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之間股權代持糾紛怎么辦

導讀:
)中對股權代持的問題處理作出了司法解釋,首次明確表明了我國法律對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投資人的股東資格的確認,對于實際投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的代持協議的效力問題,司法解釋三規定只要相關協議不存在《民法典》(2021.1.1生效)規定合同無效的情形,則應認定代持協議合法有效,一般情況下,如果實際投資人與名義股東就股權及收益歸屬產生糾紛發生爭議時,他們之間的代持協議的效力問題就備受關注,對此,我國《公司法》并沒有對&ldquo。
隱名股東與代持股東的差別
法律分析:
掛名股東也叫名義股東,有時還叫人頭股東,通常的表現是實際出資人,邀請若干人同意出借他的姓名或者名稱,作為公司的股東,實際上不履行出資的義務,出資的義務由實際出資人去履行,公司的管理也不參與;但是個別情況下則表現為由名義股東出來參與公司的管理,但是要把其分到的股息紅利,轉給實際出資人,有的實際出資人甚至連名義股東都不是,而是在幕后指揮,這樣就非常容易產生實際出資人和名義出資人之間的沖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股份,每一股的金額相等。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
第一百二十六條 股份的發行,實行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
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第一百二十七條 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額。
股權代持中實際投資人、名義股東及公司面臨的法律風險
股權代持中實際投資人、名義股東及公司面臨的法律風險
一、實際投資人面臨的風險
實際投資人是公司股權的真正出資者,卻在股權代持的情況下不持有公司股份,就會面臨如下幾方面的法律風險:
第一、實際投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的合同效力問題。
一般情況下,如果實際投資人與名義股東就股權及收益歸屬產生糾紛發生爭議時,他們之間的代持協議的效力問題就備受關注,對此,我國《公司法》并沒有對“股權代持”進行明確規定,導致對于協議效力問題的認定并沒有統一的司法尺度。
因此,最高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下稱“公司法解釋三”)中對股權代持的問題處理作出了司法解釋,首次明確表明了我國法律對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投資人的股東資格的確認,對于實際投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的代持協議的效力問題,司法解釋三規定只要相關協議不存在《民法典》(2021.1.1生效)規定合同無效的情形,則應認定代持協議合法有效。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 【虛假表示與隱藏行為的效力】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強制性規定及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惡意串通的】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實踐中,如果設定股權代持的目的在于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或規避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比如外資為規避市場準入而實施的股權代持、以股權代持形式實施的變相賄賂等,該等股權代持協議最終可能被認定無效。
第二、名義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實際投資人利益的風險。
由于實際出資人對于代持股份無法行使實際的控制權,則存在名義股東利用對股份的控制權損害實際投資人利益的問題。名義股東濫用經營管理權、表決權、分紅權、增資優先權、剩余財產分配權等權利,甚至擅自出讓或質押股權,都會損害實際出資人的利益。
第三、名義股東自身出現問題,對實際出資人的利益造成損害的風險。
如名義股東出現不能償還的債務時,法院和其他有權機關依法查封其代持股權,并將代持股權用于償還名義股東的債務的風險。如名義股東離婚或死亡時,則其名下的股權作為遺產有可能涉及到繼承或離婚分割的法律糾紛,實際出資人則有可能會卷入相關糾紛案件。
第四、實際投資人股東資格無法恢復的風險。
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的規定“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法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因此,實際投資人想要撤銷代持關系,恢復股東資格可能會面臨兩重障礙,第一是其他股東未有過半數同意;第二是其他股東要求行使優先購買權。
二、名義股東面臨的風險
名義股東是股權的代持人,是顯名股東,名義上持有公司股權,行使股東權利。名義股東在股權代持關系中可能會面臨的法律風險如下:
第一、名義股東被要求履行公司出資義務的風險。
由于代持協議的效力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名義股東承擔公司的出資義務。如果出現實際投資人違約不出資,那么名義股東面臨著必須出資的風險。在實踐中,也存在出資不實被公司或善意第三人要求補足出資的情形,這種情形下名義股東不得以代持協議對抗公司或善意第三人。雖然,名義出資人可以在出資后向隱名股東追償,但也不得不面對訴訟風險。
第二、稅收風險。
股權代持中,當條件成熟、實際股東準備解除代持協議時,實際投資人和名義股東都將面臨稅收風險。通常而言,稅務機關往往對于實際投資人的“一面之詞”并不認可,并要求實際股東按照公允價值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或者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9號對于企業為個人代持的限售股征稅問題進行了明確。具體而言,因股權分置改革造成原由個人出資而由企業代持有的限售股,企業轉讓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應作為企業應稅收入計算納稅。
