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租賃合同法律規定是什么

導讀:
合同法對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條件有了一些規定,如規定不定期租賃時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我們認為,當房屋無法使用或者難以使用時,承租人可以在租賃期內提前解除合同,對承租人解除合同條件應嚴格掌握。在不定期租賃中,當事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租賃期限,因此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租賃合同期限更新只能發生于租賃期限屆滿之時。(一)如果租賃合同中對違約金有約定、則按約定的違約金比例支付。如房屋租賃費用每月僅為1000元,而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達到了一萬元,那么違約的一方可以請求降低。那么解除租賃合同法律規定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法對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條件有了一些規定,如規定不定期租賃時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我們認為,當房屋無法使用或者難以使用時,承租人可以在租賃期內提前解除合同,對承租人解除合同條件應嚴格掌握。在不定期租賃中,當事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租賃期限,因此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租賃合同期限更新只能發生于租賃期限屆滿之時。(一)如果租賃合同中對違約金有約定、則按約定的違約金比例支付。如房屋租賃費用每月僅為1000元,而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達到了一萬元,那么違約的一方可以請求降低。關于解除租賃合同法律規定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明確規定了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條件,但對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條件沒有規定,該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一)承租人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二)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三)承租人累計六個月不交租金的”。
合同法對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條件有了一些規定,如規定不定期租賃時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我們認為,當房屋無法使用或者難以使用時,承租人可以在租賃期內提前解除合同,對承租人解除合同條件應嚴格掌握。
在不定期租賃中,當事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租賃期限,因此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定期租賃合同的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租賃期限,合同于租賃期間屆滿即告終止。但是當事人于合同約定的期間屆滿時也可以續訂合同。續訂合同又稱為期限更新,它不同于一般合同中履行期限的變更。前者是兩個合同關系,后者只是一個合同關系。租賃合同期限更新只能發生于租賃期限(約定或者法定的期限)屆滿之時。
(一)繼續履行,又稱強制履行;
(二)采取補救措施;
(三)賠償損失;
(四)定金責任;
(五)違約金責任,又稱違約罰款。
(一)如果租賃合同中對違約金有約定(租房違約金的數額是由當事人雙方通過事先約定而確定的)、則按約定的違約金比例支付。如雙方在簽訂合同時,約定房屋租賃合同違約金為一個月的租金,那么一旦違約,出租人就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一個月租金同樣數額的違約金,作為違約賠償;
(二)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過低可以請求變更,約定的違約金超過實際損失30%的可認為約定過高,可要求降低。如房屋租賃費用每月僅為1000元,而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達到了一萬元,那么違約的一方可以請求降低。
(三)房屋租賃合同中對違約金沒有約定,應按對方違約對你造成的實際損失來計算違約金并退回押金和多余的房費。
(四)租房違約金的支付是獨立于履行行為即給付房租之外的給付,即如果承租人尚拖欠出租人租金1500元,那么房屋租賃合同違約金是不包含在這1500元以內的。
(五)租房違約金的處理:雙方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處理,賠償約定的金額,如果協商不成,可到法院提起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