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轉包經營的法律屬性及類型

導讀:
在轉包行為中,有相當一部分屬于承包人擅自轉包,為了逃避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建設單位(發包人)的監督管理,承包人往往要求轉承包人以承包人下屬的項目經理部、施工工區或施工隊的名義施工和經營。如果因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問題與發包人發生糾紛,無論轉包經營屬于上述三種型態中的哪一種,承包人與轉承包人都要承擔連帶責任,對于這一點,相關法律法規已有規定,審判實踐中也少有異議。但是,當轉承包人在轉包經營期間,與發包人、承包人以外的第三人發生交易關系并產生外部糾紛時,轉包經營外在型態的不同,將導致承包人和轉承包人法律責任的不同,以下我們將進行詳細的分析。那么建設工程轉包經營的法律屬性及類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轉包行為中,有相當一部分屬于承包人擅自轉包,為了逃避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建設單位(發包人)的監督管理,承包人往往要求轉承包人以承包人下屬的項目經理部、施工工區或施工隊的名義施工和經營。如果因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問題與發包人發生糾紛,無論轉包經營屬于上述三種型態中的哪一種,承包人與轉承包人都要承擔連帶責任,對于這一點,相關法律法規已有規定,審判實踐中也少有異議。但是,當轉承包人在轉包經營期間,與發包人、承包人以外的第三人發生交易關系并產生外部糾紛時,轉包經營外在型態的不同,將導致承包人和轉承包人法律責任的不同,以下我們將進行詳細的分析。關于建設工程轉包經營的法律屬性及類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所謂建設工程轉包,是指建設工程的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轉讓給第三人,使該第三人實際上成為該建設工程新的承包人的行為。建設工程的轉包行為不但為我國的建筑法規所禁止,而且也為我國的《合同法》所不容,主要原因在于:在實踐中,轉包行為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一些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壓價轉包給他人,從中牟取不正當利益,形成“層層轉包、層層扒皮”的現象,最后實際用于工程建設的費用大為減少,導致嚴重偷工減料;一些建設工程轉包后落入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包工隊中,留下嚴重的工程質量隱患,甚至造成重大質量事故。
通過對建筑市場的實際考察,我們發現,根據轉包經營外在型態的不同,可以將其分為以下三種類型:1、轉承包人明確地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施工和經營。實踐中,有些轉包行為得到了發包人的同意,甚至個別轉包行為就是發包人為了規避某些法律規定或掩蓋其某種不法目的而一手操作的,在這種情況下,雖然施工許可證上確定的施工企業是承包人,但轉承包人往往有恃無恐,在施工工地上標注自己的單位名稱,明確地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施工和經營。
2、轉承包人掛靠承包人的名義進行施工和經營。在轉包行為中,有相當一部分屬于承包人擅自轉包,為了逃避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建設單位(發包人)的監督管理,承包人往往要求轉承包人以承包人下屬的項目經理部、施工工區或施工隊的名義施工和經營。
3、在個別情況下,轉承包人既未明確地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施工和經營,也未明確地掛靠承包人的名義進行施工和經營,這在實踐中往往表現為施工工地上只注明工程項目名稱,而不注明施工單位,也不懸掛施工許可證,在與第三人進行交易時,又多以“某某工地”等模糊不清的身份出現。
如果因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問題(如工程質量、工期等)與發包人發生糾紛,無論轉包經營屬于上述三種型態中的哪一種,承包人與轉承包人都要承擔連帶責任,對于這一點,相關法律法規已有規定,審判實踐中也少有異議。但是,當轉承包人在轉包經營期間,與發包人、承包人以外的第三人發生交易關系并產生外部糾紛時,轉包經營外在型態的不同,將導致承包人和轉承包人法律責任的不同,以下我們將進行詳細的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