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將婚前房產出售后再購房 且共同還貸的房屋在離婚時的處理

導讀:
2006年4月,張-海向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起訴離婚,李-蘭同意離婚,但要求分割B房。原告同意支付被告婚后共同還貸款的一半作為補償?,F原告用A房售房款購B房,應作為共同財產分割?,F雙方同意將B房做價300萬元本院予以確認,離婚后B房由原告所有,剩余貸款200萬元由原告承擔,原告一次性向被告支付房屋折價款40萬元。那么婚后將婚前房產出售后再購房。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6年4月,張-海向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起訴離婚,李-蘭同意離婚,但要求分割B房。原告同意支付被告婚后共同還貸款的一半作為補償?,F原告用A房售房款購B房,應作為共同財產分割?,F雙方同意將B房做價300萬元本院予以確認,離婚后B房由原告所有,剩余貸款200萬元由原告承擔,原告一次性向被告支付房屋折價款40萬元。關于婚后將婚前房產出售后再購房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簡介:
張-海(為化名)與李-蘭(為化名)2002年4月在上海長寧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無子。
張-海在2001年以自己名義貸款購A房一處,首付20萬,貸款15萬,2003年4月份取得產權證。A房月還貸2000元。
2004年4月,張-海將A房出售,得售房款100萬元,沖減貸款余額本金10萬元,實際得房款90萬元。
2004年8月,張-海將售A房得款90萬元作為首付,再在上海市長寧區購買B房一處,B房首付款90萬元,貸款200萬,月還款10000元。
2006年4月,張-海向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起訴離婚,李-蘭同意離婚,但要求分割B房。
爭議焦點:
本案系爭B房,李-蘭是否有權分割系本案爭議焦點。
原告張-海認為:
B房購房款系原告婚前A房出售款所得,且產權證也記載在原告一人名下,被告無權分割。原告同意支付被告婚后共同還貸款的一半作為補償。
被告李-蘭認為:
B房系原告在婚后購得,且產權取得在婚后。B房雖大部分為原告出資,但被告曾參與A房還貸,原告出售A房款中有被告的份額?,F原告用A房售房款購B房,應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一審法院審理:
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B房雖為原告婚前購房A房的出售款購得,但A房被告也參與還貸,故對A房理應享有權益。原告購買B房房款中,包含A房的夫妻共同還貸以及共同還貸的增值部分?,F雙方同意將B房做價300萬元本院予以確認,離婚后B房由原告所有,剩余貸款200萬元由原告承擔,原告一次性向被告支付房屋折價款40萬元。
二審法院審理:
原告張-海不服一審法院判決,遂將案件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原告一次性向被告支付20萬元,房產歸原告,雙方無其它爭議,法院據此調解書結案。
律師分析:
作為原告即上訴人張-海的代理人,**申浩律師事務所賈*軍、王-冰律師出庭應訴。在庭審的過程中,我們的主要觀點有以下幾個方面:
其一、系爭房產A房為張-海個人物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