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侵權與工傷競合基金先付后僅限追償醫療費

導讀:
但是,第三人侵權賠償基于侵權而承擔賠償責任,工傷是基于工傷保險關系做出的賠償,這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不能相互替代。醫療費只發生了一份,職工不能因第三人侵權與工傷競合,在一份損失的前提下獲得兩份賠償從而獲益,所以醫療費只能賠償一份。”可見,應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而用人單位不支付,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追償范圍為工傷保險待遇。那么第三人侵權與工傷競合基金先付后僅限追償醫療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但是,第三人侵權賠償基于侵權而承擔賠償責任,工傷是基于工傷保險關系做出的賠償,這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不能相互替代。醫療費只發生了一份,職工不能因第三人侵權與工傷競合,在一份損失的前提下獲得兩份賠償從而獲益,所以醫療費只能賠償一份。”可見,應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而用人單位不支付,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追償范圍為工傷保險待遇。關于第三人侵權與工傷競合基金先付后僅限追償醫療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剛剛實施的《社會保險法》從法律層面上確定了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可謂是一個重大進步,也是惠及民生,體現對工傷職工權益保障的一個重大進步。由于第三人侵權導致的工傷,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進行追償僅限于工傷醫療費,不應擴大。這也再次表明了,侵權與工傷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不能互相代替,即兩種傷殘待遇可以兼得。
第一、第三人侵權與工傷競合的情況下,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醫療費后僅限追償醫療費。《社會保險法》第42條規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二、第三人侵權與工傷競合的情況下,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醫療費后追償范圍不應擴大至工傷保險待遇,第三人侵權賠償與工傷賠償可兼得。根據《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第11條第1款規定:“個人已經從第三人或者用人單位處獲得醫療費用、工傷醫療費用或者工傷保險待遇的,應當主動將先行支付金額中應當由第三人承擔的部分或者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退還給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或者工傷保險基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再向第三人或者用人單位追償。”
該規定在表述上容易產生不同理解,在法律適用上容易產生歧義,讓人產生誤解:在第三人侵權和工傷競合的情況下,第三人賠償了醫療費等其他費用后,工傷保險基金可以不再賠償或者僅僅給予補差即可,因為個人已經從第三人處獲得工傷保險待遇。但是,第三人侵權賠償基于侵權而承擔賠償責任,工傷是基于工傷保險關系做出的賠償,這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不能相互替代。醫療費只發生了一份,職工不能因第三人侵權與工傷競合,在一份損失的前提下獲得兩份賠償從而獲益,所以醫療費只能賠償一份。至于第三人侵權中的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等待遇和工傷賠償中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護理費等待遇仍可兼得。
第三、第三人侵權與工傷競合,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追償范圍與用人單位未繳工傷保險費而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追償范圍不同。根據《社會保險法》第41條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63條的規定追償。”可見,應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而用人單位不支付,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追償范圍為工傷保險待遇。(王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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