依照該規定完成納稅義務后的限售股轉讓收入余額轉付給實際所有人時不再納稅,然而,國家稅務總局公2011年第39號文件僅適用于企業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的情形,對于實際生活當中普遍存在的其它代持現象仍存在著雙重征稅的風險。
三、公司面臨的風險
公司股權存在代持關系不但會使實際投資人、名義股東各種不確定的法律風險,同樣會使相關公司面臨不確定的法律風險。
第一、公司在資本市場融資面臨法律障礙。
在中國證券資本市場,股權代持是企業絕對的紅線,證監會在上市審核實踐中全面嚴格禁止“股權代持”,“代持”幾乎成了令監管機構、中介機構、上市公司都談虎色變的雷區。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中規定:“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股權清晰”成為證監會禁止上市公司出現代持現象的理論依據。目前,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需要披露到自然人,且不允許代持。
第二、面臨公司注銷風險。
這種風險主要存在于外商作為實際出資人的股權代持情形中。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外商投資企業必須經相關部門批準設立。為規避這種行政審批,存在一些外商投資者委托中國境內自然人或法人代為持股的情形。
這種情況下,如果發生糾紛,根據相關審判實務,相關代持協議效力能夠得到認可,但實際出資人不能直接恢復股東身份,需要先清算注銷公司,再經相關部門審批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綜上所述,公司設立和經營過程中要盡量保持公司股權清晰,解決并防止股權代持情況出現。不可避免的股權代持情況,必須由公司、實際出資人、名義股東三方通過相應的協議或其他約定規避股權代持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
代持股協議對隱名股東有什么法律風險
法律分析:首先,如果名義股東未經實際出資人同意而處分股權。其次,隱名股東雖然作為實際出資人,但因為在公司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上均沒有對其進行登記,因而隱名股東在行使知情權、出席股東會議等股東權利時會受到諸多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代持股份名義股東的法律風險 -股東
法律分析:
第一、實際投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的合同效力問題。第二、名義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實際投資人利益的風險。第三、名義股東自身出現問題,對實際出資人的利益造成損害的風險。第四、實際投資人股東資格無法恢復的風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八條 國家、集體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業。國家、集體和私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投到企業的,由出資人按照約定或者出資比例享有資產收益、重大決策以及選擇經營管理者等權利并履行義務。
股權代持糾紛案件中出資不實追究誰的責任
法律分析:股權代持糾紛中,出資不實追究名義出資人的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名義出資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后,可以向實際出資人進行追償。代持股協議是有效的。
一、隱名股東轉讓股權轉讓需要通知顯名股東嗎
隱名股東轉讓股權一般需要通知顯名股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隱名股東轉讓股權合法嗎
隱名股東股權轉讓合法。
三、代持股權怎么退出
公司的股東履行出資的責任后,就可以擁有公司的股權,而有些出資人出資后,沒有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股權登記,而是以他人名義進行登記,這就是股權代持。
個人如果想退出代持股份的,可以將股份轉讓給實際出資人或者第三人,并且到工商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七條
公司債權人以登記于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義股東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后,向實際出資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股份代持隱名股東需要簽合同嗎
是需要的,隱名股東協議也是稱為代持協議書的;代持股協議,就是代為持有股份、享有股權的委托協議書。產生代持股的原因有多種,可能是真實的出資人不愿意公開自己的身份,或者是為了規避經營中的關聯交易、找別人代持股,或者是為了規避國家法律對某些行業持股上限的限制,也可能是有的公司對股東身份有特別的要求。
隱名股東代持股份的行為是合法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只要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隱名股東瑕疵出資要承擔什么責任?
公司發起人要對公司出資的充實承擔擔保責任,確保公司資本的充足和可靠,這是保證公司人格健全的第一需要。資本充實責任就是指為貫徹資本充實原則,由公司發起人共同承擔的相互擔保出資義務履行,確保公司實收資本與章程所定資本一致的民事責任。根據資本充實責任,出資瑕疵股東與公司其他股東之間存在繳納擔保責任、差額填補責任、損害賠償責任。
繳納擔保責任是指股東未繳納股款或交付實物的,由發起人承擔連帶繳納股款或交付未繳付財產價款的義務,這在股份公司當中得到確認,但在有限責任公司中并沒有規定。
差額填補責任是指如果出資實物的實際價款顯著低于章程所定價款時,出資人承擔補足出資的責任,公司設立時的股東承擔連帶責任,這在法律上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相同。
損害賠償責任是指股東因出資不符章程約定給公司造成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設立時股東為出資瑕疵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范圍也當然包括對公司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范圍。替出資瑕疵股東承擔責任的股東可享有追償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