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租賃合同包括哪些內容

導讀:
租賃合同中約定租賃物的用途,對于雙方當事人正常履行合同、合理確認雙方的法律責任有著重要作用。一般財產租賃合同都要明確租賃期限,因為它要決定租賃物價值的回收,租金數額的確定問題。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那么財產租賃合同包括哪些內容。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財產租賃合同包括哪些條款
1、租賃物的名稱。租賃物即租賃合同的標的物,它是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是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核心。沒有租賃物,租賃合同就無法付諸實施,它是租賃合同的必要條款;
2、租賃物的數量和質量。數量和質量是交付財物的合同中的必備條款,只有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租賃物的數量和質量,出租人才能準確地履行交付租賃物的義務,承租人才能準確接受租賃物并妥善保管租賃物;
3、租賃物的用途。租賃合同中約定租賃物的用途,對于雙方當事人正常履行合同、合理確認雙方的法律責任有著重要作用。合同中明確租賃物的用途,也可以使承租人按照承租物的性能正確合理地加以使用,避免使用不當而使承租物受到損失;
4、租賃期限。一般財產租賃合同都要明確租賃期限,因為它要決定租賃物價值的回收,租金數額的確定問題。我國《民法典》規定,當事人約定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可視為不定期租賃;
5、租金的支付期限和方式。租金是財產承租人依約因使用出租人財產而應當向出租人支付的費用。租金的約定,是合同應具備的重要條款,倘若沒有租金條款,那將與借用合同無異,背離了租賃合同的有償的基本特征,因此,租金的規定,是租賃合同與其他合同的主要區別。但并不是說有租金規定就必然是財產租賃合同,有些合同當事人為了規避法律,達到自己非法的目的,采取名為租賃實為買賣或其他合同的約定,在法律上就不應認定;
6、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條【合同的約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合同主要條款有哪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2、標的;
3、數量;
4、質量;
5、價款或者報酬;
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7、違約責任;
8、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三、房屋租賃合同應包括哪些條款
房屋租賃合同應包括當事人基本信息、房屋的座落面積、房屋裝修及設施狀況、租賃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交付方式、房屋修繕責任、轉租的約定、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條件、當事人約定的其它條款。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四、門面租賃合同條款都包括哪些
門面租賃合同條款都包括:承租方出租方基本信息條款、出租物的基本情況條款、租期條款、租金條款、保證金條款、轉租條款、妥善保管責任條款、維修責任條款、違約責任條款、爭議解決條款等。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