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法律規定是什么

導讀:
我們可以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內容如下:1、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房屋租賃合同是一種承諾合同,也就是說,合同一經簽訂,即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出租人不僅應按時交付作為標的物的房屋,而且交付的房屋應符合約定的使用目的。那么房屋租賃合同法律規定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們可以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內容如下:1、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房屋租賃合同是一種承諾合同,也就是說,合同一經簽訂,即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出租人不僅應按時交付作為標的物的房屋,而且交付的房屋應符合約定的使用目的。關于房屋租賃合同法律規定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房東和租客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關于房屋租賃合同法律規定如下:
(一)房屋租賃合同是租賃合同中的一種。我們可以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內容如下:
1、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房屋租賃合同是一種承諾合同,也就是說,合同一經簽訂,即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出租人不僅應按時交付作為標的物的房屋,而且交付的房屋應符合約定的使用目的。
2、房屋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一般是房屋的所有人,但并不限于所有人。凡對標的物享有合法的使用權的人,都有權將其使用的標的物轉由他人使用,成為出租人。
3、承租人不得以出租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拒絕支付租金,只能要求出租人承擔不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
(二)同時,我們可以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內容如下: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這一條款規定了承租人的轉租權,說明承租人只要有出租人的合法授權,也可以行使部分出租人的權利,只是其權利的行使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1、如果出租人交付的房屋狀況與約定不符,這要看雙方在合同中的約定;
2、如果雙方約定物業管理費由承租人支付,則承租人不能拒絕支付物業管理費;
3、租金由出租人收取,是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對價;
4、物業管理費則由物業管理公司收取,是物業公司以自己的經營活動為所有業主、租戶提供服務所收取的費用,二者不是一個法律關系,不能混為一談。但如雙方在合同中對于此項無具體約定,則出租人無權要求承租人支付物業管理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