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法因對三約侵權責任制度中對合同債權的保護

導讀:
人法因對三約侵權責任制度中對合同債權的保護,合同債權保護,合同債權,合同法,法律知識大律為您提供快捷、高效的在線律師咨詢、在線委托律師等服務。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三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雖然從條文上看,其中所稱的゛財產〞、゛人身〞利益并沒有排除基于合同所享有的利益,但無論是理論上還是實踐上,我國都沒有將合同債權納入侵權責任的保護范圍。
應該說,違約責任制度在絕大多數的情況下能夠充分保護合同關系當事人權利。但是近現代以來,隨著民事關系日益復雜,違約責任制度對合同債權的保護在特定情形下越來越顯得不足。這一類的損害,有的是來自合同關系內部,如產品質量問題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的案件;也有的是來自合同關系之外,如第三人故意引誘債務人違約致債權人受損的案件。對于前者,違約責任限于自身的一些特點,如僅僅保護財產利益,保護范圍受゛可預見性〞的限制等,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往往顯得不足;而后者,如果基于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債權人根本無權直接請求第三人賠償損害。
為了全面保障債權人利益和維護商品經濟的公平秩序,近現代以來,世界許多國家在立法和判例中開始突破侵權行為法與合同法的劃分界線,在違約責任制度對合同債權的保護不力時,適時地引入侵權責任制度來補充保護合同債權。這種突破,尤其體現在允許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以及確立了侵害債權制度等方面。
(一)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是指某一不法民事行為,既違反了合同規范又違反了侵權規范,同時具備了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和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導致了法律上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同時產生的一種民事責任競合現象。
由于違約責任只能對違約行為造成的財產利益損害予以賠償,而且責任范圍還要受到゛可預見性〞的限制,所以當債權人因債務人的違約行為導致其非財產利益損害時,他若依據違約責任要求對方賠償自己的損失,就必然會受到很大限制。但是如果可以依據侵權責任,那就完全沒有這些擔心了,債權人可以就自己的全部損害,包括精神損害和人身傷亡提出賠償要求。另外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在歸責原則、責任形式、免責條件等多方面都存在著差別,而侵權責任的這些差別往往更有利于對受害人的保護。所以在某些情況下,允許借助侵權法追究對方的責任,將更有利于保障債權人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