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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建設工程合同的法律規定

崔玉君律師2021.12.27324人閱讀
導讀:

解讀建設工程合同的法律規定第二百六十九條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此外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經發包人同意,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部分工程項目進行分包的,工程總承包單位即成為分包工程的發包人。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建設工程合同的定義,體現了合同雙方當事人即發包人和承包人的基本義務。勘察合同就是反映并調整發包人與受托地質工程單位之間關系的依據。設計合同實際上包括兩個合同,一是初步設計合同,即在建設工程立項階段承包人為項目決策提供可行性資料的設計而與發包人簽訂的合同。那么解讀建設工程合同的法律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解讀建設工程合同的法律規定第二百六十九條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此外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經發包人同意,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部分工程項目進行分包的,工程總承包單位即成為分包工程的發包人。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建設工程合同的定義,體現了合同雙方當事人即發包人和承包人的基本義務。勘察合同就是反映并調整發包人與受托地質工程單位之間關系的依據。設計合同實際上包括兩個合同,一是初步設計合同,即在建設工程立項階段承包人為項目決策提供可行性資料的設計而與發包人簽訂的合同。關于解讀建設工程合同的法律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解讀建設工程合同的法律規定

第二百六十九條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釋義】本條是關于建設工程合同定義和基本內容的規定。

建設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的客體是工程。這里的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和建筑業范圍內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及大型的建筑裝修裝飾活動,主要包括房屋、鐵路、公路、機場、港口、橋梁、礦井、水庫、電站、通訊線路等。建設工程的主體是發包人和承包人。發包人,一般為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即投資建設該項工程的單位,通常也稱作“業主”。按照國家計委1996年4月發布的《關于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的暫行規定》,國有單位投資的經營性基本建設大中型建設項目,在建設階段必須組建項目法人。項目法人可按公司法的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由項目法人對項目策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生產經營、債務償還和資產保值增值實行全過程負責。據此規定,由國有單位投資建設的經營性的工程建設,由依法設立的項目法人作為發包人。國有建設單位投資建設的非經營性的工程建設,應當由建設單位為發包人。此外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經發包人同意,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部分工程項目進行分包的,工程總承包單位即成為分包工程的發包人。建設工程的承包人,即實施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等業務的單位,包括對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單位和承包分包工程的單位。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建設工程合同的定義,體現了合同雙方當事人即發包人和承包人的基本義務。承包人的基本義務就是按質按期地進行工程建設,包括勘察、設計和施工。發包人的基本義務就是按照約定支付價款。

本條第二款規定了建設工程合同的主要內容。一項工程一般包括勘察、設計和施工等一系列過程,因此建設工程合同通常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勘察合同,指發包人與勘察人就完成建設工程地理、地質狀況的調查研究工作而達成的協議。勘察工作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所以一般應當由專門的地質工程單位完成。勘察合同就是反映并調整發包人與受托地質工程單位之間關系的依據。

設計合同實際上包括兩個合同,一是初步設計合同,即在建設工程立項階段承包人為項目決策提供可行性資料的設計而與發包人簽訂的合同。二是施工設計合同,是指在承包人與發包人就具體施工設計達成的協議。[page]

施工合同主要包括建筑和安裝兩方面內容,這里的建筑是指對工程進行營造的行為。安裝主要是指與工程有關的線路、管道、設備等設施的裝配。

第二百七十條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釋義】本條是關于建設工程合同形式的規定。

根據本條的規定,建設工程合同除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外,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合同按照其訂立方式可分為口頭合同、書面合同以及采用其他方式訂立合同。凡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采用口頭形式而訂立的合同,稱為口頭合同;凡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采用書面形式而訂立的合同,稱為書面合同。以口頭形式訂立合同具有簡便、迅速、易行的特點,是實際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合同形式,如消費者在市場購物時與商店營業員之間產生的貨物買賣合同關系,就是典型的口頭合同。但是口頭合同由于沒有必要的憑證,一旦發生合同糾紛,往往舉證困難,容易產生推卸責任,相互扯皮的現象,不易分清責任。而書面形式的合同由于對當事人之間約定的權利義務都有明確的文字記載,能夠提示當事人適時地正確履行合同義務,當發生合同糾紛時,也便于分清責任,正確、及時地解決糾紛。建設工程合同一般具有合同標的額大,合同內容復雜、履行期較長等特點,為慎重起見,更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為此本條特別明確規定。

根據本法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以及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在實踐中,較大工程建設一般采用的是合同書的形式訂立合同。通過合同書,當事人寫明各自的名稱、地址,工程的名稱和工程范圍,明確規定履行內容、方式、期限,違約責任以及解決爭議的方法等。工程承包合同,還應當明確承包的內容以及承包方式。勘察、設計合同,還應當明確提交勘察或者設計基礎資料、設計文件(包括概預算)的期限,設計的質量要求、勘察或者設計費用以及其他協作條件等內容。施工合同,還應當明確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交工驗收、質量保證期、雙方互相協作等內容。當事人也可以選擇有關的合同示范文本作為參照訂立建設工程合同。

第二百七十一條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公開、公平、公正進行。

【釋義】本條是關于工程招標投標的要求的規定。

招標投標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進行大宗貨物買賣或者建設工程發包與承包時通常采用的競爭交易方式。所謂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是指建設工程的發包人作為招標方采用適當的方式,發布擬建工程的有關信息,如工程的內容和主要的技術條件,對承包人的資質要求等,但不標明工程的造價,通過這些行為表明發包人將選擇符合條件的承包人與之訂立建設工程合同的意向,由各有意承包該工程項目的承包人作為投標方向招標方提出自己的工程報價和其他承包條件,參加投標競爭,經招標方對各投標方的報價和其他條件進行審查比較后,從中擇優選定中標者,并與之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的活動。[page]

采用招標投標方式進行建設工程的發包與承包,其最顯著的特征是將競爭機制引入建設工程的發包與承包活動之中,與計劃經濟條件下通過行政手段向建筑企業分配建設任務,或者與采用“一對一”談判的辦法進行的建設工程的發包與承包相比,具有明顯的優越性,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兩點:第一,招標方通過對各投標競爭者的報價和其他條件進行綜合比較,從中選擇報價低、技術力量強、質量保障體系可靠、具有良好信譽的承包人作為中標者,與之簽訂建設工程合同,這顯然有利于保證工程質量、縮短工期、降低工程造價、提高投資效益;第二,招標投標活動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公開進行,有利于堵住建設工程發包與承包活動中行賄受賄等腐敗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黑洞”。正因為招標投標具有明顯的優越性,符合市場競爭的要求,也就成為我國建設工程發包與承包活動中應當大力推廣的主要方式,尤其是對于使用國有資金建設的工程項目。因此在建筑法中就明確規定了建筑工程應當依法實行招標發包,對不適于招標發包的才可以直接發包。因此根據建筑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工程建設需要采取招標投標的方式訂立合同的,當事人必須采用招標投標方式。法律沒有規定的,發包人也可以采取招標投標方式進行發包。

