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出租的程序是什么?

導讀:
土地使用權出租的程序是:申請人向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土地租賃申請,并準備相關的材料;申請獲準通過后,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后,租賃雙方應繼續履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辦理租賃登記手續;重新簽訂租賃合同;辦理注銷登記。(四)因離婚發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離婚證明或法院裁決書復印件(驗原件);(五)因地址變更發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變更地派出所出具的地址變更證明原件。那么土地使用權出租的程序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土地使用權出租的程序是:申請人向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土地租賃申請,并準備相關的材料;申請獲準通過后,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后,租賃雙方應繼續履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辦理租賃登記手續;重新簽訂租賃合同;辦理注銷登記。
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變更登記應提供以下資料:
土地登記申請書、《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房屋共有權證》復印件(驗原件)、身份證雙面復印件(第二代雙面復印)驗原件,特殊情況附書面說明。
(一)因房屋買賣發生的個人《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關于辦理土地登記的函”(成都市土地礦權交易中心出具);
(二)因房屋買賣發生的單位《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變更登記還應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審查表”(成都市國土資源局出具),同時提供法人身份證明,土地登記委托書、法人身份證復印件,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企業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復印件。(上述材料中的復印件須加蓋申報單位的公章證明原件與復印件一致;)
(三)因繼承、贈與發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公證書》(原件)。
(四)因離婚發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離婚證明或法院裁決書復印件(驗原件);
(五)因地址變更發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變更地派出所出具的地址變更證明原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