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分包合同法律規定

導讀:
法律依據:《建筑法》第二十九條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承包人因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與他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認定無效,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的效力怎樣認定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的效力認定:工程分包合同自當事人簽字時,成立生效。
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的效力怎樣認定
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的效力認定:工程分包合同自當事人簽字時,成立生效。法律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因此工程分包合同自當事人簽字時,成立生效。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的無效情形
建設工程中分包合同的無效情形主要有:
1、沒有經過發包人同意的違法分包行為;
2、不具備相應資質違法分包;
3、將工程肢解,以勞務分包的名義將工程違法轉包或分包給其他企業。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承包人因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與他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工程分包合同備案流程是什么
備案工程分包合同的流程是:1、首先由總承包方向市政服務中心申請辦理;
2、再由總承包方遞交已備案的施工總承包合同、全部分包合同文本、分包交易登記表等資料;
3、工作人員根據資料受理并審核總承包方的資質,審核通過的,予以備案登記。法律依據:《建筑法》第二十九條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