建設工程實行公開招標的,一般包括以下幾個主要過程:

1.發標。發標是指發包人作為招標方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發布招標公告,提供載有招標工程的主要技術要求、主要合同條款、評標的標準和方法以及開標、評標、定標的程序等內容的招標文件。

2.開標。招標方在投標截止日期屆滿后,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收到的投標書啟封打開,查閱其內容,以便對各標書載明的承包條件進行評審活動。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進行,通常采取召開開標會的形式,所有參加投標的承包人都有資格參加開標會,對開標過程進行監督。招標方應當在開標會上當眾查驗各標書的密封情況,逐一開啟標書,公開唱標,宣讀各標書中載明的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其他主要內容,并對唱標作好記錄以備查驗。開標后,任何人不得再更改標書的報價的其他內容。

3.評標。評標是指在開標后,招標方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程序對標書進行評價、比較,在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投標者中,擇優選定中標者。評標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對標書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比較,任何人不得更改或違反規定的評標標準和程序。實際中通常由招標方組織由項目法人、主要投資方、招標代理機構的代表以及有關技術、經濟、法律方面等專家組成一個評標機構,對各投標人的標書的有效性、標書所提供的技術方案的科學性、合理性、可行性,技術力量的狀況和質量保證措施的有效性等作出技術評審,對工程報價及各項費用構成的合理性作出經濟評審,在此基礎上作出評標報告,提出幾名推薦中標人的名單,供發包人從中選擇。[page]

4.定標。定標又稱決標,是指發包人從投標者中最終選定中標者作為工程承包人的活動。定標必須遵守平等競爭、擇優選定的原則,按照規定的程序,從評標機構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中擇優選定中標人,并與之訂立建設工程合同。在國際上通行的作法是,在技術、資信等其他條件相當的情況下,應當以報價最低的投標人作為中標人。

根據本條的規定,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原則進行。所謂的公開,是指進行招標投標活動的有關信息要公開,招標方應當通過新聞媒體上刊發廣告或者以其他適當形式,發布建設工程招標信息,并在公開提供的招標文件中,載明招標工程的主要技術要求以及投標人的資格要求等內容,使所有符合條件的承包商都能有機會參與投標競爭。同時,招標投標的程序要公開,包括領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投標的截止日期,開標的時間、地點以及評標與定標的標準、方法等,都應當公開透明,以便各方面監督,不允許進行“暗箱操作”。所謂的公平,就是指招標方平等地對待每一份投標,投標方也要以正當手段進行競爭,不得向投標方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提供回扣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以保證競爭的平等。所謂的公正,是指招標方在招標過程中要嚴格按照公開的招標文件和程序辦事,嚴格按照既定的評標標準和定標,公平地對待每一個投標者,不得厚此薄彼、親親疏疏。

第二百七十二條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釋義】本條是關于建設工程合同發包、承包和分包的規定。

建設工程合同可以根據承包人承包的工作內容,可以分為直接承包和分包兩大類。直接承包是指發包人直接將工程承包給承包人,包括工程總承包和單項工程承包兩種方式。分包是指總承包人、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page]

建設工程的總承包,又稱為“交鑰匙承包”,是指建設工程任務的總承包,即發包人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等工程建設的全部任務一并發包給一個具備相應的總承包資質條件的承包人,由該承包人負責工程的全部建設工作,直至工程竣工,向發包人交付經驗收合格符合發包人要求的建設工程的發承包方式。工程總承包是國內外建設活動中多有使用的發承包方式,它有利于充分發揮那些在工程建設方面具有較強的技術力量、豐富的經驗和組織管理能力的大承包商的專業優勢,綜合協調工程建設中的各種關系,強化對工程建設的統一指揮和組織管理,保證工程質量和進度,提高投資效益。在建設工程的發承包中采用總承包方式,對那些缺乏工程建設方面的專門技術力量,難以對建設項目實施具體的組織管理的建設單位來說,更具有明顯的優越性,也符合社會化大生產專業分工的要求。為此應當提倡對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發包人可以將全部工程發包給一個總承包人完成,由該承包人對工程建設的全過程向發包人負責。與總承包方式相對應的,是單項任務的承包,即發包人將建設工程中的勘察、設計、施工等不同工作任務,分別發包給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與其簽訂相應的承包合同。這種發包方式有利于吸引較多的承包商參與各項工程建設業務的投標競爭,使發包人有更大的選擇余地;也有利于發包人對建設工程的各環節、各階段實施直接的監督管理,這對于那些具有建設活動方面的專業技術人才,對工程建設有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的承包商來說是有利的。

建設工程的發包是采取總承包方式還是單項工程承包方式,可以由發包人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但是不論發包人采取何種方式與承包人簽訂合同,都應當遵守本條的規定,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即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這是針對目前我國建設市場中多有發生且危害較大的將工程肢解發包的實際情況所作出的規定。一些發包單位將按其性質和技術聯系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整體承包的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分別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使得整個工程建設在管理和技術上缺乏應有的統籌協調,往往造成施工現場秩序的混亂、責任不清,嚴重影響工程建設質量,出了問題也很難找到責任者。而且從實際情況看,肢解發包往往與發包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利用肢解發包多拿回扣等違法行為有關。因此本條第一款中明確規定:“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至于如何確定是否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需要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具體規定。如對一幢房屋的供水管線,發包人就不應將其分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如果對一幢房屋中的供水管線和空調設備的安裝,盡管都屬于同一建筑的設備安裝,但因各有較強的專業性,發包人可以將其分別發包給不同的承包人。[page]

所謂的建設工程的分包,是指工程總承包人、勘察承包人、設計承包人、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設工程后,將其承包的某一部分工程或某幾部分工程,再發包給其他承包人,與其簽訂承包合同項下的分包合同。總承包人、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在分包合同中即成為分包合同的發包人。總承包人、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分包建設工程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總承包人、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只能將部分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人;(二)為防止總承包人、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擅自將應當由自己完成的工程分包出去或者將工程分包給發包人所不信任的第三人,分包工程的必須經過發包人的同意。

