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購房增值離婚后如何處理

導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下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九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結婚前夫妻一方個人出資購買房屋按揭支付了部分房款結婚前取得房屋產權。但并不意味著房產證在婚后取得該房產絕對屬于婚后財產。那么婚前購房增值離婚后如何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下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九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結婚前夫妻一方個人出資購買房屋按揭支付了部分房款結婚前取得房屋產權。但并不意味著房產證在婚后取得該房產絕對屬于婚后財產。關于婚前購房增值離婚后如何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房產增值部分定義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所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和獎金
二生產以及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下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九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結婚前夫妻一方個人出資購買房屋按揭支付了部分房款結婚前取得房屋產權。
二因取得產權證的時間在結婚前房屋也是婚前個人財產。不論結婚后是以按揭的方式繼續以個人財產支付貸款還是以夫妻共同財產支付貸款或是部分以個人財產支付部分以夫妻共同財產支付貸款不論在離婚時按揭款是否支付完畢都不影響房屋權屬。
三離婚時房屋的所有權仍歸原購房方所有若夫妻用共同財產還貸只是在夫妻之間產生了債權債務關系不改變房屋所有權的歸屬。結婚后夫妻共同支付的貸款總額應作為共同財產之一加以分割由享有所有權的一方予以返還離婚后未償還的貸款仍是個人債務。
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的第二十一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但并不意味著房產證在婚后取得該房產絕對屬于婚后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