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把工程轉包他人的法律責任是什么

導讀:
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的法律責任是: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建筑工程勞務分包無效情形有哪些1、沒有經過發包人同意的違法分包行為。從《合同法》法條不難看出,只要將自己承包的工作分包給其他人完成的話就需要發包人同意并且要承擔連帶責任。未經發包人同意的則構成“違法分包”,所造成的后續問題會比較繁瑣,并且要承擔法律責任。那么承包人將工程肢解,然后再將部分工程以勞務分包的名義“分包”給其他企業的情形是無效的。
一、承包人把工程轉包他人的法律責任是什么?
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的法律責任是: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轄有什么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適用專屬管轄,以其不動產所在地即建設工程所在地法院為管轄法院。建設施工合同并不屬于一般的合同,根據法律規定,其按照不動產的糾紛處理模式,即適用專屬管轄,不能協議管轄,只能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在確定管轄法院時候,專屬管轄具有優先效力,排除協議管轄,排除一般和特殊地域管轄,也不適用于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轄規則。
一、《建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建筑工程勞務分包無效情形有哪些
1、沒有經過發包人同意的違法分包行為。
從《合同法》法條不難看出,只要將自己承包的工作分包給其他人完成的話就需要發包人同意并且要承擔連帶責任。未經發包人同意的則構成“違法分包”,所造成的后續問題會比較繁瑣,并且要承擔法律責任。建設工程合同從本質上實際就是承攬合同,所以建設工程合同是帶有人身性質的,發包人對承包人有所信賴才會將工程交予承包人去施工,未經發包人的授權的話承包人就是無權將其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此行為在民法理論上看就是無權處分行為,如果發包人自始至終沒有去追認的話,該行為是無效行為。很多企業和個人都是用“專業分包”這個理由去將工程違法分包,從《合同法》的規定來看,即使是“專業分包”也是需要發包人的同意。
2、不具備相應資質“違法分包”。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還談到一個資質的問題,那么施工勞務企業是如何規定的呢?根據《建筑業勞務分包企業資質標準》2001年3月8日建設部頒布的規章,即使是勞務分包作業也是需要資質的。并不是簡簡單單手頭有些工人就能去幫人干活了。該資質其實也就是一個準入門檻,是國家頒發給企業的“準入證”,可以以此來衡量一個企業的實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六條,《建筑市場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了禁止超越資質承攬業務,與《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相一致。
3、將工程肢解,以勞務分包的名義將工程違法“轉包”“分包”給其他企業。
在我國更為常見的是承包人將建設工程肢解,抽出利潤;然后將剩余的工程以勞務分包的名義“分包”給其他企業去施工。更為有甚者,是此以勞務分包企業再將剩余工程分包給其他人去施工,層層扒皮、抽取利潤,從而直接影響了工程質量。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那么承包人將工程肢解,然后再將部分工程以勞務分包的名義“分包”給其他企業的情形是無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