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公司騙租糾紛案

導讀:
中介公司騙租房屋一案代理詞代理詞尊敬的審判員:我是北京xxx律師事務所于律師,現接受本案原告李淑琴(化名)的委托,發表以下代理意見,望法官采納:第一,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可以證明袁建衡(化名)作為丁冬冬(化名)的保證人與丁冬冬(化名)一起欺騙了原告李淑琴(化名)。也就是說丁冬冬(化名)根本就不是在轉租房屋,而是在和袁建衡(化名)聯合起來為中昌鼎盛(化名)騙得一套房源,讓中昌鼎盛(化名)從中賺取房屋租金差價謀利。那么中介公司騙租糾紛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介公司騙租房屋一案代理詞代理詞尊敬的審判員:我是北京xxx律師事務所于律師,現接受本案原告李淑琴(化名)的委托,發表以下代理意見,望法官采納:第一,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可以證明袁建衡(化名)作為丁冬冬(化名)的保證人與丁冬冬(化名)一起欺騙了原告李淑琴(化名)。也就是說丁冬冬(化名)根本就不是在轉租房屋,而是在和袁建衡(化名)聯合起來為中昌鼎盛(化名)騙得一套房源,讓中昌鼎盛(化名)從中賺取房屋租金差價謀利。關于中介公司騙租糾紛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介公司騙租房屋一案代理詞
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員:
我是北京xxx律師事務所于律師,現接受本案原告李淑琴(化名)的委托,發表以下代理意見,望法官采納:
第一,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經紀機構代理成交版)可以證明袁建衡(化名)作為丁冬冬(化名)的保證人與丁冬冬(化名)一起欺騙了原告李淑琴(化名)。我們仔細閱讀這份合同,可以看到,此合同開頭的出租人一欄寫有“李淑琴(化名)(中鼎代)”的字樣,而在此合同的末尾出租人簽章一欄是袁建衡(化名)的簽字,租賃代理機構簽章一欄蓋的是北京中昌鼎盛(化名)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的合同專用章。此合同前頭寫的出租人是李淑琴(化名),而末尾就變成了袁建衡(化名)。袁建衡(化名)是誰?袁建衡(化名)是原承租人丁冬冬(化名)的保證人。保證人怎么搖身一變成了房屋的出租人了?即使袁建衡(化名)作為丁冬冬(化名)的保證人來轉租此房屋,那也不能在合同末尾出租人一欄簽字,勉強能簽字的也就是丁冬冬(化名)。當然,按照規定,丁冬冬(化名)也只能在轉租人一欄簽字(但是他們沒有提供轉租合同),出租人永遠是李淑琴(化名)。
更為重要的是,如果原告李淑琴(化名)真的讓中昌鼎盛(化名)代理其出租房子,而中昌鼎盛(化名)又讓其員工袁建衡(化名)負責辦理相關事宜的話,那袁建衡(化名)也應該提供李淑琴(化名)與中昌鼎盛(化名)的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和李淑琴(化名)給中昌鼎盛(化名)的授權委托書,至少也得提供授權委托書證明中昌鼎盛(化名)確實有權利代理李淑琴(化名)出租房子,但是可惜的是,被告袁建衡(化名)沒有提供也無法提供,因為原告李淑琴(化名)根本就沒有和他們簽訂過委托代理合同,更沒有給中昌鼎盛(化名)下過授權委托書。但是中昌鼎盛(化名)及其員工袁建衡(化名)卻居然能在此合同上寫上“中鼎代”的字樣,并且在末尾還蓋上了中昌鼎盛(化名)的合同專用章。而被告袁建衡(化名)卻身兼兩職,既是丁冬冬(化名)的保證人,又是負責進行無權代理工作的中昌鼎盛(化名)的職員。這足以說明袁建衡(化名)的欺騙性,其騙人的一貫伎倆雖然拙劣,但還是能騙得過不懂法律的善良人的。
第二,李淑琴(化名)雖然在其與丁冬冬(化名)訂立的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自行成交版)里同意丁冬冬(化名)轉租房屋,但是按照《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如果丁冬冬(化名)要轉租房屋,也必須和新的承租人訂立轉租合同,按照袁建衡(化名)的說法,中昌鼎盛(化名)代理丁冬冬(化名)轉租此房屋,那就應該由中昌鼎盛(化名)作為丁冬冬(化名)的代理人和新的承租人簽訂轉租合同,但是袁建衡(化名)卻沒有提供轉租合同的證據。也就是說丁冬冬(化名)根本就不是在轉租房屋,而是在和袁建衡(化名)聯合起來為中昌鼎盛(化名)騙得一套房源,讓中昌鼎盛(化名)從中賺取房屋租金差價謀利。袁建衡(化名)的中昌鼎盛(化名)的職員身份也可以說明這一點。
第三,袁建衡(化名)提供的“授權委托書”不能證明丁冬冬(化名)委托中昌鼎盛(化名)轉租本案所涉房屋。作為一份合法的授權委托書,必須有委托的起止時間,也就是說授權委托書必須寫明代理人的代理權是從什么時候開始到什么時候結束,代理權存續的時間是至關重要的,而袁建衡(化名)提交給法庭的這份授權委托書卻沒有寫明這一重要的關鍵點,所以,這份授權委托書也就沒有任何證明效力。本代理律師懇請法院對袁建衡(化名)的這份證據不予采納,本代理律師同時懇請法官據此并結合前述內容認定中昌鼎盛(化名)不是丁冬冬(化名)的轉租房屋的代理人(實際上,中昌鼎盛(化名)根本也不是以丁冬冬(化名)代理人的身份出現,而是以李淑琴(化名)代理人的身份出現,而李淑琴(化名)本2沒讓他們代理過)。
第四,綜合上述分析,我們不難看出,袁建衡(化名)聯合丁冬冬(化名)為袁建衡(化名)所在的中昌鼎盛(化名)騙租了原告的房屋,騙租得手后,中昌鼎盛(化名)就讓袁建衡(化名)負責高價出租此房屋。無論是中昌鼎盛(化名)還是袁建衡(化名)都沒有獲得原告的授權出租此房屋,而袁建衡(化名)為了掩蓋自己的欺騙行徑所出具的一份不具有任何法定效力的授權委托書也證明他們也不是在丁冬冬(化名)的授權下為丁冬冬(化名)轉租房屋,所有這些都表明,袁建衡(化名)和中昌鼎盛(化名)不但欺騙新的承租人,更是在欺騙房屋主人李淑琴(化名)。
依據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本案中,袁建衡(化名)以丁冬冬(化名)的保證人的身份騙取了原告的信任,使得原告在違背自己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把房屋出租給并不想自己租住房屋的丁冬冬(化名)。原告完全有理由讓法院撤銷其與丁冬冬(化名)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
第五,本代理律師懇請法官權衡利弊,判決撤銷雙方的合同,只有這樣,才能讓這些騙人的中介和騙人的房屋中介職員加以收斂,本律師希望法官用正義的判決告訴這些危害社會影響安定團結的騙子和騙子公司:騙人是得不到法律認可的,中國的法律和中國的法院不會鼓勵騙人的行徑的。
如果法官判決被告勝訴,不但是違背事實和法律的,更重要的是會縱容這些騙子和騙子公司,使得他們以后騙起人來會更加囂張,這是極其不利于安定團結的。
望法院查明情況,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代理人:xxx
2010年8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