在承包與分包相結合的承包形式中,存在著承包合同與分包合同兩個不同的合同關系。承包合同是發包人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之間訂立的合同,總承包人、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應當就承包合同的履行向發包人承擔全部的責任,即使總承包人、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或者發包人的同意將承包合同范圍內的部分建設項目分包給他人,總承包人、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也得對分包的工程向發包人負責。分包合同是承包合同中的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與分包人之間訂立的合同,通常說來,分包人僅就分包合同的履行向總承包人、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負責,并不直接向發包人承擔責任,但為了維護發包人的利益,保證工程的質量,本條適當地加重了分包人的責任,即第三人(分包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因分包的工程出現問題,發包人既可以要求總承包人、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承擔責任,也可以直接要求分包人承擔責任。

所謂的轉包是指建設工程的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倒手轉讓給第三人,使該第三人實際上成為該建設工程新的承包人的行為。轉包與分包的根本區別在于:轉包行為中,原承包人將其工程全部倒手轉給他人,自己并不實際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而在分包行為中,承包人只是將其承包工程的某一部分或幾部分再分包給其他承包人,承包人仍然要就承包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的履行向發包人負責。根據本法和其他法律規定,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將其部分工程分包給他人的行為是允許的,但承包人的轉包行為是禁止的。本條明確規定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這是因為:1.在實踐中,轉包行為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一些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壓價轉包給他人,從中牟取不正當利益,形成“層層轉包、層層扒皮”的現象,最后實際用于工程建設的費用大為減少,導致嚴重偷工減料;一些建設工程轉包后落入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包工隊中,留下嚴重的工程質量隱患,甚至造成重大質量事故。2.承包人擅自將其承包的工程項目轉包,破壞了合同關系應有的穩定性和嚴肅性。在建設工程合同訂立過程中,發包人往往經過慎重選擇,確定與其所信任并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人訂立合同,承包人將其所承包的工程轉包給他人,擅自變更合同,違背了發包人的意志,損害發包人的利益,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page]

禁止建設工程的轉包,建筑法已有相同的規定,在國際上也是通例,不少國家都對建設工程的轉包作了禁止性規定。如日本和韓國都規定,除經發包人書面同意外,建筑業從業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其承包的建筑工程一并轉包給他人。因此本條關于禁止轉包的規定,即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也與國際通行作法相一致。

為了保證工程的質量,防止某些承包單位在拿到工程項目后以分包的名義倒手轉包,損害發包人的利益,破壞建設市場秩序,本條第三款規定,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根據本款規定,工程的分包人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從事建設活動的建設勘察人、設計人和施工人必須具備以下資質條件:1.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2.有與其從事的建設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3.有從事相關建設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勘察人、設計人和施工人,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設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設活動。承包人在將工程分包時,應當審查分包人是否具備承包該部分工程建設的資質條件。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人,該分包合同無效。為避免因層層分包造成責任不清以及因中間環節過多造成實際用于工程費用減少的問題,根據本款的規定,分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即對工程建設項目只能實行一次分包。實行施工承包的,建設工程的主體結構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不得分包,即承包人承包工程全部施工任務的,該工程的主體結構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即使經發包人同意,也不得將主體工程的施工再分包給第三人,承包人違反本款規定,將工程主體部分的施工任務分包給第三人的,該分包合同無效。

第二百七十三條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訂立。

【釋義】本條是關于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合同訂立程序的規定。

訂立任何建設工程合同都要有一定依據。一般工程項目的確定,首先要立項,即由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提出項目建議書,經批準后進行可行性研究,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選定工程地址。只有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后,才能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簽訂勘察、設計合同。只有在勘察設計合同履行后,才能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技術設計、施工圖紙和總概算等簽訂施工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因涉及基本建設規劃,其標的物為不動產的工程,承包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不僅具有不可移動性,而且須長期存在和發揮效用,事關國計民生,因此,國家要實行嚴格的監督和管理。雖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建設工程合同確實不像以前那樣全部嚴格按照具體的建設計劃訂立,但是,基本建設項目的投資渠道的多樣化,并不能完全改變基本建設的計劃性,國家仍然需要對基本建設項目實行計劃控制,尤其是國家重大項目的建設工程合同,更應當受國家計劃和管理和約束。對于承攬合同,國家一般不予以特殊的監督和管理,而對于建設工程合同,從合同簽訂到合同的履行,從資金的投放到最終的成果驗收,都要受到國家嚴格的管理和監督。為了規范國家重大工程的建設,保證國家投資計劃得以實現,保障質量,避免資源浪費,保證投資效益,減少投資風險,本條對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合同訂立提出更嚴格的依據,即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根據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訂立。[page]

哪些建設工程屬于國家重大建設工程,法律并沒有具體規定,在實踐中,并不是國家政府投資的項目都屬于國家重大建設工程,一般列入國家重點投資計劃而且投資額巨大,建設周期特別長,由中央政府全部投資或者參與投資的工程,屬于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如三峽工程。有些雖然未列入國家重點投資計劃,投資額不算巨大,但影響很大的工程項目,也是屬于國家重大建設工程項目,如國家大劇院工程。也有些工程,雖然屬于地方政府投資,但投資巨大、影響廣泛的工程項目,如亞運工程建設,是主要由北京市政府投資的工程,其投資計劃是經過國家批準,也屬于國家重大建設工程項目。

根據本條規定,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根據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訂立。一般在實踐中,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在事先應當進行可行性研究,對工程的投資規模、建設效益進行論證分析,并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然后到申請立項。立項批準后,再根據立項進行投資計劃并報有關國家計劃部門進行批準,投資計劃批準后,有關建設單位根據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遵照國家規定的程序進行發包,與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這里規定的國家規定的程序是指建筑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重大工程建設項目訂立的程序。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合同必須實行公開招標發包,發包人應當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發布招標公告,提供載有招標工程的主要技術要求、主要合同條款、評標的標準和方法以及開標、評標、定標的程序等內容的招標文件。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進行。開標后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程序對標書進行評價、比較,確定中標候選名單,中標候選單位必須具備能夠建設該重大工程項目的相應資質。發包人在具有相同資質條件的投標者中,擇優選擇中標者。發包人應當同中標者訂立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國家重大工程建設項目一般都屬于國家強制監理的建設工程,因此發包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對工程建設進行監理。發包人應當與其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訂立書面的委托監理合同。

第二百七十四條勘察、設計合同的內容包括提交有關基礎資料和文件(包括概預算)的期限、質量要求、費用以及其他協作條件等條款。

【釋義】本條是關于勘察、設計合同主要內容的規定。

這里的勘察是指勘察人對工程的地理狀況進行調查研究,包括對工程進行測量,對工程建設地址的地質、水文地質進行調查等工作。設計是指設計人對工程結構進行設計、工程價款的進行概預算。勘察、設計合同是指勘察人、設計人完成工程勘察設計任務,發包人支付勘察設計費的協議。勘察、設計合同明確了發包人與勘察、設計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為了規范勘察設計合同,本條規定了勘察設計合同的主要內容。[page]

