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方租賃合同案

導讀:
庭審過程中,向某的代理律師認為,黃某的出租行為實際上是出租工商營業執照,而出租執照的做法是違法的,因此雙方所簽合同是無效的,黃某不能依據無效的合同要求自己承擔法律責任。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即使雙方所簽合同為無效,本案所涉合同中關于責任承擔的條款也是單獨存在的,是屬于解決合同爭議的條款,不因合同的無效而無效,因此,判決向某應當向黃某全額返還代墊的稅款及滯納金。那么廠方租賃合同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庭審過程中,向某的代理律師認為,黃某的出租行為實際上是出租工商營業執照,而出租執照的做法是違法的,因此雙方所簽合同是無效的,黃某不能依據無效的合同要求自己承擔法律責任。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即使雙方所簽合同為無效,本案所涉合同中關于責任承擔的條款也是單獨存在的,是屬于解決合同爭議的條款,不因合同的無效而無效,因此,判決向某應當向黃某全額返還代墊的稅款及滯納金。關于廠方租賃合同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向某于2005年6月14日與黃某簽訂《廠房租賃合同》,租用黃某所有的座落于中山市某區的廠房,并且利用黃某作為大股東和法定代表人的中山市某有限公司的牌照進行經營,合同約定公司的營業執照及稅務登記證等牌照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為向某,以便向某進行實際經營,約定向某租賃廠房及經營公司期間引起之全部責任及債務概由向某承擔。
向某在承租廠房以及實際經營公司的過程中,未依法繳交2006年度公司的企業所得稅,中山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于2008年7月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書,責令公司補繳2006年度的企業所得稅款8萬余元、滯納金5000余元。
由于向某已經把廠房內的機器設備等財物搬走,把公司銀行帳戶內的資金轉走,公司處于空殼狀態,為避免損失的進一步擴大,黃某作為公司名義上的大股東,只好先以自己的個人財產替代向某補繳了上述款項。
黃某向向某追償代墊的款項時,向某對此置之不理,拒絕返還。黃某委托本律師代為向法院起訴,要求向某返還代墊的稅款及滯納金。
庭審過程中,向某的代理律師認為,黃某的出租行為實際上是出租工商營業執照,而出租執照的做法是違法的,因此雙方所簽合同是無效的,黃某不能依據無效的合同要求自己承擔法律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即使雙方所簽合同為無效,本案所涉合同中關于責任承擔的條款也是單獨存在的,是屬于解決合同爭議的條款,不因合同的無效而無效,因此,判決向某應當向黃某全額返還代墊的稅款及滯納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