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與借款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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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私人間股權代持協議應明確雙方在合作中的權益和責任,私人之間股權代持協議還應考慮合作雙方的退出機制,私人之間股權代持協議的簽署意味著一種特殊的合作關系的形成,需要雙方在合作過程中保持良好的溝通和合作,共同努力實現協議中的目標和理念,只有通過堅定的合作,私人之間股權代持協議的潛力才能充分發揮,為雙方帶來更大的利益,在私人之間進行股權代持協議的時候,雙方應明確協議的目的和范圍,在股權代持協議中,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秉持著合作共贏的原則,共同發展和管理股權。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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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3、法股權代持又稱委托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4、股權代持是合法的,但實際出資股東虛假出資的,需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股權代持是合法的,但實際出資股東虛假出資的,需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3、代持股權主要指的是實際的出資人和他人約定,以他人的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的權利和義務的一種股權處置方式,股權代持協議只要是雙方自愿簽訂的,且內容合法不違反強制性規定,也不違背公序良俗就是合法有效的,4、股權代持協議只要是雙方自愿簽訂的,且內容合法不違反強制性規定,也不違背公序良俗就是合法有效的。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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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退股協議轉變成借款合理嗎退股協議是股東收回投資時將股權轉讓而簽訂的協議,而借款出借人向借款人出借資金的行為,所以退股協議變成借款是不合理的。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那么退股協議轉變成借款合理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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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股權轉讓沒有簽協議是否合法法律主觀:股權轉讓沒有簽協議,如當事人已經對股權轉讓的標的額、對價以及如何履行進行了相應的約定,并已經實際履行,即使無任何書面協議也可以得到法律的保護,如當事人已經對股權轉讓的標的額、對價以及如何履行進行了相應的約定,并已經實際履行,即使無任何書面協議也可以得到法律的保護。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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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雖然這種安排可能在某些情況下有利,但它也帶來了一些法律風險,包括:1. 信任問題:由于代持人持有股權,他們可以對公司的決策產生重大影響,如何避免股權代持協議法律風險一、模糊的股權界定股權代持協議的核心在于明確代持人與委托人之間的權益關系,在這篇文章中,我們將深入探討股權代持協議的法律風險,并為您提供一些建議,從細節把控起,保護您的利益,二、未明確約定權利義務協議中關于代持人的權利和義務應明確約定,否則可能導致代持人行使權力過度或者不力,損害委托人的利益。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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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果隱名股東屬于被禁止或限制實施投資行為的人,或者其擬投資的企業所在的行業屬于法律或行政法規禁止或限制投資的特定行業,則股權代持協議可能被認定為具有非法目的,股權代持又稱委托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六條公司債權人以登記于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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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代持股協議書 篇1 委托人(甲方): 身份證號碼: 聯系方式: 住址: 受托人(乙方): 聯系方式: 地址: 鑒于___公司設立和日后經營的需要,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委托人(甲方)將其所持___公司的部分股權交由受托方(乙方)代為持有,3、代持股協議書 篇1 委托人(甲方): 身份證號碼: 聯系方式: 住址: 受托人(乙方): 聯系方式: 地址: 鑒于___公司設立和日后經營的需要,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委托人(甲方)將其所持___公司的部分股權交由受托方(乙方)代為持有。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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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由取得甲方認可的乙方所持有的 萬股的股權提供擔保,另行簽訂《質押合同》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解除合同的協議達成后,乙方已占用甲方的貸款和應付利息應支付給甲方。那么有股權質押的借款協議怎么寫?。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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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主觀:股權代持又稱委托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代持股東的退出方式是:獲得實際出資人同意后,通過轉讓股權給其他股東以及其他股東以外的第三人來退出,代持股東的退出方式是: 獲得實際出資人同意后,通過轉讓股權給其他股東以及其他股東以外的第三人來退出,法律分析:股權代持協議解除后,隱名股東有權要求顯名股東返還代持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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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然而,這種安排可能涉及到一些復雜的法律問題,因此在簽訂股權代持協議時,需要考慮以下幾點以確保其合法性:1. 明確協議的主體:合同的主體應該清晰明確,包括代持人和實際所有人的身份,稅收風險:在股權代持期間,如果隱名股東計劃解除代持協議,可能會面臨稅收風險,稅務機關可能會要求名義股東按照公允價值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扣繳個人所得稅等,4. 明確解除代持的條件和程序:協議應明確在什么條件下和如何解除代持安排,包括股權如何轉移回實際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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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代持股協議是什么意思法律分析:代持股協議是指代為持有股份、享有股權的委托協議書,法律主觀:私下簽訂的股權代持協議滿足下列條件是有法律效力的: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法律分析:代持股協議,指代為持有股份、享有股權的委托協議書,法律分析:代持股協議指代為持有股份、享有股權的委托協議書,4、法律分析:代持股協議,如果是由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作出的,并且意思表示真實,協議的內容合法,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則代持股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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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因設立股權質押而使債權人取得對質押股權的擔保物權,為股權質押。自然人股權質押貸款,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按《擔保法》規定的質押方式以其所持有的股權作為質物,獲得貸款的行為。股權出質登記機構應向出質人出具《股權質押登記證明書》。質押期間,甲方不得擅自處置上述質押股權。那么自然人股權質押協議的相關內容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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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股權質押借款協議甲方(出借人):乙方(借款人):第一條:乙方向甲方借款用途僅限于 項目,首批借款 萬元人民幣,甲方于本協議簽訂之日并辦理股權質押登記手續后 日內轉賬到乙方指定賬戶。乙方在借款期限內可以提前還款,甲方對乙方所質押的股份份額應隨乙方還款的數目按比例減少,并應配合乙方到工商部門辦理相應的股權質押變更手續。那么股權質押借款協議怎么寫?。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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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根據《公司法》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股權,無需經過其他股東的同意,向股東以外的第三方轉讓股權時,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那么民法典中股權轉讓協議書是借款合同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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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股權轉讓協議通常包括:受讓方和出讓方的基本信息、出售/受購的權益、交易期限、交易價格、違約條款等內容,股權轉讓協議是指由雙方共同簽署的文件,以正式定義雙方之間的股權交易,股權轉讓協議是指雙方在股權轉讓中簽署的一份文件,它包含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確保雙方在交易中都能充分得到保護,股權轉讓協議有哪些內容股權轉讓協議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協議轉讓的股份數及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比例,該協議包括以下內容:1、雙方的基本信息:股權出質人和受讓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聯系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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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朋友借走20萬元,逾期2年多未償還,天用律所幫助當事人以借條為證據“以訴促調”,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當事人要回本金20萬元以及逾期利息3.8萬元。化干戈為玉帛,快速收回借款,這就是調解的魅力!
