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提前中止租房合同要賠償嗎

導讀:
如果承租人與出租人協商一致提前中止租房合同的,或者租賃物危害健康迫使提前中止租房合同的,承租人不需要支付賠償。第七百二十九條,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三十一條,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房屋租賃合同如因正常的期限屆滿而終止、無其他爭議事項,雙方履行退房手續、無須補償。
一、承租人提前中止租房合同要賠償嗎
1、承租人提前中止租房合同一般是要賠償的,具體依據當事人之間合同的約定。如果約定不用賠償的也可以不賠償;此外。如果承租人與出租人協商一致提前中止租房合同的,或者租賃物危害健康迫使提前中止租房合同的,承租人不需要支付賠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四條,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租賃物權屬有爭議,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情形。
第七百二十九條,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條,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七百三十一條,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二、租房合同終止是否有補償
1、根據相關規定,一般情況下,租金是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以獲得房屋使用權和收益的對價,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無須賠償或者補償出租人。
2、而出租人在租賃期間因占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除非雙方另有約定,應當歸承租人所有。房屋租賃合同如因正常的期限屆滿而終止、無其他爭議事項,雙方履行退房手續、無須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