房產所有權應屬謝某所有,由謝某給付該房屋增值部分的50%給王曉青。那么婚前購房。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后,謝某仍然一個人還款,妻子王某并未直接支付過房款。對于離婚,謝某沒有異議,但對于王某提出要對謝某名下的兩套住房進行分割,謝某表示堅決不同意。而謝某與妻子為籌備結婚所買的住房,雖然首付是謝某婚前財產,婚后也一直是謝某辦理還款事宜,但婚后其拿去還款的款額已經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通常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法院判決,謝某與王某離婚,對王某要求分割謝某父母在其婚前購買房產的主張不予支持,另一處房產所有權應屬謝某所有,由謝某給付該房屋增值部分的50%給王曉青。關于婚前購房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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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為籌備婚禮,謝某想在鄱陽縣購買一套商品房。
謝某在父母的資助下,才付清近10萬首付款,其余的辦理了按揭貸款。
在此之前,謝某的父母在另一處已經購買了一套兩室一廳的住房,雖然由兩位老人一直居住,父母在產權證上留的卻是謝某的名字。
不久,謝某和王某辦理了結婚手續。婚后,謝某仍然一個人還款,妻子王某并未直接支付過房款。在結婚后不久,岳父、岳母也隨女兒一起搬進了女兒家居住。
然而,在和岳父岳母共同居住了3年多后,謝某與王某的感情卻出現了問題,從開始的簡單埋怨到后面直面沖突,雙方都慢慢感覺心灰意冷。不久,王某以感情破裂為由提出離婚。
對于離婚,謝某沒有異議,但對于王某提出要對謝某名下的兩套住房進行分割,謝某表示堅決不同意。(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斷案
法院認為,本案涉及婚前財產是否會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我國《婚姻法》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且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另外,《婚姻法》第19條也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由此可見,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財產遵循的是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
本案中,謝某和妻子對上述兩處房屋沒有約定,根據《婚姻法》有關規定,謝某父母現在住的房屋為謝某的個人財產,它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轉化為共同財產。而謝某與妻子為籌備結婚所買的住房,雖然首付是謝某婚前財產,婚后也一直是謝某辦理還款事宜,但婚后其拿去還款的款額已經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通常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法院判決,謝某與王某離婚,對王某要求分割謝某父母在其婚前購買房產的主張不予支持,另一處房產所有權應屬謝某所有,由謝某給付該房屋增值部分的50%給王曉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