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協議糾紛案由,小股東股權被轉讓如何選擇案由?

導讀:
實踐中,股權轉讓糾紛日益增多,尤其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對外轉讓,因為《公司法》對其作出了較多的限制性規定,如轉讓時需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等,造成實踐中關于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優先購買權等引發的糾紛不斷增多,此外,《公司法》還規定了公司在特定情形下應收購股東的股權,這類糾紛也有不斷增多的趨勢,因此,《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將股權轉讓糾紛列為第三級案由,股權轉讓糾紛是指股東之間、股東與非股東之間進行股權轉讓而發生的糾紛,包括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糾紛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糾紛(即股份轉讓糾紛)兩種情況。
股權轉讓糾紛是指股東之間、股東與非股東之間進行股權轉讓而發生的糾紛,包括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糾紛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糾紛(即股份轉讓糾紛)兩種情況。有限責任公司兼具人合性和資合性,《公司法》對其股權轉讓作出了相關的強制性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資合性公司,其股權以自由轉讓為基本特征。實踐中,股權轉讓糾紛日益增多,尤其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對外轉讓,因為《公司法》對其作出了較多的限制性規定,如轉讓時需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等,造成實踐中關于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優先購買權等引發的糾紛不斷增多;此外,《公司法》還規定了公司在特定情形下應收購股東的股權,這類糾紛也有不斷增多的趨勢,因此,《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將股權轉讓糾紛列為第三級案由。
涉及股權轉讓的案件類型
1、轉讓雙方之間的股權轉讓合同糾紛,如請求履行轉讓合同,請求支付股權轉讓款并賠償損失(或支付違約金),或者請求解除轉讓合同,請求認定轉讓合同無效,等等。這類糾紛主要適用《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相關規定進行審理,同時個案審理也要兼顧修改后的《公司法》的特別規定及原則。
2、涉及保護公司內部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訴訟糾紛案件。例如,《公司法》第72條第2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臼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但關于購買價格如何確定,是以對外轉讓合同的價格,還是以公司凈資產重新進行評估確定價格,實務中爭議較大,有必要盡快統一認識。再如,股權轉讓合同履行完畢,因出讓股東未履行向公司其他股東的告知義務,公司其他股東主張合同無效并請求行使優先購買權糾紛案件,對這類案件,有些法院認為應當首先審查公司章程是否有約定,公司章程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公司章程沒有約定時,應當考慮合理期限,在股東名冊或者工商登記作出變更超過一定期限時,其他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可以考慮不予支持。
3、因轉讓瑕疵出資股權引起的糾紛案件。受讓方如果明知出讓方出資存在瑕疵仍受讓股權時,對未按期足額的欠繳出資部分,應承擔連帶補充責任,相反,如果受讓方對此不知情,不應承擔責任,并且也有權以此為由請求撤銷股權轉讓合同。
4、隱名、顯名股東轉讓股權引起的訴訟案件。這類案件情況比較復雜,隱名與顯名股東之間是合同關系,具有相對性。通常情況下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的約定,不能對抗公司及公司其他股東,也不能對抗第三5、股權的善意取得糾紛案件。公司股權被無權轉讓后,受讓方起訴主張善意取得公司股權。審理這類案件時,既要考慮公司法律關系具有外觀公示的特點,又要注意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原理,依法保護公司股東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在股權轉讓糾紛中常見法律問題
1、股權轉讓的合法性:股權轉讓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包括公司章程、合同協議、股東會決議等。如果轉讓方沒有按照規定程序進行股權轉讓,或者受讓方不具備受讓資格,那么股權轉讓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2、股權轉讓的價格:股權轉讓的價格是雙方爭議的焦點之一。在股權轉讓中,雙方應當按照市場價格進行評估,確定合理的股權轉讓價格。如果轉讓價格不合理,可能導致股權轉讓糾紛。
3、股權轉讓的程序:股權轉讓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進行,包括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辦理相關手續等。如果轉讓方沒有按照規定程序進行股權轉讓,或者受讓方沒有按照規定程序受讓股權,那么可能導致股權轉讓糾紛。
4、股權轉讓后的權利義務:在股權轉讓后,受讓方應當享有原股東的權利,承擔原股東的義務。如果受讓方沒有按照規定享有權利或者承擔義務,可能導致股權轉讓糾紛。
在處理股權轉讓糾紛時,需要綜合考慮以上法律問題,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裁決。同時,為了避免股權轉讓糾紛的發生,建議當事人在進行股權轉讓時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簽訂詳細的合同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小股東股權被轉讓如何選擇案由?
股東資格確認糾紛體現為股權轉讓方與受讓取得登記股權的股東之間關于股東資格是否存在發生爭議而引起的糾紛。
【訴訟主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一條,則應當以公司為被告,與案件爭議股權有利害關系的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訴訟請求】
1.確認本案第三人股權受讓人持有的被告XX有限公司的X%股權歸原告所有;
2.請求判令被告協助變更登記;
3.請求判令被告賠償損失XX;
4.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管轄法院】公司住所地法院
【舉證思路】《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22條規定:當事人之間對股權歸屬發生爭議,一方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享有股權的,應當證明以下事實之一:(一)已經依法向公司出資或者認繳出資,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二)已經受讓或者以其他形式繼受公司股權,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