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第三人侵權造成“工傷”能獲雙賠?

導讀:
后蘇某向家電公司主張工傷保險待遇,請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費用共計30余萬元,同時,已經得到民事賠償法律文書確認并支持的醫療費用,不管是否兌現,均屬排除范疇,即如果第三人侵權損害賠償訴訟進行在先,法院已經判決由第三人對醫療費用進行了賠償,不管該判決是否得到履行,基于就高原則,工傷保險待遇只就前案中未得到確認并支持的醫療費用予以支持,已經得以確認并支持的醫療費用不應支持,(二)重合類主要是財產性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后續治療費、輔助器具費(殘疾輔助器具費)、供養親屬撫恤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喪葬補助金(喪葬費)等費用。
后蘇某向家電公司主張工傷保險待遇,請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費用共計30余萬元,同時,已經得到民事賠償法律文書確認并支持的醫療費用,不管是否兌現,均屬排除范疇,即如果第三人侵權損害賠償訴訟進行在先,法院已經判決由第三人對醫療費用進行了賠償,不管該判決是否得到履行,基于就高原則,工傷保險待遇只就前案中未得到確認并支持的醫療費用予以支持,已經得以確認并支持的醫療費用不應支持,(二)重合類主要是財產性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后續治療費、輔助器具費(殘疾輔助器具費)、供養親屬撫恤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喪葬補助金(喪葬費)等費用。
蘇某是某家電公司的員工,2018年8月發生交通事故,蘇某與肇事方責任比例為三七開。經鑒定,蘇某的事故傷害屬于工傷,勞動能力傷殘等級為6級,無護理依賴。后蘇某向家電公司主張工傷保險待遇,請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費用共計30余萬元。
【判決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蘇某請求賠償項目及其數額中,一些項目費用所占的14余萬元已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中請求賠償,不再認可。另2千多元,是2017年8月后因治療交通事故受傷新產生的醫療費,予以支持。交通費、食宿費不屬于工傷保險待遇賠償范圍,不予支持。判決家電公司支付蘇某各項費用共計24萬余元,駁回蘇某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案中70%由肇事人賠償,30%由蘇某自己承擔不妥當,這30%的責任應由工傷保險待遇承擔。所以,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由家電公司支付蘇某各項費用29萬余元,駁回蘇某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的判決是支持“雙賠”,但是不是都全額賠付呢?
職工由于第三人侵權造成工傷,職工可以獲得雙重賠償,但對工傷待遇賠償范圍和標準有一定限制,此為有限雙重賠償模式(又稱限制兼得模式)。在這種模式下,由于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與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所采取的救濟途徑不同,其相關費用的范圍與計算也不同。其中有的費用是兼得類,有的是重合類。
(一)兼得類
主要是人身性賠償項目和特有賠償項目。人身性賠償項目包括工傷保險賠償中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交通事故賠償中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此類賠償項目是因人身受到損害而取得的補償費用,具有人身專屬性質,可以在兩類賠償案件中都進行主張;特有賠償項目包括工傷賠償中殘疾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交通事故賠償中的營養費、精神撫慰金等項目,該類賠償項目屬于工傷賠償和交通事故賠償中特有的項目,在兩類案件中并不重疊,因此不存在折抵的問題,應全額支持。
(二)重合類
主要是財產性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后續治療費、輔助器具費(殘疾輔助器具費)、供養親屬撫恤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喪葬補助金(喪葬費)等費用。以上費用系實際支出項目,重復賠償有違法理和情理。對此類醫療費用項目,采取同一賠償項目就高進行折抵的原則而排除在可以兼得的費用之外來處理比較合理。
需要說明的是,這里的“醫療費用”不僅指醫療費,還包括停工留薪損失、交通費、食宿費、康復治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輔助器具費、護理費等,而護理費不僅包括停工留薪期內的護理(此費用由單位負責),還包括評定傷殘后的護理。
同時,已經得到民事賠償法律文書確認并支持的醫療費用,不管是否兌現,均屬排除范疇,即如果第三人侵權損害賠償訴訟進行在先,法院已經判決由第三人對醫療費用進行了賠償,不管該判決是否得到履行,基于就高原則,工傷保險待遇只就前案中未得到確認并支持的醫療費用予以支持,已經得以確認并支持的醫療費用不應支持。
綜上所述,李某在機動車交通事故的請求項目里。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傷殘等級鑒定費、誤工費屬于侵權損害賠償所特有的項目,不屬工傷待遇范疇。而本案的工傷鑒定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補就業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等請求項目,屬于工傷保險待遇所特有的項目,在第三人侵權的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中沒有。故上述的費用屬于“兼得類”范疇,可以獲得雙賠。而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食宿費、鑒定費等“醫療費用”屬于“重合類”,以填補損失為原則,只能就高賠償,不能兼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