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土地違約合同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導讀:
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解決糾紛的一種法定方式。若事先在合同沒有約定,事后雙方當事人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將不予受理。情事變更原則是解除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的一個法定原因。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的解除使基于原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消滅。那么出租土地違約合同的處理方式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同其他合同一樣,有協商、調解、仲裁、訴訟四種方式。雙方當事人可以首先協商或者請求調解處理,如果協商不一致或者調解無效的,可以通過仲裁或者訴訟方式來處理。
1、協商解決
合同當事人因合同事務發生糾紛的,應當協商解決;
2、協商不成的,通過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解決
協商不成的,應當按照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的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解決。
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解決糾紛的一種法定方式。但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應當雙方自愿,并事先在合同中約定或事后達成仲裁協議。若事先在合同沒有約定,事后雙方當事人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將不予受理。
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解除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1)協議解除,即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或雙方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發生,經雙方當事人共同協議,在不違背法律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協議解除原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
(2)當事人一方嚴重違約,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可能,或在合同生效后,雙方當事人中的一方無故擅自違約,使得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成為不必要,并已經給無過錯方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且這種損失已無法彌補的,無過錯方有權解除。
(3)情事變更解除,即在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成立后,不是由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了情事變更,致使合同的基礎喪失或動搖,如果繼續維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則顯失公平,依照情事變更原則,受損害一方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解除合同。情事變更原則是解除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的一個法定原因。
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的解除使基于原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消滅。這種消滅,只能是將合同解除時止之后的債權債務關系消滅,解除之前的債權債務關系仍然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