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20年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如何處理?

導讀:
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不管是40年、50年還是70年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只要房子還能住,就都得續簽土地。溫州20年的土地使用證的使用年限即將到期,在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的時候,采用“兩不一正常”的過渡性辦法處理。第一“不”,是不需要提出續期申請。第二個“不”,不收取費用。此類住房發生交易時,正常辦理房地產交易和不動產登記手續,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填寫該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并注明:“根據《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少數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問題的復函》辦理相關手續”。那么溫州20年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如何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可以由房屋業主聯名提出,補交土地出讓金,這個價格應該低于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價格,類似于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根據規劃需要,國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對業主進行相應補償,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不管是40年、50年還是70年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只要房子還能住,就都得續簽土地。
溫州20年的土地使用證的使用年限即將到期,在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的時候,采用“兩不一正常”的過渡性辦法處理。
第一“不”,是不需要提出續期申請。
第二個“不”,不收取費用。
第三是“正常”辦理交易和登記手續。
此類住房發生交易時,正常辦理房地產交易和不動產登記手續,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填寫該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并注明:“根據《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少數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問題的復函》辦理相關手續”。
房產證上的土地使用權只有20年,大致可以區分兩種情況:
(二)如果購買的是二手房,出現這種情況,那么就說明,土地使用權的剩余使用年限只剩下20年了。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年限為50年;
4、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
5、倉儲用地50年;
6、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