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的代位權制度與債權平等保護原則

導讀:
債權人的代位權制度與債權平等保護原則代位權的傳統理論中強調“入庫規則”,指依傳統的債權人代位權法理,行使代位權取得的財產應先歸入債務人的一般責任財產,然后再由債權人依據債的清償規則從債務人那里接受清償。傳統意義上的債權人代位權,強調保全債務人的財產以期確保各個債權人能平等地受償。基于代位權的行使而使債務人財產的增加,對于所有債權人均為概括的擔保,而非針對進行代位權訴訟的某些特定債權人。其致命的弱點即破壞了債權平等性原則及合同相對性規則。本文認為應堅持入庫規則,以保障債權人的平等利益,這也是債權平等保護原則的內在要求。那么債權人的代位權制度與債權平等保護原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的代位權制度與債權平等保護原則代位權的傳統理論中強調“入庫規則”,指依傳統的債權人代位權法理,行使代位權取得的財產應先歸入債務人的一般責任財產,然后再由債權人依據債的清償規則從債務人那里接受清償。傳統意義上的債權人代位權,強調保全債務人的財產以期確保各個債權人能平等地受償。基于代位權的行使而使債務人財產的增加,對于所有債權人均為概括的擔保,而非針對進行代位權訴訟的某些特定債權人。其致命的弱點即破壞了債權平等性原則及合同相對性規則。本文認為應堅持入庫規則,以保障債權人的平等利益,這也是債權平等保護原則的內在要求。關于債權人的代位權制度與債權平等保護原則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的代位權制度與債權平等保護原則
代位權的傳統理論中強調“入庫規則”,指依傳統的債權人代位權法理,行使代位權取得的財產應先歸入債務人的一般責任財產,然后再由債權人依據債的清償規則從債務人那里接受清償。是債權平等保護原則的內在要求。
淺談債權人的代位權制度與債權平等保護原則
代位權的傳統理論中強調“入庫規則”——所謂“入庫規則”,是指依傳統的債權人代位權法理,行使代位權取得的財產應先歸入債務人的一般責任財產,然后再由債權人依據債的清償規則從債務人那里接受清償。傳統意義上的債權人代位權,強調保全債務人的財產以期確保各個債權人能平等地受償。也就是說,代位權實行的效果,并不是為了滿足債權的實現,而是準備債權的實現,因而,有學者把它稱之為強制執行的預備功能。
[1]實際上就是強調該制度對所有的債權人均為平等的保護,作為同一債務人的債權人,均應屬地位平等者,這也是私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具體體現。基于代位權的行使而使債務人財產的增加,對于所有債權人均為概括的擔保,而非針對進行代位權訴訟的某些特定債權人。雖然在我國合同法的立法的過程中,若干草案均強調了代位權中債權人平等受償的特點,但有學者認為這一規則也有一個問題,即對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激勵不足,詳言之,債權人辛辛苦苦行使代位取得的成果,卻由其他的債權人“搭便車”平等受償,因而該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動機就會打上某種程度的折扣。
[2]韓*遠先生還撰文論證“入庫規則”的修正觀點,引入債的抵消制度來證明我國代位權并未絕對地與入庫規則相悖,較之前種論斷更具說服力,但無論哪種觀點,在理論上并不是無懈可擊的。其致命的弱點即破壞了債權平等性原則及合同相對性規則。
本文認為應堅持入庫規則,以保障債權人的平等利益,這也是債權平等保護原則的內在要求。
首先,在合同的保全中,債權人不像擔保權人那樣能夠實際掌握、控制實現債權的財產,也不能對第三人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行使代位權并不意味著可以優先受償,而是為債權的實現創造條件。如日本民法及其判例及民法,均認為可以使債權人代為受領第三人對債務人的給付,但代為受領并非優先受償,債權人有保存義務,代位權行使的私法上的效力直接歸屬于債務人,其標的仍為一般債權人的共同擔保物。
其次,對于有學者提出的債權人的代位權訴訟使其他債權人的“搭便車”之說,此說欠妥,就如同破產申請,先提出申請的人并不能必然優先受償一樣,某一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并不意味著就必然享有優先受償權。如果認為代位權行使的結果不歸屬于債務人,直接地歸屬于債權人,將無異于使債權人代位權轉化為債務人債權的法定移轉,結果債權人并非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他人的權利,而是在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自己的權利,顯然有悖于代位權制度的基本含義。債權人若要滿足自己的債權,需要另外采取訴訟可強制執行的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