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股權離婚時該如何分割?

導讀:
由此可見,當事人要求對夫妻共有股權直接進行分割的,在夫妻雙方對分割份額以及轉讓價格形成一致時,持股方應當征求公司其他股東的意見,對于其他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未予答復的行為視為同意)且明確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的,或者雖半數(shù)以上股東不同意,但又不同意以同等條件購買的也視為其同意,則雙方直接分割股權份額的訴請一般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當事人對夫妻共有股權放棄成為公司股東,僅要求折價分割時,法院應予以支持,裁判重點在于對股權價值的確定。
夫妻共有股權,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續(xù)期間,登記在夫妻雙方或一方名下的但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當離婚后財產(chǎn)分割類訴訟涉及股權分割、公司治理等其他法律關系,法院在裁判時應采取怎樣的分割原則?
共有股權能不能分
對于前述所稱夫妻共有股權,在離婚時是否能夠請求分割,答案是肯定的。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6條就曾規(guī)定了夫妻共有股權的分割規(guī)則。
《民法典》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以下簡稱《婚姻家庭編解釋》)第73條承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6條的規(guī)定,就夫妻共有股權的分割規(guī)則作出了規(guī)定。
綜上,法律對于夫妻共有股權的可分性予以充分的肯定,夫妻雙方在離婚時當然可以請求分割共有股權。
共有股權如何分
(一)當事人要求對共有股權折價分割的情形
在(2019)京03民終9261號判決中,經(jīng)法院調(diào)查,沈某在婚姻存在期間持有新明華公司29.06%股權,屬于夫妻共同的財產(chǎn),應予以分割。現(xiàn)王某并不主張要求分割股權,僅要求股權的折價補償款,法院予以支持。因無法通過評估方式確定新明華公司股權的價格,故法院對于沈某現(xiàn)持有的股權以平價的方式確認價格。
當事人對夫妻共有股權放棄成為公司股東,僅要求折價分割時,法院應予以支持,裁判重點在于對股權價值的確定。
若夫妻雙方對股權價格可以達成一致,或雖未達成一致但同意對股權價值進行評估的,法院應就協(xié)商或評估確認的價值判決由持股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補償款。
若夫妻對股權價格不能達成一致且因公司或持股一方不愿配合無法進行價格評估的,法院應就非持股方主張的股權價值或出資金額、公司經(jīng)營狀況、財務信息等因素認定股權價值,進而據(jù)此作出判決。
(二)當事人要求直接對股權進行分割,公司其他股東表示同意的情形
在(2017)最高法民終336號判決中,魏某和李某在吉林省溫馨鳥集團有限公司中的共同出資額5192.02萬元及股份已于2016年向公司的其他股東發(fā)出告知函,就其是否同意股權轉讓給魏某及是否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征詢意見,其中兩名股東回函同意股權轉讓,其他股東在告知函限定的期間直至本案判決之前均未予回復。法院認為,其他股東未予答復的行為應視為同意轉讓。故對魏某、李某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由雙方或一方在上述有限公司中的出資額及股份亦應予以平均分割;
由此可見,當事人要求對夫妻共有股權直接進行分割的,在夫妻雙方對分割份額以及轉讓價格形成一致時,持股方應當征求公司其他股東的意見,對于其他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未予答復的行為視為同意)且明確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的,或者雖半數(shù)以上股東不同意,但又不同意以同等條件購買的也視為其同意,則雙方直接分割股權份額的訴請一般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
(三)當事人要求直接對股權進行分割,公司其他股東不同意且要求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情形。
在(2018)浙01民終3536號判決中,辛某取得萬泰物業(yè)公司的股權發(fā)生于其與胡某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該股權應屬于該兩人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但該公司其他股東不同意直接將辛某所持公司4%股權份額分割給胡某,并要求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為此,胡某要求直接分割該股權的主張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夫妻雙方對共有股權分割雖達成一致意見,但不能獲得其他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且其他股東主張優(yōu)先購買權時,對于雙方要求分割股權的訴請法院將不予支持。但是,若股權的價值最終能夠得以確定,則非持股一方當事人可獲得相應的折價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