提交有關勘察或者設計基礎資料和文件是發包人的義務,勘察或者設計的基礎資料是指勘察人、設計人進行勘察、設計工作所依據的基礎文件和情況。勘察基礎資料包括可行性報告,工程需要勘察的地點、內容,勘察技術要求及附圖等。設計的基礎資料包括工程的選址報告等勘察資料以及原料(或者經過批準的資源報告),燃料、水、電、運輸等方面的協議文件,需要經過科研取得的技術資料。為了保證勘察設計工作的順利進行,合同中應當明確提交有關基礎資料的期限。

提交勘察設計文件(包括概預算)是勘察設計人的基本義務。勘察文件一般包括對工程選址的測量數據、地質數據和水文數據等。勘察文件往往是進行工程設計的一個基礎資料,勘察文件的交付能夠影響設計工作的進度,因此,當事人應當在勘察合同中明確勘察文件的交付期限。設計文件的期限是指設計人完成設計工作,交付設計文件的期限。設計文件主要包括建設設計圖紙及說明,材料設備清單和工程的概預算等。設計文件是工程建設的依據,工程必須按照設計文件進行施工,因此設計文件的交付期限直接影響工程建設的期限,所以當事人在設計合同中應當明確設計文件的交付期限。

這里的質量要求主要是指發包人對勘察設計工作提出的標準。勘察人和設計人應當按照確定的質量要求進行勘察、設計,按時提交符合質量要求的勘察、設計文件。勘察設計質量要求條款明確了勘察設計成果的質量,也是確定勘察人、設計人工作責任的重要依據。

這里的費用是指發包人對勘察人、設計人完成勘察、設計工作的報酬。支付勘察、設計費是發包人在勘察、設計合同中的主要義務,因此在勘察、設計費用條款中應當明確勘察、設計費用的數額或者計算方法,勘察、設計費用的支付方式、地點、期限等內容。

其他協作條件是指雙方當事人為了保證勘察、設計工作順利完成所應當履行的相互協助的義務。發包人的主要協作義務是在勘察、設計人員入場工作時,為勘察設計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以保證其正常開展工作。勘察設計人的主要協作義務是配合工程建設的施工,進行設計交底,解決施工中的有關設計問題,負責設計變更和修改預算,參加試車考核和工程驗收等。對于大中型工業項目和復雜的民用工程應當派現場設計,并參加隱蔽工程的驗收等。

當然,勘察設計合同不只是包括這些條款,如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履行地點和方式、勘察、設計工作的范圍與進度、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條款,也是勘察設計合同所應當具備的條款。此外,根據合同的性質和具體情況,當事人還可以協商確定其他必要的條款。本條規定的內容是建議性的,只是根據勘察設計合同的性質作出的一般性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勘察設計合同中不具備上述內容的,并不導致合同的無效。[page]

第二百七十五條施工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

【釋義】本條是關于施工合同主要內容的規定。

施工主要是指工程的建筑與安裝。施工合同是指施工人完成工程的建筑安裝工作,發包人驗收后,接受該工程并支付價款的合同。本條為了規范施工合同,根據工程施工的一般特點,規定了施工合同中一些主要內容,即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證期、雙方互相協作等條款。

工程范圍是指施工的界區,是施工人進行施工的工作范圍。工程范圍是施工合同的必備條款。

建設工期是指施工人完成施工任務的期限。每個工程根據性質的不同,所需要的建設工期也各不相同。建設工期能否合理確定往往會影響到工程的質量的好壞。實踐中,有的發包人由于種種原因,常常要求縮短工期,施工人為了趕進度,只好偷工減料,倉促施工,結果導致嚴重的工程質量問題。因此為了保證工程質量,雙方當事人應當在施工合同中確定合理的建設工期。

中間交工工程是指施工過程中的階段性工程。為了保證工程各階段的交接,順利完成工程建設,當事人應當明確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交工時間。

工程質量是指工程的等級要求,是施工合同中的核心內容。工程質量往往通過設計圖紙和施工說明書、施工技術標準加以確定。工程質量條款是明確施工人施工要求,確定施工人責任的依據,是施工合同的必備條款。工程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設工程安全標準的要求,發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人在施工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

工程造價是指施工建設該工程所需的費用,包括材料費、施工成本等費用。當事人根據工程質量要求,根據工程的概預算,合理地確定工程造價。實踐中,有的發包人為了獲得更多的利益,往往壓低工程造價,施工人為了盈利,不得不偷工減料,以次充好,結果必然導致工程質量不合格,甚至造成嚴重的工程質量事故。因此,為了保證工程質量,雙方當事人應當合理確定工程造價。

技術資料主要是指勘察、設計文件以及其他施工人據以施工所必需的基礎資料。技術資料的交付是否及時往往影響到施工進度,因此當事人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技術資料的交付時間。[page]

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是指由哪一方當事人提供工程建設所必需的原材料以及設備。材料一般包括水泥、磚瓦石料、鋼筋、木料、玻璃等建筑材料和構配件。設備一般包括供水、供電管線和設備。消防設施、空調設備等。在實踐中,有的由發包人負責提供,也可以由施工人負責采購。材料和設備的供應責任應當由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作出明確約定。如果在合同中約定由承包人(施工人)負責采購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施工人履行采購任務,既是施工人應當履行的義務,也是施工人應當享有的權利。發包人有權對施工人提供的材料和設備進行檢驗,發現材料不合格的,有權要求施工人調換或者補齊。但是發包人不得利用自己有利的合同地位,指定施工人購入由其指定的建筑材料、構配件或設備,包括不得要求施工人必須向其指定的生產廠家或供應商購買建筑材料、構配件或設備。因為由發包人指定供應廠商的行為,容易導致發包人與供應廠商之間的腐敗行為,此外,在建設工程造價固定的情況下,發包人指定施工人購買高價的建筑材料、構配件或設備,也會損害施工人的利益。

撥款是指工程款的撥付;結算是指工程交工后,計算工程的實際造價以及與已撥付工程款之間的差額。撥款和結算條款是施工人請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和報酬的依據。一般來說,除“交鑰匙工程”外,施工人只負責建筑、安裝等施工工作,由發包人提供工程進度所需款項,保證施工順利進行。現實中,發包人往往利用自己在合同中的有利地位,要求施工人墊款施工。施工人墊款完成施工任務后,發包人常常是不及時結算,拖延支付工程以及施工人所墊付的款項,這是造成目前建筑市場中拖欠工程款現象的主要原因,因此當事人不得在合同中約定墊款施工。

