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轉包過程中的法律問題

導讀:
發包人在知曉承包人轉包工程后,提起訴訟或仲裁要求確認承包人與實際施工人之間簽訂的轉包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不予支持。我國建筑法及合同法明令禁止轉包建筑工程,轉包合同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承包人轉包建設工程并未征得發包人同意,并且轉包建設工程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因此轉包工程不能產生轉讓合同的法律效力。按實際施工人的資質等級對承包人結算工程價款,實質上也是承包人對其違反合同轉包工程的違約行為以及轉包違法行為,向發包人承擔的民事責任。那么工程轉包過程中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發包人在知曉承包人轉包工程后,提起訴訟或仲裁要求確認承包人與實際施工人之間簽訂的轉包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不予支持。我國建筑法及合同法明令禁止轉包建筑工程,轉包合同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承包人轉包建設工程并未征得發包人同意,并且轉包建設工程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因此轉包工程不能產生轉讓合同的法律效力。按實際施工人的資質等級對承包人結算工程價款,實質上也是承包人對其違反合同轉包工程的違約行為以及轉包違法行為,向發包人承擔的民事責任。關于工程轉包過程中的法律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發包人主張承包人與實際施工人簽訂的轉包合同無效,能否得到法院或仲裁機構的支持?
發包人在知曉承包人轉包工程后,提起訴訟或仲裁要求確認承包人與實際施工人之間簽訂的轉包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不予支持。
我國建筑法及合同法明令禁止轉包建筑工程,轉包合同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確認合同無效,是法律所代表的公共權力對合同成立過程進行干預的結果。
但是,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不能約束非合同當事人,非合同當事人也不享有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轉包合同在承包人和實際施工人之間簽訂,在雙方均未主張合同無效的情況下,發包人作為非合同簽訂人,無權主張轉包合同無效。雖然人民法院負有主動審查合同效力的職責,但其審查范圍僅限于當事人訴至法院的合同,在轉包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未就轉包合同效力提起訴訟的情況下,根據“不告不理”的訴訟原則,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不能主動認定轉包合同無效。雖然發包人提出了訴訟或仲裁主張,但因其突破了合同相對性原則仍然不能得到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的支持。
2、工程轉包情況下,發包人應當與誰結算工程價款?
訴訟實踐中,發包人知悉承包人轉包建設工程后,往往主張承包人轉包工程視同其轉讓施工合同,承包人退出原施工合同,發包人與實際施工人形成了事實上的發承包關系,要求直接與實際施工人結算工程價款,對此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不予支持。
建設工程被轉包,雖然訟爭工程實際由實際施工人完成,但發包人與實際施工人之間沒有建立施工合同法律關系,雖然承包人轉包建設工程嚴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但并不影響其與發包人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因此,發包人不能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直接與實際施工人結算工程價款,還應與其合同相對方即承包人結算工程價款。
不能將轉包視為合同的轉讓即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移。因為,合同轉讓后,轉讓人(承包人)即退出原合同關系,受讓人(轉承包人)取代轉讓人原合同地位,承繼原合同的權利義務,與發包人形成了施工合同法律關系。
根據《合同法》第8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承包人轉包建設工程并未征得發包人同意,并且轉包建設工程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因此轉包工程不能產生轉讓合同的法律效力。況且,實踐中實際施工人仍然以轉包人的名義施工,而且大多數轉包人在施工過程中實施一定程度的管理、協調配合等工作,因此,司法實踐中不宜將轉包工程視為施工合同的轉讓。
3、工程轉包情況下,發包人與轉包人應按什么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建設工程被承包人轉包,雖然承包人與發包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有效合同,但承包人(轉包人)沒有進行實際施工,而是將其工程轉交他人建設,即承包人(轉包人)沒有實際履行施工合同約定的義務,要求按合同約定以承包人(轉包人)資質等級結算工程價款沒有事實依據,承包人嚴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轉包工程,主張依約結算工程價款也缺乏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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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建設工程是由實際施工人建設完成的,因此,發包人與承包人應當依照實際施工人的資質等級據實結算工程價款。按實際施工人的資質等級對承包人結算工程價款,實質上也是承包人對其違反合同轉包工程的違約行為以及轉包違法行為,向發包人承擔的民事責任。
雖然是按照實際施工人的資質等級結算工程價款,但是不能由此認為是在發包人與實際施工人之間結算工程價款,因為發包人與實際施工人沒有建立施工合同法律關系。
4、工程轉包情況下,轉包人(承包人)主張工程款利息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利息屬于法定孳息,與發包人的付款責任同時產生,享有工程款請求權,就享有其利息請求權。索要作為主物工程款的派生物的利息,與承包人轉包工程以及是否實際施工無關,其工程款利息請求通常能夠得到法院或仲裁機構的支持。
5、工程轉包情況下,轉包人(承包人)主張停窩工損失能否得到法院或仲裁機構的支持?
承包人與發包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經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審查為有效合同,承包人基于該有效合同所享有的權利并不因其轉包違法行為而喪失。施工中由于發包人原因造成的停窩工損失,應依約由發包人承擔,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對于該損失一般予以支持。盡管工程是由實際施工人完成施工并且實際給其造成停窩工損失,但因其并非施工合同中發包人的相對方,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其無權向發包人主張停窩工損失。
6、工程轉包情況下,轉包人(承包人)主張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能否得到法院或仲裁機構的支持?
《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該規定表明,承包人就建設工程價款享有法定優先受償權利。
優先受償權作為合同法規定的法定權利,為有效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所享有,其實質是以已完工程作為工程價款的物的擔保,隨發包人的付款義務同時產生。雖然承包人(轉包人)將其合同項下工程轉包,但不影響其依據施工合同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的權利,因此,也不影響其優先受償權的享有與行使。
(責任編輯: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