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房屋處分的幾種情形

導讀:
二是房屋出售時,權利登記為數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法律規定,在其他權利人事后不予追認的情況下,應認定買賣合同無法履行,但合同如不存在合同法52條規定違約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情形的話,合同效力應不受影響。那么夫妻共有房屋處分的幾種情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二是房屋出售時,權利登記為數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法律規定,在其他權利人事后不予追認的情況下,應認定買賣合同無法履行,但合同如不存在合同法52條規定違約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情形的話,合同效力應不受影響。關于夫妻共有房屋處分的幾種情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情形一: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房屋所有權證書上登記的權利人為夫妻兩人,夫妻一方與第三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情形二: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房屋所有權證書上登記的權利人僅為夫或妻一人,登記權利人與第三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但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情形三: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房屋所有權證書上登記的權利人僅為夫或妻一方,登記權利人與第三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且已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情形四: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房屋所有權證書上登記的權利人僅為夫或妻一人,非登記權利人與第三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情形五: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二款“數人共有的城市私有房屋,房屋所有人應當領取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房屋所有權證”,已明確了共有人應當領取《房屋共有權證》,以法規的方式作為共有人的強行法律義務。
一是房屋出售時,權利登記僅為出賣人一人的,基于不動產的公示、公信原則,買受人有理由相信出賣人系房屋的完全權利人,其與出賣人之間簽訂的買賣合同,應認定為有效;但如有證據證明買受人存有過錯,與出賣人惡意串通,損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
二是房屋出售時,權利登記為數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法律規定,在其他權利人事后不予追認的情況下,應認定買賣合同無法履行,但合同如不存在合同法52條規定違約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情形的話,合同效力應不受影響。
也就是,房屋買賣合同僅有部分共有人簽字,并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僅僅是影響合同是否能實際履行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