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實施后是否可以主張被撫養人生活費

導讀:
原告為此起訴被告要求支付醫療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以及精神撫慰金等共計76914.79元。另一種觀點認為,根據《通知》第四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與被扶養人生活費系并列關系,權利人可同時主張,最終的賠償數額應為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與被扶養人生活費之和,只是將其名稱統括于死亡賠償金或殘疾賠償金之中,故應支持原告關于被扶養人生活費的主張。所以,就不存在取消賠償被撫養人生活費之說。適用侵權責任法處理的案件,由于侵權責任法中沒有被撫養人生活費的文字表述,因此法官在書寫裁判文書時便不能直接寫明賠償被撫養人生活費,而應通過一定的技術進行處理。那么侵權責任法實施后是否可以主張被撫養人生活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原告為此起訴被告要求支付醫療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以及精神撫慰金等共計76914.79元。另一種觀點認為,根據《通知》第四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與被扶養人生活費系并列關系,權利人可同時主張,最終的賠償數額應為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與被扶養人生活費之和,只是將其名稱統括于死亡賠償金或殘疾賠償金之中,故應支持原告關于被扶養人生活費的主張。所以,就不存在取消賠償被撫養人生活費之說。適用侵權責任法處理的案件,由于侵權責任法中沒有被撫養人生活費的文字表述,因此法官在書寫裁判文書時便不能直接寫明賠償被撫養人生活費,而應通過一定的技術進行處理。關于侵權責任法實施后是否可以主張被撫養人生活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原告董某與被告余某均系河南省西峽縣人,被告雇傭原告為其開車。2010年8月初,原告駕駛被告所有的豫R19831貨車從西峽縣往遼寧省撫順市拉貨,8月10日上午在遼寧省境內裝貨過程中,車輛因陷入路基外無法行駛,原告找其他機動車拖拉施救。施救中,原告用鋼絲繩和軟帶相接兩個車輛,并用手扶住鋼絲繩。在拖車用力拖拉時,鋼絲繩和軟帶相連處夾住原告左手手指,致其手指受傷并構成九級傷殘。原告為此起訴被告要求支付醫療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以及精神撫慰金等共計76914.79元。
【分歧】
本案在審理中,對侵權責任法實施后,被撫養人生活費能否主張有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關于人身損害賠償的賠償范圍中已取消了被扶養人生活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第四條中也規定了被撫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故被扶養人生活費應涵蓋在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之內,本案中原告已主張了殘疾賠償金,則被扶養人生活費屬重復主張,不應支持。
另一種觀點認為,根據《通知》第四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與被扶養人生活費系并列關系,權利人可同時主張,最終的賠償數額應為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與被扶養人生活費之和,只是將其名稱統括于死亡賠償金或殘疾賠償金之中,故應支持原告關于被扶養人生活費的主張。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即《通知》第四條中的“計入”應理解為將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數額累計計入殘疾或死亡賠償金,而不是從殘疾或死亡賠償金中析出。
民法通則意見第一百四十七條對“依靠受害人實際撫養而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有權“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列舉的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均為受害人人身損害侵害人應支付的損失。殘疾賠償金與被撫養人生活費共同構成了受害人的“收入損失”,并非殘疾或死亡賠償金已涵蓋被扶養人生活費,至少從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中確定的殘疾或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方法及數額上,殘疾或死亡賠償金無法涵蓋被撫養人生活費。若不累加計算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項目,只簡單從殘疾或賠償金中析出,無疑使受害人原應得到賠償的收入損失中,缺少了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賠償部分,受害人的損失就不可能得到全部賠償。
再從《通知》第四條的內容理解上看,《通知》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審理民事糾紛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撫養人的,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將被撫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則是被撫養人生活費如何計算及賠償限制的條款規定。從《通知》第四條來看,目前并未取消被撫養人生活費這一賠償項目,另外仍然承繼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標準。所以,就不存在取消賠償被撫養人生活費之說。
《通知》第四條中規定的“被撫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只是存在裁判文書中的表述與過去的一種區分而已。適用侵權責任法處理的案件,由于侵權責任法中沒有被撫養人生活費的文字表述,因此法官在書寫裁判文書時便不能直接寫明賠償被撫養人生活費,而應通過一定的技術進行處理。首先,應按前述方法在判決書說理部分分別計算出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和被撫養人生活費,并簡要說明:根據《通知》第四條的規定,被撫養人生活費應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故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共若干元。其次,判決主文中不應再出現被撫養人生活費的字眼,應表述為:由被告某某賠償原告某某(或繼承人)因某某受傷(或死亡)而產生的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共若干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