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共有的財產離婚怎么分割?

導讀:
持此種觀點的認為,按份共有人既然已經在房產交易中心對房產份額進行了登記,那么該登記行為就應當認定雙方已就房屋的分割做出了內部約定,否則,相當于否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并且也不利于交易秩序的穩定,更何況,夫妻去房產交易中心登記房產份額前,房產交易中心通常會要求夫妻雙方提供按份共有的書面材料,該材料應當視為夫妻對房產的內部分割協議,法院通常認可雙方在產證上的份額登記效力,但離婚糾紛屬于融財產和人身性質的復合型民事糾紛,夫妻雙方的登記行為很多時候也會摻雜復雜的感情因素,雙方往往出于某些復雜的感情因素而做出與真實意思不符的行為表示,如果一味的堅持按照產證份額分割房產,可能會對一方極不公平。
產權登記為按份共有,離婚時如何分割?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條,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按份共有不是共有人按照份額對共有物分割成不同的部分,各個共有人對各自享有的部分單獨行使所有權,而是各共有人對共有物作為一個整體按照各自共有的份額對共有物享有所有權,按份共有通常來源于當事人的約定。而共同共有是共有人共同對共有物享有所有權,共同共有通常來源于特定的共有關系,該共有關系常源于家庭成員之間。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按份共用人可以隨時要求分割共有物。夫妻購房摻雜著復雜的感情、家庭因素,如果雙方一直和睦相處,倒也相安無事,但雙方一旦離婚就極易引發爭議,本文筆者特針對產權登記為按份共有的房屋分割問題來進行探討。
產權登記為按份共有的,原則上,按份額依法分割
產權登記為按份共有的,主流觀點認為,夫妻離婚,房產應直接按份額依法分割。持此種觀點的認為,按份共有人既然已經在房產交易中心對房產份額進行了登記,那么該登記行為就應當認定雙方已就房屋的分割做出了內部約定,否則,相當于否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并且也不利于交易秩序的穩定。更何況,夫妻去房產交易中心登記房產份額前,房產交易中心通常會要求夫妻雙方提供按份共有的書面材料,該材料應當視為夫妻對房產的內部分割協議。
例如,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2020滬0112民初10679號案】,楊某、李某某于2004年4月2日登記結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共同購買602室房屋一套用于居住。2016年2月22日,雙方辦理了602室房屋的產權證,根據產權證記載,權利人為楊某、李某某二人,二人按份共有,其中楊某占70%份額、李某某占30%的份額。楊某起訴離婚,并要求按照產權證約定的份額分割602室房屋。針對602室房屋的分割,法院認為,“鑒于不動產的重大價值,原(楊某)、被告(李某某)在辦理產權證時應對份額進行過協商并達成一致,產權證上記載的份額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現被告主張產權證約定的份額無效,主張各半分割,其應就此承擔舉證責任,但被告患腦梗死以及被鑒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并不足以認定影響其關于房屋份額的表達和認知,故被告的辯稱主張,本院難以采納;原告要求按照602室房屋產權證的約定份額對房屋進行分割,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且與雙方出資貢獻相符,本院予以采納;根據雙方份額大小等因素,本院酌情確定602室房屋歸原告所有,由原告根據評估的房屋市場價值按照30%的份額比例給予被告房屋折價款1,029,000元。”
可見,夫妻雙方就房產份額進行過登記,法院通常會推定雙方在登記份額時已就房產的分割達成了一致意見,故,房產應按份額直接分割。持類似觀點的法院還有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見2017滬0101民初16851號判決書】、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9滬0115民初4324號判決書】、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04283號判決書】、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終字第06411號判決書】等。
產權登記為按份共有的,僅在特定情況下,不按份分割
雖然主流觀點認為,產權登記為按份共有的,應當依份額分割,然,特定情況下,法院會綜合個案的具體情況酌定分割比例。法院通常認可雙方在產證上的份額登記效力,但離婚糾紛屬于融財產和人身性質的復合型民事糾紛,夫妻雙方的登記行為很多時候也會摻雜復雜的感情因素,雙方往往出于某些復雜的感情因素而做出與真實意思不符的行為表示,如果一味的堅持按照產證份額分割房產,可能會對一方極不公平。所以,實踐中,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的時候,除了審查雙方在產證上的登記份額,還會從公平的原則出發,考慮出資情況、貢獻大小、婚姻存續時間的長短、照顧婦女、照顧無過錯方等綜合因素,在按照雙方產證登記份額分割房產對一方不公平的特定情況下,充分發揮法院的自由裁量權去酌定房產份額的合理分割。
前文例舉的閔行區法院的案例,雖然最終支持按份分割602室房屋,但能讓法院作出如此判決結果的也正是因為雙方的實際出資情況與雙方的份額大小相符,按份分割對雙方都比較公平。詳見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2020)滬0112民初10679號)判決書,“本院認為……,原告要求按照602室房屋產權證的約定份額對房屋進行分割,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且與雙方出資貢獻相符,本院予以采納;根據雙方份額大小等因素,本院酌情確定602室房屋歸原告所有,由原告根據評估的房屋市場價值按照30%的份額比例給予被告房屋折價款1,029,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