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后怎么分割共有財產

導讀:
就鄭-茹所咨詢的問題而言,其前夫在離婚的時候,隱瞞自己投資公司的事實,是對鄭-茹權利的一種侵害,即便他們離婚了,她仍然有權再主張自己的權利。鄭-茹所不明了的是,如果再分割前夫曾隱瞞公司的財產,是分割現在的公司的近千萬元財產,還是離婚時公司里所具有的那些財產?毫無疑問,對于鄭-茹前夫再婚后的配偶,對公司里的財產是沒有權利享有的。因為公司里的財產,屬于鄭-茹和其前夫的共有財產。因為鄭-茹前夫再婚已經多年,在婚后的這段時間里,鄭-茹的前夫在公司里的財產利益,是屬于夫妻二人的,“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所共有”。那么夫妻離婚后怎么分割共有財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就鄭-茹所咨詢的問題而言,其前夫在離婚的時候,隱瞞自己投資公司的事實,是對鄭-茹權利的一種侵害,即便他們離婚了,她仍然有權再主張自己的權利。鄭-茹所不明了的是,如果再分割前夫曾隱瞞公司的財產,是分割現在的公司的近千萬元財產,還是離婚時公司里所具有的那些財產?毫無疑問,對于鄭-茹前夫再婚后的配偶,對公司里的財產是沒有權利享有的。因為公司里的財產,屬于鄭-茹和其前夫的共有財產。因為鄭-茹前夫再婚已經多年,在婚后的這段時間里,鄭-茹的前夫在公司里的財產利益,是屬于夫妻二人的,“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所共有”。關于夫妻離婚后怎么分割共有財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某天晚上剛剛吃過晚飯,手機響起,接通后方知是五年前我的一個離婚當事人鄭-茹(化名)打來的,告訴我五年前她離婚時,她前夫隱瞞了他個人投資辦公司的事實,在她前夫和她離婚不久,前夫就從原單位辭職,在這個公司里干。本來公司是以別人的名字注冊的,現在他和這個人之間出現矛盾,彼此鬧翻,這個人向我說了這個公司其實就是我前夫一個人的事實。當時在注冊這個公司的時候,為了怕單位知道影響不好,再說政策也不允許他辦公司,所以就注冊在了這個人的名下。當時就連我這個做妻子的也是悶在葫蘆里毫不知情。現在這個人說我前夫很不仗義,做人不厚道,當時許諾他的事都沒有辦,因而向我說明這事,告知我這公司其實就是你們夫妻二人的,你應該得到屬于你的那一部分。鄭-茹向我咨詢她現在應該怎么辦?
經我進一步的對鄭-茹了解,得知該公司已經由注冊時的50萬元,短短幾年發展到如今的資產近千萬元。公司之所以發展這么大,除了機遇的原因,更是與鄭-茹前夫的苦心經營、勤奮勞動、善于管理分不開的。
就鄭-茹所咨詢的問題而言,其前夫在離婚的時候,隱瞞自己投資公司的事實,是對鄭-茹權利的一種侵害,即便他們離婚了,她仍然有權再主張自己的權利。現實社會中,在離婚的時候,一方為了達到個人的某種目的,采取隱匿、轉移共有財產等方式,這實際上是對另一方的權利傷害。對此,即便離婚后,如果發現這種情況,受害人仍然可以主張自己的權利,進行共有財產的再分割。對這些基本的法律規定,鄭-茹自己是清楚的。鄭-茹所不明了的是,如果再分割前夫曾隱瞞公司的財產,是分割現在的公司的近千萬元財產,還是離婚時公司里所具有的那些財產?另外,其前夫離婚一年后即,現在的公司是否還有前夫現在配偶的一部分呢?
鄭-茹所咨詢的問題實際牽扯到財產增值的問題。一般來說,屬于財產的增值部分,都是屬于財產所有人的,因為沒有原始財產,就不會有財產的增值。例如,如果其前夫隱瞞的是一套房子,三年前價值只有30多萬元,現在價值可能增長到50多萬元了。那么現在變賣房子的價款,屬于二人的就是每人各有25萬元,而不是按當時價格各方15萬元。對于財產的增值或者是虧損,都是由財產的所有人來承擔的,這是一般的法律原則。
本案的難點在于,不僅僅是財產本身的增值問題,還有鄭-茹前夫的勞動、經營活動如何計量財富的問題。對經過人為努力的財產增值(也可能是虧損)究竟如何處理,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實際上法律也無法對這些不確定的問題作出規定。在司法實踐的具體處理中,也各不相同。依據作者對法律的理解,對于這種經過當事人勞動、經營等對共有財產的增值,要給付出勞動和經營者以適當的報償。也就是說,在財產的增值里,包含了當事人的勞動成果,這一部分是勞動者或者說經營者理應該得到的,不應該再算入夫妻的共有財產之中。
毫無疑問,對于鄭-茹前夫再婚后的配偶,對公司里的財產是沒有權利享有的。因為公司里的財產,屬于鄭-茹和其前夫的共有財產。也就是說,公司里的財產屬于鄭-茹前夫的那部分,是屬于其再婚前的個人財產,婚前的財產屬于個人所有,鄭-茹前夫再婚后的配偶不具有所有權。
但要說明一點的是,鄭-茹前夫的配偶對公司的財產本身不具有所有權,但并非一點權利也沒有,實際上,公司里也還是有鄭-茹前夫配偶的財產利益的。因為鄭-茹前夫再婚已經多年,在婚后的這段時間里,鄭-茹的前夫在公司里的財產利益,是屬于夫妻二人的,“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所共有”。作為鄭-茹前夫的配偶理應有其利益存在,盡管所占比例很小。
公司的經營都是有風險的,前面我們說的是財產的增值,在短短的幾年時間里,鄭-茹的前夫就將公司的財產由幾十萬元增值到近千萬元,使財產增長了數十倍。反過來說,如果財產虧損了呢?如果財產由近千萬元虧損到只有幾十萬元,這又該如何分割計算呢?在這里,處理的原理是同上的。即,財產再分割時有多少就分多少,而不能按照離婚當時的近千萬元來分割。當然,如果造成財產的巨虧是由于人為的惡意等原因造成的,那就要另當別論,行為人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