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被拆遷 承租人獲賠28萬

導讀:
[導讀] "租房被拆遷承租人獲賠28萬近日,隆昌縣法院成功調解一起租賃房屋拆遷補償合同糾紛案,作為原告的承租人李琴領到了被告康源公司、王海一次性支付的各項損失、補償費用、違約金等共計28.5萬元。第二百三十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經法院多次調解,雙方當事人終于達成協議:解除《租房協議》和《關于拆遷旅館的補償協議》,康源公司一次性補償給原告各項損失費共23萬元,王海支付原告違約金及經濟損失共5.5萬元。那么租房被拆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導讀] "租房被拆遷承租人獲賠28萬近日,隆昌縣法院成功調解一起租賃房屋拆遷補償合同糾紛案,作為原告的承租人李琴領到了被告康源公司、王海一次性支付的各項損失、補償費用、違約金等共計28.5萬元。第二百三十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經法院多次調解,雙方當事人終于達成協議:解除《租房協議》和《關于拆遷旅館的補償協議》,康源公司一次性補償給原告各項損失費共23萬元,王海支付原告違約金及經濟損失共5.5萬元。關于租房被拆遷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導讀] "租房被拆遷承租人獲賠28萬近日,隆昌縣法院成功調解一起租賃房屋拆遷補償合同糾紛案,作為原告的承租人李琴領到了被告康源公司、王海一次性支付的各項損失、補償費用、違約金等共計28.5萬元。
2006年3月9日,李琴與魏先澤二人同王海簽訂了《租房協議》,雙方約定:王海將坐落于縣城金鵝鎮光榮六組的房屋的二樓及立交橋橋頭上第五間上門面一間、樓梯間共600平米租給李琴和魏先澤經營,租期10年(從2006年3月1日至2016年2月28日止)。李琴和魏先澤取得房屋使用權,將房屋裝修后合伙開了家旅館。后來,由于入城線改造工程,需將租賃的房屋予以拆遷。
2007年10月13日,康源公司(甲方),同王海(乙方)、李琴和魏先澤(丙方)簽訂《關于拆遷旅館的補償協議》,對權利和義務做了相應約定。2007年10月22日,魏先澤與李琴簽訂協議退股,約定旅館的全部物品、權利、義務、事務等均由李琴承擔。
2009年9月,在辦理拆遷房屋結算、交驗手續等之后,康源公司和王海并未按照《關于拆遷旅館的補償協議》的約定,將拆遷后的安置房屋裝修后繼續租給李琴,而是將該安置房屋出售給了他人。此后,李琴多次找康源公司和王海協商無果。
2010年3月9日,李琴將康源公司和王海告上法院,要求康源公司和王海按《關于拆遷旅館的補償協議》約定,將拆遷后的安置房屋裝修后繼續租給原告,并支付2009年9月24日至交房之日止的停業損失和違約金。
隆昌縣法院受理后認為,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即使出租人將租賃物讓與他人,對租賃關系也不產生任何影響,買受人不能以其已成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為由否認原租賃關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
《合同法》相關規定:“第二百二十九條,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第二百三十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經法院多次調解,雙方當事人終于達成協議:解除《租房協議》和《關于拆遷旅館的補償協議》,康源公司一次性補償給原告各項損失費共23萬元,王海支付原告違約金及經濟損失共5.5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