【天用案例】官司贏了,被執行人仍不還錢,怎么辦?丁女士與王某是多年的朋友關系,進入四十不惑年齡的王某,近年間卻不務正業,養成了游手好閑、沉迷賭博的惡習。2022年初,王某以家庭生活需要為由多次向丁女士借款。 2022年1月23 日,在王某的花言巧語下,丁女士頭腦一熱,以自身征信為王某辦理了貸款事宜,王某全程指導丁女士通過銀行轉賬、微信轉賬、現金存款等多種方式將貸款轉入王某指定的賬戶。 上述操作一氣呵成,等丁女士冷靜下來多方思考方知自己是被騙了!好在丁女士幡然醒悟,并及時進行補救措施,她強烈要求王某出具欠條,確認截至2022 年1 月30 日,王某共欠付丁女士借款金額730000元,逾期月息為 1.2%,且承諾完全由王某承擔所有貸款費用并按銀行分期要求償還貸款。 雖然手里握著欠條,丁女士仍然沒有能夠高枕無憂!借款到期后,王某隨即開始拖延還款,丁女士多次催討,王某未全額還款,僅償還了123000元,且王某事后承諾給丁女士的30000元借名貸款報酬費也未支付。 因王某嚴重違約的不誠信行為,丁女士面臨著巨額還貸壓力,經濟上與心理上均遭受重創。丁女士為了盡快要回借款,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咨詢委托。 天用律師指導丁女士收集各方面的證據并積極準備訴訟資料,立案至法院。在天用律師的全力爭取下,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王某分期進行償還丁女士 67萬元、貸款委托費 3 萬元、律師費 11萬元、保全擔保費 1000 元。 官司贏了,本以為王某會乖乖還款,萬萬沒想到雙方達成調解書后,王某一直未予履行還款責任,還以種種理由拖延!本案在北京西城法院審理,天用律師催促法院做了幾次與被執行人王某的談話,讓法官親自見證被執行的言而無信與蔑視法律的威嚴,為后來的拘留埋下了伏筆! 在一次約定好的談話中,被執行人又出爾反爾,這下徹底惹怒了法官。天用律師趁勢申請拘留被執行人,得到批準!最終被執行人被拘留15天。 后來經過天用律師和解談判,被執行人現行每月還款5000元,丁女士對天用律師的盡職盡責非常感動,對此結果也很滿意,給天用律所送來了錦旗!
【案例分析】約定利息超過法定限額,借款人可否主張返還?2021年2月9日,楊某因為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向楊某科借款30000元,約定月利率2%,楊某科當天通過微信向楊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楊某收到借款后向楊某科出具了借條,并馬上向楊某科轉賬3000元作為利息。從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楊某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分15次共計轉給楊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楊某科在向楊某催討其他債務時,楊某的姑父劉某誤以為楊某科在催討27000元這筆債務,遂自作主張代楊某又向楊某科支付了27000元,楊某科當即將楊某出具的借條交給劉某,由劉某將借條銷毀。楊某認為,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間,楊某科收取利息共計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楊某向楊某科多次討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楊某科拒不退還,楊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案爭議的焦點在于,楊某科是否收取了超過法律規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楊某科收取該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據。 首先應當確定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額。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當天,即支付給楊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習慣,利息應當在借款之次日開始計算,故該3000元應當認定是償還的楊某科的本金,楊某科實際支付給楊某的借款本金應當認定為27000元。 其次應當確定楊某、楊某科之間的利息計算標準。楊某、楊某科約定的月利率2%過高,應當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四倍,即為15.4%計算,楊某科所收取的楊某利息,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楊某科應當返還給楊某。 最后,應當計算出楊某應支付給楊某科的利息,結合楊某已經支付的本息,確定楊某科應當返還多收取的金額。27000元本金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計算的利息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該1940元的利息計算為25元。楊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楊某向楊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該款應當由楊某科返還給楊某,但楊某起訴只要求楊某科返還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離婚協議沒有強制執行力,一方不按離婚協議履行,不能直接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何能讓自己的權益最大話,可以聯系我,幫你規劃。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