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民間借貸糾紛

導讀:
山東威海衛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張某的委托,現指派劉超律師擔任張某某訴張某間借貸糾紛案一審代理人。此行為根據《民法通則》規定是無效的民事行為。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上述訴訟球。最后原告表示分手可以,讓被告給他30萬元欠款。以上事實完全說明原告主張出借30萬元現金給被告完全與事實不符。博興縣民政局第00068號張某某與王天喜離婚案卷紀錄,離婚財產分割如下:1、家中房屋院落,因是老人建造,歸男方與老人所有。非常明確,原告不可能借給被告30萬元。截止到2004年3月1日原告向被告借款承攬工程時止。那么張某某民間借貸糾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山東威海衛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張某的委托,現指派劉超律師擔任張某某訴張某間借貸糾紛案一審代理人。此行為根據《民法通則》規定是無效的民事行為。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上述訴訟球。最后原告表示分手可以,讓被告給他30萬元欠款。以上事實完全說明原告主張出借30萬元現金給被告完全與事實不符。博興縣民政局第00068號張某某與王天喜離婚案卷紀錄,離婚財產分割如下:1、家中房屋院落,因是老人建造,歸男方與老人所有。非常明確,原告不可能借給被告30萬元。截止到2004年3月1日原告向被告借款承攬工程時止。關于張某某民間借貸糾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山東威海衛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張某的委托,現指派劉超律師擔任張某某訴張某間借貸糾紛案一審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查閱了有關案卷材料,詢問了當事人,調取了有關材料,現對本案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提出如下代理意見,請合議庭予以考慮。
一、原告張某某是本案中必須到庭的當事人。
因本案件涉及原被告雙方的真實情況,并且對案件處理結果有直接影響,.原告經多次傳喚,拒不到庭接受審判人員和被告代理人的詢問,直接影響訴訟程序和審判結果。被告請求法庭通過司法程序強制原告出庭.
二、原、被告不存在30萬元借款事實,被告承認30萬借條是其親自所寫,但是受原告脅迫而為。此行為根據《民法通則》規定是無效的民事行為。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上述訴訟球。
(一)被告是受原告脅迫,損害其名譽,家庭成員遭受恫嚇的情況下寫的欠條。
原被告是于2002年夏天在被告承包的縣第一小學工地上相識。原告由于在工地上為被告打工,隨著時間的推移,由開始的干活接觸,到經常單獨相約,最后開始不正當關系。2004年春節后,被告正式向原告提出正式分手,因雙方都有家庭,孩子。這樣的關系是受法律和道德制約的。最后原告表示分手可以,讓被告給他30萬元欠款。否則就將兩人的關系向被告的親屬、朋友和單位公開,讓被告無法在社會上立足。并且多次向被告家打電話,恐嚇被告的妻子和孩子。在這樣情況下,被告在原告脅迫下寫下了這張30萬元的欠款。(具體過程詳見被告張景敏申辯狀中的四個問題)
(二)原告沒有經濟實力出借30萬元給被告使用。
在第一次開庭時,原告代理人稱被告所寫的借款是自己私自藏在家里的某個地方,其他人都不知道。是自己的積蓄。請問這可能嗎?具體做什么工作,有無工商執照證明,有無完稅證明,這都是完全有經濟實力的證明。而原告代理人稱此款連其丈夫都不知道這可能嗎?原告結婚后到現在連住房都解決不了,家里還有10000元債務。而原告存有30萬現金在家里,而別人不知道,這完全不可能。原告婚前住在博興縣南昌村,婚后在博興縣南關村。在現實社會中,根據家庭收入狀況,被告不可能有30萬元。更不可能原告在如此生活環境中還將30萬元借給別人。以上事實完全說明原告主張出借30萬元現金給被告完全與事實不符。被告根本就沒有借原告30元現金。
(三)原告在協議離婚時在分割財產中的說明,也證明了原告不可能有30萬元
被告為原告打欠條時為2004年3月1日.原告家里有多少錢,可以說夫妻雙方最清楚。結婚后的收入、支出一明二白。這時如果原告私自存款其丈夫實質是知道的。如果離婚,原告丈夫不可能不說明財產去向。但是2004年8月4日原告離婚時財產分割協議證明,原告不可能存在30萬元現金,并且借款給被告使用。博興縣民政局(2004)第00068號張某某與王天喜離婚案卷紀錄,離婚財產分割如下:1、家中房屋院落,因是老人建造,歸男方與老人所有。2、家中無現金,雙方所欠債務各償還一半。3、家中生活用具各分一半。通過這份財產分割協議,說明夫妻雙方不僅沒有存款,還負債一萬元。而結婚這么多年,原告私自存有30萬元現金,連其丈夫都不知道,這根本不可能。在這樣一個貧困的家庭,在這樣的一個生活環境中,30萬元就是個天文數字。原告一下子就借給被告30萬元,可能嗎?非常明確,原告不可能借給被告30萬元。
(四)被告不可能借原告30萬元,也不需用借如此大的金額款項。
被告家庭生活一般,以農為主,但收入完全可以維持家庭開支。2003-2004年被告以自己的名義承攬了部分儲藏室、車庫,總工程造價也就十幾萬元。具體情況縣一中,縣實驗幼兒園已書面向法庭提供了工程及結算情況。工程款在峻工同時基本付清。截止到2004年3月1日原告向被告借款承攬工程時止。被告承攬工程早已完工并基本結清,被告沒有必要負責,也不需要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