竣工驗收是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必經程序,也是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前提。竣工驗收條款一般包括驗收的范圍和內容、驗收的標準和依據、驗收人員的組成、驗收方式和日期等內容。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

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工程等項目。質量保證期是指工程各部分正常使用的期限,在實踐中也稱質量保修期。質量保證期應當與工程的性質相適應,當事人應當按照保證工程合理壽命年限內的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質量保證期,但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保證期限。

雙方相互協作條款一般包括雙方當事人在施工前的準備工作,施工人及時向發包人提出開工通知書、施工進度報告書、對發包人的監督檢查提供必要的協助等。雙方當事人的協作是施工過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工程順利施工的重要保證。[page]

第二百七十六條建設工程實行監理的,發包人應當與監理人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委托監理合同。發包人與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法律責任,應當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釋義】本條是關于建設工程監理的規定。

本條所稱的建設工程監理,是指由具有法定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根據發包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建設工程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合同,對承包人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發包人對工程建設過程實施監督的專門活動。作為建設工程的發包人,為了取得好的投資效益,保證工程質量,合理控制工期,需要對承包人的工程建設活動實施必要的監督。但多數發包人并不擅長工程建設的組織管理和技術監督,而由具有工程建設方面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的人員組成的專業化的工程監理單位,接受發包人的委托,代表發包人對工程的質量、工期和投資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對于維護發包人的利益,協調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的關系,保證工程質量,規范建設市場秩序,都具有很大的優越性。建設工程的監理制度在國際上已有較長的發展歷史,西方發達國家已經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工程監理制度,可以說,建設工程監理已成為建設領域的一項國際慣例,隨著改革開放進程的發展,我國在工程建設中也推行監理制度。

建設工程監理是建設項目的發包人為了保證工程質量、控制工程造價和工期,以維護自身利益而采取的措施,因此對建設工程是否實行監理,原則上應由發包人自行決定。但是對于使用國家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共資金建設的工程項目,為了加強對項目建設的監督,保證投資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國家規定了實行強制監理的建設工程范圍。屬于實行強制監理的工程,發包人必須依法委托工程監理單位實施監理,對于其他建設工程,則由發包人自行決定是否實行工程監理。對需要實行工程監理的,發包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人進行監理。發包人與其委托的工程監理人應當訂立書面委托監理合同,是委托監理合同中工程監理人對工程建設實施監督的依據。發包人與工程監理人之間的關系在性質上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委托合同關系,因此發包人與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以及法律責任,應當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建筑法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

實施工程監理的,在進行工程監理前,發包人應當將委托的監理人的名稱、資質等級、監理人員、監理內容及監理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的建設工程的承包人。建設工程監理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合同,對承包人在工程建設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發包人對工程建設進行監督。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發包人要求設計人改正;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施工人改正。工程監理人在監理過程中,應當遵守客觀、公正的執業準則,不得與承包人串通,為承包人謀取非法利益。[page]

工程監理人不按照委托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合同規定的要求和檢查方法規定進行檢查,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例如工程建設質量不合格,通常既與承包人不按照要求施工有關,也與監理人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監理義務有關,在這種情況下造成發包人損失的,承包人與監理人都應當承擔各自的賠償責任。至于如何確定監理人相應的賠償責任,應當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確定。工程監理人與承包人串通,為承包人謀取非法利益,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二百七十七條發包人在不妨礙承包人正常作業的情況下,可以隨時對作業進度、質量進行檢查。

【釋義】本條是關于發包人檢查權的規定。

為了提高工程的建設水平、保證施工進度和質量、充分發揮投資效益、保障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的實施,保護發包人的利益,本條規定了發包人可以隨時對工程作業的進度和質量進行檢查。

發包人對工程作業的檢查一般通過兩種方式。一種是委派具體管理人員作為工地代表。發包人委派工地代表后,應當及時通知承包人。派駐的工地代表負責對工程進度、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辦理中間交工工程驗收手續以及其他應當由發包人解決的事宜。另一種是發包人委托監理人實施對工程建設過程中的檢查。國家規定強制監理的工程,發包人應當委托監理人對工程實施監理。除此之外,發包人也可以自愿委托監理人對工程進行監理。監理人應當是具有相應工程監理資質證書的監理公司、監理事務所和兼監理業務的工程設計、科研及工程建設咨詢公司。發包人委托監理的,應當與監理人訂立書面的委托監理合同。在實施工程監理前,發包人應當將委托監理單位、監理內容及監理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工程的承包人。監理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人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發包人對承包人的建設工作實施監督。

根據本條的規定,發包人可以隨時對工程作業的進度和質量進行檢查。工地代表、監理人在檢查過程中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設工程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發包人要求設計人改正。如果發現工程的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工地代表和監理人有權要求承包人改正。承包人應當接受發包人的檢查,為工地代表和監理人的工作提供方便和協助,并應發包人的要求,及時向發包人提供月份作業計劃、月份施工統計報表、施工進度報告表、工程事故報告等文件。如果承包人的勘察、設計、施工等工作不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當發包人或工地代表、監理人提出改正要求的,承包人應當立即改正,不得拒絕。[page]

發包人有權對承包人的工程作業進行檢查,但另一方面發包人的檢查行為要合理,不能因此妨礙承包人的正常作業。這也是從平等對待雙方當事人,維護承包人的合法權益出發,對發包人的檢查權進行合理的限制。因此本條規定了“發包人在不妨礙承包人正常作業的情況下”這個前提。如果因為發包人或者工地代表、監理人的不當行為致使承包人無法進行正常作業的,承包人有權要求順延工期,造成承包人停工、返工、窩工等損失的,有權要求發包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七十八條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承包人應當通知發包人檢查。發包人沒有及時檢查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釋義】本條是關于隱蔽工程的規定。

