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為什么不保護債權

導讀:
債權是否受到侵權法保護,無論在理論界還是在實踐中,爭議都比較大。大律網律師提出,侵權責任法已經失效,現在適用的是民法典。而在民法典關于侵權責任篇中,并不保護債權,下面具體的看下律師的專業解答。
侵權責任法為什么不保護債權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侵權責任法是不能對債權進行保護的,對債權進行保護的法律保護民事訴訟法、民法通則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八十四條 【債的定義】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
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
第九十條 【借貸之債】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
第三人侵犯債權的侵權責任認定
一、第三人須明知債權債務存在
本案中,村委會系特鋼廠開辦單位,辦事處系村委會的上級主管單位,管委會系辦事處的上級主管單位,故四方主體之間存在開辦關系和上、下級關系。從本案查明的事實顯示村委會、辦事處、管委會對特鋼廠對外負債的事實,以及成立“淮陰市特殊鋼總廠資產管理辦公室”專門負責特鋼廠債權債務清算和清償的事實均是明知的,且淮安中院(2008)淮中民二初字第0024號民事判決已判令“村委會對特鋼廠的財產進行清理,以清理的財產償還上述債務”,辦事處、管委會亦在其他案件中代表特鋼廠參與執行和解或處置相關資產,故管委會、辦事處、村委會如認真履行各自義務,應當知曉本案債權債務。更何況,在拆遷過程中必然涉及對特鋼廠房屋及附屬設施等權屬的核實以及價值的評估,而特鋼廠廠房的產權證原件始終被南匯公司掌握,因此村委會、辦事處、管委會若稍加核實便能知曉本案所涉的債權債務。對于村委會、辦事處、管委會訴訟中稱其不清楚本案債權債務關系,究其主要原因是由于村委會在相關生效判決明文要求其負責清理特鋼廠債權債務的情況下,未能及時履行清理義務,辦事處、管委會作為主管單位亦存在怠于履行監督監管責任,導致其未能及時發現本案債權。因此,結合本案查明之事實,可以認定管委會、辦事處、村委會應當知道本案的債權債務關系。
二、第三人須實施侵害債權的行為并造成損害后果
村委會、辦事處、管委會在明知本案債權債務關系的情況下,仍然實施了侵占、惡意隱瞞或擅自處置特鋼廠財產等行為,導致特鋼廠目前已無財產,系爭債權無法實現,侵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關于村委會。村委會通過調解以及與職工簽訂協議等方式接受了淮安中院兩份民事調解書涉及的特鋼廠資產,但上述兩份調解書均被江蘇高院撤銷,兩案經淮安中院重審后,分別以村委會撤回起訴以及特鋼廠職工未到庭應訴按撤訴處理等方式審結。本院審理期間,村委會亦確認,重審撤訴后,其依據兩調解書所取得的特鋼廠財產至今未予返還,并表示盡管涉案兩份調解書被江蘇高院撤銷,但不能代表特鋼廠不欠村委會款項。村委會取得上述特鋼廠資產的法律依據已被依法撤銷,重審撤訴后,法院未就雙方債權債務作出判決,特鋼廠亦未作出將兩份調解書所涉資產用于抵償村委會債務之意思表示,故村委會并無取得特鋼廠資產之合法依據,理應向特鋼廠返還上述資產。退而言之,即使村委會與特鋼廠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村委會亦無證據證明其享有優先受償權,其獨占特鋼廠資產的行為,違背了債權公平受償原則,侵犯了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況且,相關生效判決已判令村委會對特鋼廠財產進行清理,即使村委會主張其對特鋼廠享有債權,也應在對特鋼廠財產進行清理清算后依法予以受償。故一審認定村委會侵占特鋼廠資產,于法有據。
關于辦事處。1994年10月8日,辦事處發文《關于變更淮陰市特殊鋼總廠隸屬關系報告的批復》,明確特鋼廠屬東湖辦事處管理;2000年9月13日,辦事處向村委會作出《關于成立“淮陰市特殊鋼總廠資產管理辦公室”的通知》,成立特鋼廠辦公室,負責債權債務的清算和清償。由此可見,辦事處以特鋼廠主管單位自居,且參與銷毀特鋼廠原公章,主動代表特鋼廠參與相關案件的執行和解。因此,辦事處在事實上作為特鋼廠的主管單位,深入參與了特鋼廠的債權債務處理。然特鋼廠停產至今,辦事處仍未履行其應盡義務,導致本案債權人無法實現債權,依法應承擔由此造成的法律責任。
關于管委會?;窗仓性?2009)淮執字第0102號民事通知書明確載明:“管委會在未通知法院的情況下擅自拆除特鋼廠的房屋及土地”,結合嗣后管委會向淮安中院出具《情況說明》自述系由其向村委會及特鋼廠職工給付拆遷款并認為“管委會向村委會及特鋼廠職工支付房屋、土地及設備拆遷款是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以及管委會在特鋼廠動拆遷時以房產所有人及委托方自居,且相關土地出讓金亦由江蘇省淮安經濟開發區財政局收取等情況,一審認定管委會擅自處分特鋼廠資產,于法有據。
三、關于共同侵權問題
村委會、辦事處、管委會存在上下級關系,涉及特鋼廠的隸屬關系、債權債務清理和清償的相關文件均出自或抄報至上述主體,故上述主體之間對處置特鋼廠的資產存在意思聯絡。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另外,管委會向淮安中院出具的《情況說明》表明其向村委會及特鋼廠職工給付了拆遷款,且特鋼廠所使用的土地也是被淮安市國土資源局對外出讓,相關的土地出讓金由淮安經濟開發區財政局收取,而辦事處也同期參與了拆遷,故上述主體對特鋼廠房屋及附屬設施被拆遷的事宜應當是明知的,但是在訴訟中,管委會、辦事處、村委會始終表示對特鋼廠被拆遷的事實不知情,并拒絕向法院提交特鋼廠被拆遷所涉及的拆遷主體、拆遷合同、拆遷收益、拆遷利益分配等重要事實的證據。據此表明,管委會、辦事處、村委會存在共同隱瞞重要事實、侵占或處置特鋼廠資產的主觀故意。況且《廠房抵押借款協議》約定以特鋼廠廠房作為借款的抵押,現因特鋼廠廠房被拆遷,而拆遷利益又被隱瞞和侵占,直接導致了南匯公司無法實現債權,故管委會、辦事處、村委會構成共同侵權,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