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的房屋怎么分割

導讀:
針對不同的財產,具體分割方法為:①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歸各自所有。如雙方所分得的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一方以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或以相應的價金作為補償;②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為夫妻共同財產,應考慮財產、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無其他例外情形的,可將共同財產予以均等分割。一方婚前承租,婚后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那么夫妻共有的房屋怎么分割。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針對不同的財產,具體分割方法為:①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歸各自所有。如雙方所分得的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一方以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或以相應的價金作為補償;②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為夫妻共同財產,應考慮財產、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無其他例外情形的,可將共同財產予以均等分割。一方婚前承租,婚后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關于夫妻共有的房屋怎么分割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方法有哪些?
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具體方法主要有三種:
(1)實物分割,即在不影響財產的作用、價值和特定用途的情況下,進行實際分配,雙方根據其分割的份額取得應得的財產;
(2)價金分割,即將共有物變賣,雙方分割取得的價金,主要在共有物不能實物分割或分割后有損其價值與用途時采用;
(3)價值補償,即共有物歸一方所有,對另一方應得的部分補償相當的價金。針對不同的財產,具體分割方法為:
①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歸各自所有。如雙方所分得的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一方以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或以相應的價金作為補償;
②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為夫妻共同財產,應考慮財產、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③對雙方都愿意取得共有物、支付對方補償款的,必要時可采取競價的方式解決;
④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共同財產。對投資性財產、有限責任公司出資額、合伙企業中夫妻共同財產份額及獨資企業財產的分割可按《解釋(二)》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的規定處理。無其他例外情形的,可將共同財產予以均等分割。
2、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怎么處理?
我國的房屋所有權情況較為復雜,一些城市住房緊張,故離婚時住房問題的處理常常引發矛盾,是司法實踐中的難點。為便于實務操作,我們以房屋的所有權性質為劃分標準,結合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及司法實踐經驗,分別提出以下參考意見:
(1)住房為共同財產的,按照一般共同財產分割,如不宜分割使用,可根據雙方住房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利益和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住房的一方可參考房屋評估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必要時也可以采取競價的方式解決。
(2)住房為一方所有,離婚時住房一般仍歸該所有人。如另一方離婚后確實無房,法院可根據具體情況判決允許其暫住;也可判決無房一方另外租房居住,若經濟確有困難,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需要注意的是,婚后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有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及上海市有關公房租賃規定,住房為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的,應依照下列原則處理: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男女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照顧殘廢或生活困難的一方;照顧無過錯一方。
(4)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而解決住房確有困難的,如果原公房面積較大可分室居住的,可調解或判決暫時居住,暫住方應交納一定的房屋使用費或其他必要費用。如無法分室居住,無房一方又經濟困難的,則應由承租方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5)單位自管的房屋。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系單位自管公房,婚前或婚后由一方向本單位取得承租權,離婚時不符合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則仍由原承租方繼續租賃,另一方解決住房確有困難的,可參照說明第4點意見處理。如離婚時雙方均可承租該公房,法院在處理時認為需要變更租賃關系的,應征求自管房單位的意見,經同意后方可調解或判決變更房屋租賃關系。取得承租權一方應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