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婦共有房屋處分的幾種情形

導讀:
但部分共有人處分共同共有房屋涉及到第三人利益保護問題,應根據物權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結合處分行為的不同情形加以處理:部分共有人與第三人就共同共有房屋的處分僅意思表示一致并達成協議,尚未發生物權變動的,此協議應為效力待定的合同;部分共有人與第三人處分共同共有房屋符合《物權法》第106條規定,其他共有人主張追回房屋的,不予支持。那么夫婦共有房屋處分的幾種情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但部分共有人處分共同共有房屋涉及到第三人利益保護問題,應根據物權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結合處分行為的不同情形加以處理:部分共有人與第三人就共同共有房屋的處分僅意思表示一致并達成協議,尚未發生物權變動的,此協議應為效力待定的合同;部分共有人與第三人處分共同共有房屋符合《物權法》第106條規定,其他共有人主張追回房屋的,不予支持。關于夫婦共有房屋處分的幾種情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夫妻共有房屋處分的幾種情形
情形一: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房屋所有權證書上登記的權利人為夫妻兩人,夫妻一方與第三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情形二: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房屋所有權證書上登記的權利人僅為夫或妻一人,登記權利人與第三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但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情形三: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房屋所有權證書上登記的權利人僅為夫或妻一方,登記權利人與第三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且已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情形四: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房屋所有權證書上登記的權利人僅為夫或妻一人,非登記權利人與第三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情形五: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
二、部分共有人能私自處分共同共有房屋嗎
根據《物權法》第97條的規定,處分共有房屋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份額的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該規定據此確定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兩種共有財產的處分規則,即按份共有采取多數決的處分原則,而共同共有則采取一致決的處分原則。換言之,部分共有人未經全體共有人的同意不得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否則處分行為應屬無效。但部分共有人處分共同共有房屋涉及到第三人利益保護問題,應根據物權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結合處分行為的不同情形加以處理:部分共有人與第三人就共同共有房屋的處分僅意思表示一致并達成協議,尚未發生物權變動的,此協議應為效力待定的合同;部分共有人與第三人處分共同共有房屋符合《物權法》第106條規定,其他共有人主張追回房屋的,不予支持。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二款數人共有的城市私有房屋,房屋所有人應當領取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房屋所有權證,已明確了共有人應當領取《房屋共有權證》,以法規的方式作為共有人的強行法律義務。
三、房屋買賣合同部分共有人未簽字合同有效嗎
一是房屋出售時,權利登記僅為出賣人一人的,基于不動產的公示、公信原則,買受人有理由相信出賣人系房屋的完全權利人,其與出賣人之間簽訂的買賣合同,應認定為有效;但如有證據證明買受人存有過錯,與出賣人惡意串通,損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
二是房屋出售時,權利登記為數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法律規定,在其他權利人事后不予追認的情況下,應認定買賣合同無法履行,但合同如不存在合同法52條規定違約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情形的話,合同效力應不受影響。
也就是,房屋買賣合同僅有部分共有人簽字,并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僅僅是影響合同是否能實際履行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