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代持協議是否合法,股權代持協議是否合法有效

導讀:
如果隱名股東屬于被禁止或限制實施投資行為的人,或者其擬投資的企業所在的行業屬于法律或行政法規禁止或限制投資的特定行業,則股權代持協議可能被認定為具有非法目的,股權代持又稱委托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六條公司債權人以登記于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份代持協議是否合法有效
法律主觀:
股權代持協議 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就有效。 股權代持協議的主要目的是通過該協議實現隱名股東的投資目的。法律或行政 法規 可能禁止或限制隱名股東實施投資行為或投資于特定行業。如果隱名股東屬于被禁止或限制實施投資行為的人,或者其擬投資的企業所在的行業屬于法律或行政法規禁止或限制投資的特定行業,則股權代持協議可能被認定為具有非法目的。此時,盡管股權代持協議本身并不為法律或行政法規所禁止,但卻可能因為其目的的非法性而被認定為屬于“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從而被認定為無效法律行為。股權代持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也會有一些風險。 有限責任公司 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 《 公司法解釋 (三)》第二十四條中規定,實際出資人和名義股東之間的代持股協議是有效的合同,出于保護實際投資人的投資權益,投資權益屬于實際出資人,不屬于名義股東。但值得注意的是,解釋中也規定了名義股東是公司的合法股東,實際出資人想成為公司真正的股東,必須履行相關的 股權轉讓 手續,即需要過半數其他股東的同意。
法律客觀:
《 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無效 :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 的強制性。(《合同法》將于2020年12月31號失效) 《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股份代持協議是否合法有效
股權代持協議是合法的。但由于實際出資人不是名義股東,容易面對實際出資人難以確立股東身份、名義股東侵害實際出資人利益、股權轉讓稅務風險等法律風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股份代持協議合法嗎
法律主觀:
股權代持協議是合法的。股權代持又稱委托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二十六條
公司債權人以登記于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義股東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后,向實際出資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股權代持協議是否合法
股份代持協議有效。股權代持協議只要是雙方自愿簽訂的,且內容合法不違反強制性規定,也不違背公序良俗就是合法有效的。
股權代持又稱委托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悄扮定,以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
在此種情況下,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之間往往僅通過一紙協議確定存在代為持有股權或股份的事實。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前巧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委托持股協議書在法律上有效嗎
委托持股協議書在法律上有效。
代持股協議只要是當事人雙方自愿、平等地協商一致,沒有損害他人、集體、國家的利益,也沒有違反其他強制性規定的,都是合法有效的。
對于代持股協議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實際投資者和名義股東均對代持股行為是沒有爭議的,公司其他股東均知曉就可以認可,雙方簽署的書面協議完全符合法律制度。
股權代持又稱委托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
股權代持協議被認定無效的情形如下: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綜上所述,對于代持股協議書的法律效力是有效的,只要整個協議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就受法律保護。事實上,公司的一些股東是名義股東,這些名義股東不是實際投資者,實際投資者因其身份或其他原因必須與名義股東簽訂持股協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代持股權是否合法
一、代持股權是否合法
1、代持股權是合法的,法律是承認的。代持股權是具有一定的法律風險的。股權代持是由名義出資人和實際出資人私下里私人協商的,所以股權代持這遲絕種行為是沒有公開性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條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條
委托人可以特別委托受托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處理一切事務。
二、代持股可以轉賣嗎
代持的股權是可以轉賣的,但是名義股東轉讓股權的行段辯為屬于無權處分行為。只有隱名股東才有權利轉讓股權。轉讓股權碼燃姿應當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并按照相應的程序進行。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法律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代持股關系應當基于委托關系形成,委托關系為雙方法律行為,需雙方當事人有建立委托關系的共同意思表示,簽訂委托合同或者代持股協議,對未簽訂合同但雙方當事人有事實行為的,也可以依法認定存在委托代持股關系,并以此法律關系確定雙方當事人的民事權利和義務。
股份代持協議是否合法有效
股份代持協議合法有效。首先要判斷代持的股份合同是否真實有效,只要簽訂的合同真實有效就受法律保護。代持股份在法律上屬于隱名股份,是受法律保護的,但僅在實際擁有人和代持人有效,對外是代持股東要承擔責任。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顯名股東與實際出資人訂立的合同除非出現下列情行,失去法律效力。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股權代持協議是否合法
股權代持協議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都是有效的。
代持股份合法的條件如下:
1、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要明確;
2、意思表示真實;
3、代持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
4、代持雙方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
5、其他條件。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代持股協議,指代為持有股份、享有股權的委托協議書。產生代持股的原因有多種,可能是真實的出資人不愿意公開自己的身份,或者是為了規避經營中的關聯交易、找別人代持股,或者是為了規避國家法律對某些行業持股上限的限制,也可能是有的公司對股東身份有特別的要求。但是,不管基于什么目的,代持股份必然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形成一份股份代持協議書。簽訂代持股協議則存在一定法律風險。
股份代持協議是否有效?
一、代持協議怎么簽才合法
1、股權代持協議是合法的,根據有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
規定, 即只要沒有合同無效的情形,一般會認定代持協議有效。 但從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幾個有關股權代持的案例來看,其審判思路更加趨向于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許多代持協議會因被認定為違反社會公共利益而無效。 同時,代持協議對投融資雙方都存在一定的風險,需要在實踐中更加謹慎,并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
二、股權代持協議要點有哪些
1、股權代持協議要點有:
(1)只要不違反合同第五十二條規定,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簽署的股份代持合同即屬有效協議,并成為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因而,需要注意的事項就有兩個:一是需要保證股拆則豎份代持協議是有效協議,否則,實際出資人將無法依據該協議來確定自己實際出資人的地位,也無法通過該協議來主張權利。二是在該協議有效的條件下,就會成為界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因而關系重大,合同條款應該慎重斟酌、不可草率行事;
(2)實際出資人如果想成為表里如一的股東,還應該經公司股東過半數同意才行。由此規定,可以看出最高法院的邏輯脈絡:實際出資人享有股東權利只能通過與名義股東之間的協議經過名義股東來實現,有限公司公司兼具資合與人合特性,因而,實際出資人如果想轉正成為名實相符的股東,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便是前提條件。這和公司法關于公司股權向本公司股權以外的其他人轉讓的規定是一致的,看來,要是實際出資人不能得到其他半數以上股東的同意,想轉正還轉不了;
(3)如果名義股東對其所代持的股份進行處置(轉讓、質押等等),那么,如果第三方屬于符合盯納法律規定的善意相對方的情形,那么,實際出資人將無法以該處置行為未經其同意為由(他才是股份的真正主人之類的緣由)主張該等行為無效,而只能通過雙方合同來要求名義股東賠償損失。股權代持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旅大方式,帶有一定的模糊,而且由于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之間形成了一種較為的權利義務關系,使得在公司的角度與其它股東、對外的法律關系呈現出一定的復雜化,因此尤其在利益沖突面前易引發糾紛和訴訟。所以準備進行股權代持的應該充分了解股權代持的注意事項和法律解釋,以免日后產生矛盾糾紛。
代持股權是否合法
股權代持是合法的,但實際出資股東虛假出資的,需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一、股權代持又稱委托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三、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五條,名義股東將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處理。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