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購房,妻子是否分割房產?

導讀:
去年3月他結婚了,婚后并沒有和妻子進行任何的書面財產約定,收入仍然是各管各的,而房貸一直都是用梅先生的工資在還。但最近兩人鬧起了離婚,妻子說房子是共同財產,婚后漲價部分應當屬于雙方投資所得,她應享有一半份額,而梅先生則認為房子應該屬于自己的個人財產,妻子根本沒有權利分。女方認為,該房屋已經屬于其婚前財產,不同意分割。”因此,在這個案例中男方起訴離婚時,提出要求分割房產的一半是沒有法律依據的。那么婚前購房,妻子是否分割房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去年3月他結婚了,婚后并沒有和妻子進行任何的書面財產約定,收入仍然是各管各的,而房貸一直都是用梅先生的工資在還。但最近兩人鬧起了離婚,妻子說房子是共同財產,婚后漲價部分應當屬于雙方投資所得,她應享有一半份額,而梅先生則認為房子應該屬于自己的個人財產,妻子根本沒有權利分。女方認為,該房屋已經屬于其婚前財產,不同意分割。”因此,在這個案例中男方起訴離婚時,提出要求分割房產的一半是沒有法律依據的。關于婚前購房,妻子是否分割房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簡介:前年梅先生買了一套45萬元的商品房,其中貸款25萬元,產權登記的是梅先生一個人的名字。去年3月他結婚了,婚后并沒有和妻子進行任何的書面財產約定,收入仍然是各管各的,而房貸一直都是用梅先生的工資在還。但最近兩人鬧起了離婚,妻子說房子是共同財產,婚后漲價部分應當屬于雙方投資所得,她應享有一半份額,而梅先生則認為房子應該屬于自己的個人財產,妻子根本沒有權利分。
東莞律師解讀: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并按揭貸款,產證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該房屋仍然視為個人財產,同樣的按揭貸款也為其個人債務。因此,該房屋應當屬于梅先生的個人財產,其銀行還貸應當屬于個人債務,而房價的上漲基于這一基礎也應當屬于梅先生個人所有。 但是如果梅先生無法證明雙方之間的財產有所約定的話,那么配偶就被視為參與了貸款的清償,盡管不改變個人財產的性質,梅先生卻應該歸還妻子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的數額中的一半。
適用法律條款:根據《婚姻法》,婚后夫妻雙方的收入包括工資(除雙方有約定外),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梅先生無法提供有效證據證明進行過財產約定的,那么就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還貸。
相關閱讀:
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婚前一方買房貸款 登記在其名下
一對夫妻離婚過一次,法官已經判決夫妻共有的房屋歸女方,后來兩者復婚又離婚,男方向法院提起離婚時要求對房屋進行分割。女方認為,該房屋已經屬于其婚前財產,不同意分割。
一位資深的房地產糾紛律師表示,在復婚時候,該財產的所有權早已發生變化,該財產已經屬于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根據《婚姻法》第18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婚后未作特別約定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離婚后仍歸一方所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明確規定:“婚姻法第18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在這個案例中男方起訴離婚時,提出要求分割房產的一半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也是一方的個人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