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股權分割,是否應當考慮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

導讀:
03相關案情(案情:安徽省廣德市人民法院)原告:侯某(男),被告:張某(女)系侯某前妻、隱名股東,第三人:洪某系顯名股東,第三人:廣德建材公司,案由為離婚后財產糾紛,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第三人洪某持有的第三人廣德建材公司33.33%的股份,被告系第三人洪某名下的隱名股東,占上述股份的三分之一,即占11.11%的股份,04原告侯某要求判令:確認及分割原被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共有第三人廣德建材公司的11.11%股份(出資額111.11萬元)。
男女雙方通過協議離婚方式解除婚姻的,若在《離婚協議書》中未明確約定公司股權分割,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未分割完畢,任何一方對于未分割完畢的夫妻共同財產有爭議的均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再次分割。
02
在離婚案件中,應當如何考慮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
涉及分割夫妻雙方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根據《最高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73條的規定,處理辦法:
(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且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股東;
(2)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轉讓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同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股東股東。
(一)首先,基于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為了避免影響股東之間和諧穩定、相互信賴的關系被破壞,夫妻間的糾紛解決不能侵犯其他股東的利益和優先購買權。
(二)其次,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告知股東其他股東,公司其他股東雖不同意轉讓公司股權,但也不同意以同等價格有限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同意轉讓,配偶一方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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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案情
(案情:安徽省廣德市人民法院)
原告:侯某(男),被告:張某(女)系侯某前妻、隱名股東,第三人:洪某系顯名股東,第三人:廣德建材公司,案由為離婚后財產糾紛。
2019年11月4日原告侯某與被告張某經安徽省廣德市人民法院XX民初2421號民事調解書調解離婚。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第三人洪某持有的第三人廣德建材公司33.33%的股份,被告系第三人洪某名下的隱名股東,占上述股份的三分之一,即占11.11%的股份。
2016年2月28日,未經原告同意,被告(甲方)與第三人洪某(乙方)簽訂一份《股權轉讓協議書》,協議約定:一、甲方將持有洪某三分之一的股份全部轉讓給乙方,轉讓款為人民幣200萬元整。二、甲方的股份轉讓給乙方后,甲方在第三人廣德建材公司的債權債務由乙方享有和承擔。三、上述第一條約定的轉讓款,乙方在2016年8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給甲方。四、本協議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一份,第三人廣德建材公司持一份。
上述協議,原告因未經其同意,故于2017年9月26日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轉讓協議無效,法院于2017年12月14日以XX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上述協議無效。后該案提出上訴,宣城中院以XX民事判決書維持原判。為此,雙方為分割11.11%股份發生糾紛,訴至法院。
另查:第三人廣德建材公司股東有張某國、洪某、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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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侯某要求判令:
確認及分割原被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共有第三人廣德建材公司的11.11%股份(出資額111.1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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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爭議焦點
被告在第三人洪某名下的隱名股11.11%的股份
06
判決結果
判決:駁回原告侯某的訴訟請求。
07
判決結果
本案爭議的“被告在第三人洪某名下的隱名股11.11%的股份”應屬于原告與被告共同享有,雙方只有對上述股份產生的權益進行分割。現原告男方離婚后主張分割股權,因第三人廣德建材公司尚有其他股東,涉及其他股東利益,不符合法律規定,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