隱蔽工程是指地基、電氣管線。供水供熱管線等需要覆蓋、掩蓋的工程。由于隱蔽工程在隱蔽后,如果發生質量問題,還得重新覆蓋和掩蓋,會造成返工等非常大的損失,為了避免資源的浪費和當事人雙方的損失,保證工程的質量和工程順利完成,本條規定了承包人在隱蔽工程隱蔽以前,應當通知發包人檢查,發包人檢查合格的,方可進行隱蔽工程。實踐中,當工程具備覆蓋、掩蓋條件的,承包人應當先進行自檢,自檢合格后,在隱蔽工程進行隱蔽前及時通知發包人或發包人派駐的工地代表對隱蔽工程的條件進行檢查并參加隱蔽工程的作業。通知包括承包人的自檢記錄、隱蔽的內容、檢查時間和地點。發包人或其派駐的工地代表接到通知后,應當在要求的時間內到達隱蔽現場,對隱蔽工程的條件進行檢查,檢查合格的,發包人或者其派駐的工地代表在檢查記錄上簽字,承包人檢查合格后方可進行隱蔽施工。發包人檢查發現隱蔽工程條件不合格的,有權要求承包人在一定期限內完善工程條件。隱蔽工程條件符合規范要求,發包人檢查合格后,發包人或者其派駐工地代表在檢查后拒絕在檢查記錄上簽字的,在實踐中可視為發包人已經批準,承包人可以進行隱蔽工程施工。

發包人在接到通知后,沒有按期對隱蔽工程條件進行檢查的,承包人應當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進行檢查。因為發包人不進行檢查,承包人就無法進行隱蔽施工,因此承包人通知發包人檢查而發包人未能及時進行檢查的,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承包人可以順延工期,并要求發包人賠償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

如果承包人未通知發包人檢查而自行進行隱蔽工程的,事后發包人有權要求對已隱蔽的工程進行檢查,承包人應當按照要求進行剝露,并在檢查后重新隱蔽或者修復后隱蔽。如果經檢查隱蔽工程不符合要求的,承包人應當返工,重新進行隱蔽。在這種情況下檢查隱蔽工程所發生的費用如檢查費用、返工費用、材料費用等由承包人負擔,承包人還應承擔工期延誤的違約責任。[page]

第二百七十九條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并接收該建設工程。

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釋義】本條是關于竣工驗收的規定。

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是指建設工程已按照設計要求完成全部工作任務,準備交付給發包人投入使用時,由發包人或者有關主管部門依照國家關于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制度的規定,對該項工程是否合乎設計要求和工程質量標準所進行的檢查、考核工作。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是工程建設全過程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對工程質量實行控制的最后一個重要環節。

實踐中,建設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應當按照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發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并按照合同約定的日期和份數向發包人提交竣工圖。竣工日期為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需要修改后才能達到竣工要求的,應為承包人修理、改建后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

發包人接到竣工驗收報告后,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對工程進行驗收。驗收的內容主要內容是。第一,工程是否符合規定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建設工程的質量標準包括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的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強制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以及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建設工程合同中約定的對該項建設工程特殊的質量要求,以及為體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質量標準和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而在工程設計文件、施工圖紙和說明書中提出的有關工程質量的具體指標和技術要求。第二,承包人是否提供了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這里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一般應包括建設工程合同、建設用地的批準文件、工程的設計圖紙及其他有關設計文件、工程所用主要建設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出廠檢驗合格證明和進場檢驗報告;申請竣工驗收的報告書及有關工程建設的技術檔案等。第三,承包人是否有建設工程質量檢驗書。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承包人應當對其施工的建設工程質量在一定期限內承擔保修責任,以維護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為此承包人應當按規定提供建設工程質量保修證書,作為其向用戶承諾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書面憑證。第四,工程是否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例如,按照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城市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還應做到住宅及公共配套設施、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等單項工程全部驗收合格,驗收資料齊全;各類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裝飾色調等符合批準的規劃設計要求;施工工具、暫設工程、建筑殘土、剩余構件全部拆除運走,達到場清地平;有綠化要求的是否已按綠化設計全部完成,達到樹活草青等。[page]

發包人在驗收后及時作出批準或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人應當按照發包人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修理或者改建,并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理、改建的費用。為了防止發包人為了拖延支付工程款而遲延進行驗收,在實踐中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無正當理由不組織驗收,或者在驗收后的合理期間內既不表示是否批準且又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批準,承包人可以要求發包人辦理結算手續,支付工程款。發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日期對工程進行驗收的,應從合同約定的期限的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擔保管費用。

竣工驗收合格后,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在工程建設實踐中,竣工報告批準后,承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時間、方式向發包人提出結算報告,辦理竣工結算。發包人在收到結算報告后,應當及時給予批準或者提出修改意見,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將撥款通知送經辦銀行支付工程款,并將副本送承包人。承包人在收到工程款后將竣工的工程交付發包人,發包人應當接收該工程。現實中有的發包人為了拖延支付工程款,在驗收后遲遲不進行工程結算。在實踐中,發包人無正當理由在收到竣工報告后遲延辦理結算的,應當按施工企業向銀行同期貸款的最高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擔其他違約責任。

建設工程必須經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沒有經過竣工驗收或者經過竣工驗收確定為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如果發包人在竣工驗收前,擅自使用工程,發生質量問題的,由發包人自行負責。

第二百八十條勘察、設計的質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設計文件拖延工期,造成發包人損失的,勘察人、設計人應當繼續完善勘察、設計,減收或者免收勘察、設計費并賠償損失。

【釋義】本條是關于勘察、設計人對勘察、設計質量責任的規定。

建設工程的勘察,擔負著為工程建設提供地質資料的任務,建設工程的勘察人應當按照現行的標準、規范、規程和技術條例,進行工程測量、勘測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等勘察工作,并按照合同規定的進度提交符合質量要求的勘察成果。建設工程的設計,是直接為工程施工提供據以遵循的技術依據。建設工程的設計人應當根據設計技術經濟協議文件、設計標準、技術規范、規程、定額等提出勘察技術要求和進行設計,并按照合同約定的進度提交符合質量要求的設計文件(包括概預算文件、材料設備清單)。

勘察、設計的質量是決定整個建設工程質量的基礎,如果勘察、設計的質量存在問題,整個建設工程質量也就沒有保障,因此工程的勘察、設計必須符合質量要求。根據本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建設工程的勘察人、設計人必須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其所提交的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符合以下要求:[page]

1.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這里講的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既包括要符合本法的規定,也要包括符合建筑法、城市規劃法、土地管理法、環境保護法以及其他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2.符合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這里的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標準是指依照標準化法及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的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標準化法規定,對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標準;同時規定,對需要在全國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國家標準。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對沒有國家標準而又需要在全國某個行業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強制執行的標準是強制性標準。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國家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的標準,是涉及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屬于強制性的標準。勘察人、設計人的勘察、設計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設工程安全標準的要求,保證其勘察、設計的質量。

