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出賣房屋時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嗎

導讀:
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租人請求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二十三條出租人委托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應當在拍賣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因此,承租人接到通知后一定時間內,是法律規定的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合理期限,逾期將推定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那么房東出賣房屋時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租人請求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二十三條出租人委托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應當在拍賣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因此,承租人接到通知后一定時間內,是法律規定的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合理期限,逾期將推定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關于房東出賣房屋時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房東出賣房屋時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嗎
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一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出租人與抵押權人協議折價、變賣租賃房屋償還債務,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請求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出租人委托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應當在拍賣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
(二)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
(四)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并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
二、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例外情形
1、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法律規定共有人具有優先購買權,是出于簡化物權關系,維護共有關系的穩定性,充分發揮物的用益價值的考量,而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主要是維護使用關系的穩定性,從利益衡量的角度出發,應當優先保護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
2、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情形。這是出于對我國國情與傳統觀念的考量,可以說中國是以人情為紐帶聯系起來的熟人社會,人們在交往的過程中,親情往往是交換價值確定的重要考慮因素,具有濃厚的人身色彩,是不同于純粹的買賣關系的。
3、出租人履行告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明確表示愿意購買的。權利與義務應該是對等的,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優先購買權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但若其不及時行使優先購買權,將會導致出租人的權益受到損害,在房屋交易市場價格波動加大的情況下,這種損害更為明顯。因此,承租人接到通知后一定時間內,是法律規定的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合理期限,逾期將推定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4、購買房屋的第三人出于善意并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即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我國《物權法》第106條規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即受讓人以取得財產所有權為目的,善意、對價受讓且占有該財產,即使出讓人無處分權,受讓人仍可取得轉讓物的所有權。根據“舉重以明輕”的解釋原則,在第三人善意購買出租房屋,并辦理登記手續的情形下,可以對抗承租人優先購買房屋的主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