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糾紛案由,公司追繳股東出資的案由有哪些

導讀:
虛假出資糾紛,股東認購出資而未實際出資,取得公司股權的情形,虛假出資糾紛,股東認購出資而未實際出資,取得公司股權的情形,公司追繳股東出資的案由有哪些1、虛假出資糾紛,3、虛假出資糾紛,股權轉讓糾紛案由法律主觀:公司股權糾紛的案由主要包括,出資不足糾紛,在約定的期限內,股東僅僅履行了部分出資義務或者未能補足出資的情形。
股權轉讓糾紛案由
法股權轉讓糾紛是指股東之間、股東與非股東之間進行股權轉讓而發生的糾紛,包括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糾紛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糾紛(即股份轉讓糾紛)兩種情況。有限責任公司兼具人合性和資合性,《公司法》對其股權轉讓作出了相關的強制性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資合性公司,其股權以自由轉讓為基本特征。實踐中,股權轉讓糾紛日益增多,尤其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對外轉讓,因為《公司法》對其作出了較多的限制性規定,如轉讓時需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等,造成實踐中關于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優先購買權等引發的糾紛不斷增多;此外,《公司法》還規定了公司在特定情形下應收購股東的股權,這類糾紛也有不斷增多的趨勢,因此,《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將股權轉讓糾紛列為第三級案由。
股權轉讓糾紛案由的類型主要包括:
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的糾紛、股權轉讓合同履行的糾紛、瑕疵出資股東股權轉讓糾紛、股權轉讓中的瑕疵責任。
其中國有股權轉讓糾紛等,在適用《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外,還適用相關特殊規定。
本案由還包括一些特殊類型的股權轉讓糾紛,比如股權的繼承、股權的分割、股權的遺贈以及夫妻共有股權的法律糾紛等。比如《公司法》第75條就針對股權繼承問題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案由不同于一般的買賣糾紛和股東請求公司收購股權糾紛,股權背后對應著公司的全部財產以及債務,股權轉讓本質上屬于權利的買賣,轉讓的后果意味著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發生了對公司的財產的控制關系的變化。
因股權轉讓糾紛提起的訴訟,原則上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公司辦事機構不明確的,由其注冊地或者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6條、《民事訴訟法解釋》第3條。)
股東逾期出資承擔什么法律后果
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額是股東首要的法定義務,也是公司設立的前提條件,股東應該依法履行。履行過程中,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可能是完全不履行,也可能是部分不履行,如沒有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時間,或者沒有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金額出資,此種情形都屬于股東沒有按照公司章程中規定履行出資義務。出現以上情形時,股東需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一)繼續履行出資義務
股東不按期繳納出資的,違反了其與公司之間關于繳納出資的協議,構成違約。不能因此免除或者減輕其按照公司章程規定應當履行繳納出資義務的責任,相反,股東必須繼續履行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自己所認繳出資額的義務。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在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下,其他股東可以提起股東派生訴訟。
(二)向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7條規定,股東不按期繳納出資的,還應當向已經足額繳納出資的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股東未按照公司章程規定足額繳納出資,不僅違反了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義務,同時也違反了與其他股東之間關于繳納出資的投資協議等合同內容,已經履行繳納出資義務的股東有權要求違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三)限制股東權利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6條、第17條規定,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股東享有權利的前提是承擔股東義務,違反出資義務,也就不應享有股東的相應權利,這也是民法中權利與義務統一、利益與風險一致原則的具體體現。
(四)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3條第2款規定,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在注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債權人以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請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解除股東資格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7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對于該股東除名決議,未出資或抽逃全部出資的股東不具有表決權,即便該股東屬于控股股東
綜合上述內容,在制定公司章程時,全體股東應協商一致,對股東不按期履行繳納出資義務構成條件、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等進行具體、詳細的規定,以便發生上述情形時,能夠比較明確地確定不按期繳納出資股東的具體責任,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