3.符合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技術規范。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技術規范,通常是以標準的形式制定、發布的。對有關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規范的強制性標準,勘察、設計人必須遵照執行。建設工程的勘察文件應當反映工程的地質、地形地貌、水文地質狀況,符合規范、規程,做到勘察方案合理、評價準確、數據可靠。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的深度應當滿足相應設計階段的技術要求,施工圖應當配套,細節點應當交待清楚,標注說明應當清晰、完整。

4.符合合同的約定。勘察、設計文件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有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前提下,還應當符合勘察、設計合同約定的特殊質量要求。

勘察人、設計人提交的勘察、設計文件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根據本條的規定,發包人可以請求勘察人、設計人承擔以下違約責任:繼續完善勘察、設計,減收或者免收勘察、設計費,賠償損失。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勘察、設計質量只有輕微質量瑕疵的,發包人可以請求勘察人、設計人繼續完善勘察、設計,如果勘察人、設計人不具備完成符合要求的勘察、設計工作能力或者提交的勘察、設計質量嚴重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可以解除合同,重新委托其他勘察人、設計人完成勘察、設計工作。如果勘察、設計不符合約定造成工程質量問題的,勘察人、設計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勘察人、設計人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提交勘察、設計文件,發包人可以催告勘察人、設計人盡快提交勘察、設計文件,如果勘察、設計文件的遲延致使工期拖延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的,發包人可以請求勘察人、設計人賠償損失。如果勘察人、設計人在催告后合理期限內仍未能提交勘察、設計文件,嚴重影響工程進度的,發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委托其他勘察人、設計人完成勘察、設計工作。[page]

第二百八十一條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釋義】本條是關于施工人對建設工程質量責任的規定。

建設工程的施工是指根據工程的設計文件和施工圖紙的要求,通過施工作業最終形成建設工程實體的建設。在建設勘察、設計的質量沒有問題的情況下,整個建設工程的質量狀況最終取決于施工質量。這里所說的施工質量包括各類工程中土建工程的質量,也包括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和設備的安裝質量。根據本條規定,建設工程的施工人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在現實中,不少建設工程的質量問題都與建設工程的施工有關。小的施工問題,如屋面漏水、墻面開裂、管道阻塞,給用戶帶來很大的生活不便;大的質量問題,則會釀成人身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的惡性事故。因此,建設工程的施工人必須以對國家和人民財產安全負責任的態度,嚴格按照工程設計文件和技術標準進行施工,嚴把質量關,做好工程施工的各項質量控制與管理工作。

建設工程的施工人為保證工程的施工質量,必須做到嚴格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工程設計圖紙是建設設計單位根據工程的功能、質量等方面的要求所做出的設計工作的最終成果,其中的施工圖是對建設工程的建筑物、設備、管線等工程對象物的尺寸、布置、選用材料、構造、相互關系、施工及安裝質量要求的詳細圖紙和說明,是指導施工的直接依據。進行建設工程的各項施工活動,包括土建工程的施工、給排水系統的施工、供熱供暖系統的施工等,都必須按照相應的施工圖紙的要求進行。建設工程施工人除必須嚴格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施工外,還必須按照建設工程施工的技術標準的要求進行施工。施工技術標準是施工作業人員進行每一項施工操作的技術依據,包括對各項施工準備、施工操作工藝流程和應達到的質量要求的規定。從現實情況看,工程施工中的偷工減料行為,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的通病,是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重要原因。所謂的“偷工”是指不按施工技術標準規定的施工工藝流程進行施工作業,擅自減少工作量的行為。所謂的“減料”是指在工程施工中違反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準的規定,擅自減少建筑材料的數量和降低用料質量的行為。因此施工人除嚴格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外,在施工中不得偷工減料。

凡是因施工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問題,都要由施工人承擔責任。這些責任包括由建設施工人對存在質量問題的工程進行修理、返工或改建并承擔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由有關行政機關對違法施工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責任;以及對造成重大質量事故、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照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本條則是規定了施工人因施工質量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如果因施工人原因致使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可以請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對工程進行修理或者返工、改建以達到約定的質量要求。如果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工程遲延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逾期交付的違約責任。這里的違約責任包括賠償發包人因逾期交付受到的損失,按照約定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減少價款、執行定金罰則等。發包人可以根據施工人違約程度和損失大小,合理選擇請求施工人承擔上述違約責任。[page]

第二百八十一條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釋義】本條是關于承包人在建設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內質量保證責任的規定。

根據本章的規定,承包人對整個工程質量負責,當然也應當對建設工程的在合理使用期間的質量安全承擔責任。根據本條的規定,承包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因承包人的原因引起的建設工程對人身、財產的損害。建設工程的承包人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認真履行工程質量保證義務。建設工程的勘察人應當為建設工程提供準確的有關工程地質資料;建設工程的設計人應當按照有關保證工程質量安全的法律、法規和設計規范的規定進行設計,保證建設工程的設計安全可靠;建設工程的施工人必須嚴格按照工程設計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施工,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不得有任何偷工減料的行為。任何一方不履行法定質量保證義務,造成工程質量安全問題的,承包人都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如果不屬于承包人的原因,例如,是用戶使用不當等原因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的,承包人不承擔責任。現實中,有的發包人違法發包如非法壓價、接收回扣選擇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承包人,因此引起的質量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發包人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2.人身、財產損害是發生在建設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內。建設工程,一旦建成,一般都將長期使用,這就要求在建設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內,不能有危及使用安全的質量問題,否則將會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構成威脅,對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為此首先需要確定“合理使用期限”即建設工程的承包人對其建設產品承擔質量責任的責任期間。該合理期限一般自交付發包人時起算。但與一般產品的生產者對其產品的質量缺陷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責任期限最長不超過自產品交付使用最初用戶10年不同,建設工程的承包人應當在該建設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內對整個工程質量安全承擔責任。關于合理使用期限是多少,本法未作具體規定。這需要根據各類建設工程的不同情況,如建筑物結構、使用功能、所處的自然環境等因素,由有關技術部門作出判斷。在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制定的《民用建筑設計通則(試行)》中規定,按民用建筑的主體結構確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為四級:一級耐久年限為100年以上,適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層建筑(指10層以上住宅建筑、總高度超過24米的公共建筑及綜合性建筑);二級耐久年限為50年一100年,適用于一般建筑;三級耐久年限為25-50年,適用于次要建筑;四級耐久年限為15年以下,適用于臨時性建筑。也就是說,除臨時性建筑外,民用建筑的合理使用期限最低也應在25年以上,在這個期間內,必須保證建筑物的安全使用。如果該建設工程已過合理使用期限的,原則上不允許繼續使用,用戶繼續使用后,因該建設工程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的,承包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page]

