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某與陳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上訴案

導讀:
上訴人劉某某與被上訴人陳某某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南海市人民法院南民初字第82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3年3月27日詢問了上訴人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健兒、被上訴人陳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謝石安,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原審審理后認定:1995年10月8日,被告劉某某向原告陳某某借款人民幣90000元,約定利息為月息3分。上訴人劉某某在上訴期間未提交新的證據。被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那么劉某某與陳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上訴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上訴人劉某某與被上訴人陳某某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南海市人民法院南民初字第82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3年3月27日詢問了上訴人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健兒、被上訴人陳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謝石安,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原審審理后認定:1995年10月8日,被告劉某某向原告陳某某借款人民幣90000元,約定利息為月息3分。上訴人劉某某在上訴期間未提交新的證據。被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關于劉某某與陳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上訴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上訴人劉某某與被上訴人陳某某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南海市人民法院(2002)南民初字第82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3年3月27日詢問了上訴人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健兒、被上訴人陳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謝石安,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審理后認定:1995年10月8日,被告劉某某向原告陳某某借款人民幣90000元,約定利息為月息3分。被告借款后,沒有還款及支付利息。2002年4月15日,原告陳某某向本院起訴。
原審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一條的規定,原告借款予被告的行為,屬民間借貸行為,符合法律規定,應確認有效。被告應歸還借貸本金人民幣90000元予原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原告請求按月息4.875‰的三倍計付78個月的利息102667.5元,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認為與原告沒有借貸關系,雙方不存在利害關系,請求駁回原告起訴的辯解,缺乏證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一條、第六條的規定,判決:一、被告劉某某應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借款本金人民幣90000元予原告陳某某。二、被告劉某某應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借款利息102667.5元予原告陳某某。本案受理費5363元由被告劉某某負擔。
宣判后,劉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程序不合法、主體不適格。一審判決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二審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原審原告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故意偏袒被上訴人,把原告在《起訴狀》中也沒有主張陳某某又名陳建輝的請求,卻在判決書中主觀地確認陳某某又名陳建輝,從而使本來主體不合格的陳某某變成主體合格化,把戶口管理部門的證明變成不具有證據效力的證明,越俎代庖,違反戶口登記條例的規定。二、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原審原告對其民事權利的主張已遠遠超過2年的規定,不應受法律的保護,原審原告喪失了勝訴權。
上訴人劉某某在上訴期間未提交新的證據。
被上訴人陳某某答辯稱:一、上訴人認為程序不合法,主體不適格的上訴理由是不能成立的,也是沒有事實和證據的。被上訴人作為本案的一審原告是適格的,在一審中原告提交的有關證據充分證明了原告的主體資格,上訴人對被上訴人在一審時提交的證據沒有提出意見,一審判決的認定是正確的,亦不存在違反程序的情況。二、曲解法律的是上訴人。《民法通則》第88條第(2)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1條明確規定,對于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貸,出借人隨時可以請求返還。由于上訴人出具的借條并沒有約定還款期限,被上訴人依法可以隨時向上訴人主張權利。被上訴人的主張并沒有超過訴訟時效,況且上訴人在一審中并沒有提出時效的問題。被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在上訴答辯期間未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依上訴人的申請調取的證據:
1、廣東省南海市人民法院(1996)南法刑初字第1889號刑事判決書一份。
2、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1997)佛中法刑終字第101號刑事裁定書一份。
上訴證據證明1996年3月被上訴人因犯綁架勒索罪被判七年有期徒刑,沒有別名。
3、對南海市九江鎮上東村民委員會副書記張璞波、會計胡三妹的調查筆錄一份。證明(1)上訴人舅父關杞培是該村委會成員,負責民兵、治保工作:(2)村委會出具的關于陳某某與陳建輝同屬一人的證明是按上訴人要求寫的,證明上的證人張昇棠是上訴人岳父,張冰華、岑杏瓊是上訴人妻子的工友。
本院調取的證據,經雙方質證、辯證,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對本院調取的證據的真實性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原告的起訴必須指明具體是誰與其發生民事權益糾紛,該被告也必須與原告有直接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本案中,被上訴人陳某某起訴劉某某欠其借款90000元,雖提供了借條,但借條上的債權人為“阿建”,并非“阿劍”,對此,陳某某雖然提供了九江鎮上東村民委員會出具的陳某某與陳建輝同屬一人的證明,但經本院調查,出具證明的人對證明內容并不知情,證明是應陳某某的要求下出具的,無其他相關材料予以佐證,公安機關對此亦出具證明,證實陳某某沒有別名。上東村委會出具的陳某某與陳建輝是同屬一人的證明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信。陳某某無證據證明劉某某,故陳某某的起訴主體不適格,應予駁回。原審認定事實錯誤,應予糾正。上訴人之訴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廣東省南海市人民法院(2002)南民初字第828號民事判決書。
二、駁回陳某某的起訴。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各5363元,合計10726元由被上訴人陳某某負擔。二審受理費5363元上訴人劉某某已預交,由被上訴人直接逕付上訴人,本院不另作收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