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式聯運合同的定義

導讀:
多式聯運合同是指多式聯運經營人以兩種以上的不同運輸方式,負責將貨物從接收地運至目的地交付收貨人,并收取全程運費的合同。本條所指的多式聯運經營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義與托運人訂立多式聯運合同的人。從本條的規定可知,多式聯運經營人要根據多式聯運合同履行運輸義務或者組織承運人履行運輸義務。第二種就是多式聯運經營人自己不擁有運輸工具或者不經營運輸工具,也不直接從事運輸活動,而是在簽訂多式聯運合同后,通過雙邊合同各運輸方式承運人又單獨簽訂各區段運輸合同,組織其他承運人進行運輸。那么多式聯運合同的定義。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多式聯運合同是指多式聯運經營人以兩種以上的不同運輸方式,負責將貨物從接收地運至目的地交付收貨人,并收取全程運費的合同。本條所指的多式聯運經營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義與托運人訂立多式聯運合同的人。從本條的規定可知,多式聯運經營人要根據多式聯運合同履行運輸義務或者組織承運人履行運輸義務。第二種就是多式聯運經營人自己不擁有運輸工具或者不經營運輸工具,也不直接從事運輸活動,而是在簽訂多式聯運合同后,通過雙邊合同各運輸方式承運人又單獨簽訂各區段運輸合同,組織其他承運人進行運輸。關于多式聯運合同的定義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多式聯運合同是指多式聯運經營人以兩種以上的不同運輸方式,負責將貨物從接收地運至目的地交付收貨人,并收取全程運費的合同??梢娨詢煞N以上的不同運輸方式進行運輸是多式聯運合同區別于傳統運輸合同的最大特征。
在多式聯運合同中,多式聯運經營人是處于一個比較特殊的位置。本條所指的多式聯運經營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義與托運人訂立多式聯運合同的人。他是事主,而不是托運人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也不是參加多式聯運的各承運人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從本條的規定可知,多式聯運經營人要根據多式聯運合同履行運輸義務或者組織承運人履行運輸義務。多式聯運經營人可分為兩種類型:第一種就是多式聯運經營人自己擁有運輸工具,并且直接參加了運輸合同的履行。第二種就是多式聯運經營人自己不擁有運輸工具或者不經營運輸工具,也不直接從事運輸活動,而是在簽訂多式聯運合同后,通過雙邊合同各運輸方式承運人又單獨簽訂各區段運輸合同,組織其他承運人進行運輸。但是不管多式聯運經營人是屬于哪一種情形,根據本條的規定,多式聯運經營人都要對與之簽訂合同的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承擔全程運輸的義務,同時根據本章的規定,多式聯運經營人要承擔全程運輸所發生的責任和風險。當然他也享有作為全程運輸承運人的權利,例如有向托運人或者收貨人要求運輸費用的權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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