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式聯運合同的責任制度

導讀:
另一意見認為,多式聯運運輸中應當實行統一責任制度,即多式聯運經營人對全程運輸負責,多式聯運經營人與實際承運人之間可另以合同約定相互之間的責任。同時托運人只與多式聯運經營人簽訂合同,其一般不知道也不須知道貨物的運輸會由其他承運人來進行,從承擔責任的依據上講,在多式聯運運輸中實行統一責任制度更合理。但是,此項合同不得影響多式聯運經營人對全程運輸所承擔的責任。那么多式聯運合同的責任制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另一意見認為,多式聯運運輸中應當實行統一責任制度,即多式聯運經營人對全程運輸負責,多式聯運經營人與實際承運人之間可另以合同約定相互之間的責任。同時托運人只與多式聯運經營人簽訂合同,其一般不知道也不須知道貨物的運輸會由其他承運人來進行,從承擔責任的依據上講,在多式聯運運輸中實行統一責任制度更合理。但是,此項合同不得影響多式聯運經營人對全程運輸所承擔的責任。關于多式聯運合同的責任制度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多式聯運應當規定什么樣的責任制度?有的認為在多式聯運中,應當實行分散責任制度,也就是說多式聯運經營人無須對全程運輸負責,有關責任由發生責任的區段上的實際承運人負責并適用該區段的相應法律。另一意見認為,多式聯運運輸中應當實行統一責任制度,即多式聯運經營人對全程運輸負責,多式聯運經營人與實際承運人之間可另以合同約定相互之間的責任。分散責任制度不利于保護托運人或者收貨人的利益,不利于托運人或者收貨人索賠。同時托運人只與多式聯運經營人簽訂合同,其一般不知道也不須知道貨物的運輸會由其他承運人來進行,從承擔責任的依據上講,在多式聯運運輸中實行統一責任制度更合理。并且《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多式聯運經營人與參加多式聯運的各區段承運人,可以就多式聯運合同的各區段運輸,另以合同約定相互之間的責任。但是,此項合同不得影響多式聯運經營人對全程運輸所承擔的責任。
《聯合國多式聯運公約》第14條規定,本公約規定的多式聯運經營人對于貨物的責任期間,自接管貨物之時起到交付貨物時為止。所以本條規定,多式聯運經營人可以與參加多式聯運的各區段承運人就多式聯運合同的各區段運輸約定相互之間的責任,但該約定不影響多式聯運經營人對全程運輸承擔的義務。也就是說,多式聯運經營人對全程運輸中所發生的責任對托運人或者收貨人負全責,但是多式聯運經營人可以與參加多式聯運的各區段運輸約定相互之間的責任,例如在一個海陸空的多式聯運合同中,多式聯運經營人與海上運輸區段的承運人、陸路運輸區段的承運人、航空運輸區段的承運人分別對每一段的運輸責任約定,在多式聯運經營人對托運人或者收貨人負全程的運輸責任后,可以依據其與每一區段的運輸承運人簽訂的合同,向其他承運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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