3.造成了人身和財產損害。這里的受損害方不僅僅指建設工程合同的對方當事人即發包人,也包括建設工程的最終用戶以及因該建設工程而受到損害的其他人。

根據本條規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事故,致使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是造成發包人的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的,發包人可以選擇請求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第二百八十三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釋義】本條是關于發包人未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違約責任的規定。

如果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由發包人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原材料、設備的種類、規格、數量、單價、質量等級和提供時間、地點的清單,向承包人提供建設所需的原材料、設備及其產品合格證明。承包人與發包人應當一起對原材料、設備進行檢驗、驗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發包人支付相應的保管費用。對于必須經過試驗才能使用的材料,承包人應當按照約定進行測燃、毒性反應等測試。不具備測試條件的,可以委托專業機構進行測試,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如果經檢驗發包人提供的原材料、設備的種類、規格、型號、質量等級與約定不符合的,承包人有權拒絕接收保管,并可以要求發包人運出施工現場并予以更換。如果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時間提供原材料、設備的,承包人可以中止施工并順延工期,因此造成承包人停工、窩工損失的,由發包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由發包人提供場地的,發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提供承包人施工、操作、運輸、堆放材料設備的場地以及建設工作涉及的周圍場地(包括一切通道)。具體工作包括:1.發包人應當在承包人工作前及時辦理有關批件、證件和臨時用地等的申報手續,包括工程地址和臨時設施范圍內的土地征用、租用,申請施工許可證和占道、爆破及臨時鐵道專用岔線許可證。2.確定建設工程及有關道路、線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標樁、水準點和座標控制點。3.發包人在提供場地前,應當清除施工現場內一切影響承包人施工的障礙,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水、電、熱力、電訊等管道線路,保證承包人施工期間的需要。發包人未能提供符合約定、適合工作的場地致使承包人無法開展工作的,承包人有權要求發包人排除障礙、順延工期,并可以暫停工作,因此造成承包人停工、窩工損失的,承包人可以要求發包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page]

由發包人提供工程建設所需資金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和數額向承包人支付。這里的資金一般是指工程款。在現實中,由發包人提供工程款的包括預付工程款和按工程進度支付工程款兩種,具體可由雙方當事人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約定。如果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由發包人預付工程款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和數額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開工后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發包人未按照合同約定預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向發包人發出預付工程款的通知,發包人在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照要求預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停止工作并順延工期,發包人應當從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利息,并賠償因此造成承包人停工、窩工的損失。如果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發包人按工程進度付款的,發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進度支付工程款。實踐中,完成約定的工程部分后,由發包人確認工程量,以構成合同價款相應項目的單價和取費標準計算出工程價款,經發包人簽字后支付。發包人在計算結果簽字后的合理期限內仍未能按照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向發包人發出支付工程款的通知,發包人在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照要求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停止工作并順延工期,發包人應當從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價款的利息,并賠償因此造成承包人停工、窩工的損失。

由發包人提供有關工程建設技術資料的,發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和份數向承包人提供符合約定要求的技術資料。這里的技術資料主要包括勘察數據、設計文件、施工圖紙以及說明書等。因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包人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技術規程和設計圖紙、施工圖等技術資料進行施工,如果發包人未能按照約定提供技術資料,承包人就不能正常進行工作,在這種情況下;承包人可以要求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提供建設工作所必須的技術資料并有權暫停工作,順延工期,并有權要求發包人承擔承包人因停工、窩工所造成的損失。

第二百八十四條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釋義】本條是關于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緩建所應承擔責任的規定。

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發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為承包人的建設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保證工程建設順利進行。如果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建設無法按照約定的進度進行,承包人可以停建、或者緩建。這里的“因為發包人的原因”在實踐中一般指下列情況:1.發包人變更工程量;2.發包人提供的設計文件等技術資料有錯誤或者發包人變更設計文件;3.發包人未能按照約定及時提供建設材料、設備或者工程進度款;4.發包人未能及時進行中間工程和隱蔽工程條件的驗收并辦理有關交工手續;5.發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的約定保障建設工作所需的工作條件致使工作無法正常進行的,等等。在發生上述原因,致使工程建設無法正常進行的情況下,承包人可以停建、緩建、順延工期,并及時通知發包人。承包人在停建、緩建期間應當采取合理措施減少和避免損失,妥善保護好已完成工程和做好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將自有機械和人員撤出施工現場,發包人應當為承包人的撤出提供必要的條件。承包人應當將停建、緩建過程中發生的經濟支出和其他實際發生的費用向發包人提出報告。[page]

發包人因自身原因致使工程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首先發包人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同時應當排除障礙,使承包人盡快恢復建設工作。如承包人在施工中發現設計有錯誤和不合理之處,應當通知發包人,發包人在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同設計人等有關單位研究確定修改意見或者變更設計,并及時將修訂后的設計文件送交承包人。發包人還應當賠償承包人在停建、緩建期間的損失,包括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所造成的損失和實際發生的費用。

第二百八十五條因發包人變更計劃,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設計,發包人應當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

【釋義】本條是關于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設計所應承擔責任的規定。

在工程勘察、設計合同中,發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勘察人、設計人提供開展勘察、設計工作所需要的基礎資料、技術要求并對提供的時間、進度和資料的可靠性負責。

委托勘察的,在勘察工作開展前,應當向勘察人明確技術要求和勘察階段,按時提供勘察工作所需要的勘察基礎資料和附圖并滿足勘察人編寫綱要和編制工程預算的基本要求。在勘察前,發包人應當根據勘察人提出的用料計劃,按時準備好各種材料,并承擔費用。發包人應當為勘察人開展工作提供必要條件,包括派員協助勘察人與有關部門的工作聯系,及時為勘察人創造并解決勘察現場條件。如征購土地、拆除障礙物、平整施工現場、修好通行道路、接通電源、水源等,并承擔其費用;按照合同為勘察人員準備好食宿、辦公等生活工作條件等。

委托設計的,發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向設計人提供設計的基礎資料、設計的技術要求。在初步設計前,發包人應當向設計人提供經過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選址報告以及原料(或經過批準的資源報告)、燃料、水、電、運輸等方面的協議文件和能滿足初步設計要求的勘察資料、需要經過科研取得的技術資料;在施工設計前,發包人應當提供經過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和能滿足施工圖設計要求的勘察資料、施工條件以及有關設備的技術資料。同時,發包人在設計人員入場工作時,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以保證其正常開展工作。

發包人向勘察人、設計人提供有關的技術資料的,發包人應當對該技術資料的質量和準確性負責。

發包人變更勘察、設計項目、規模、條件需要重新進行勘察、設計的,應當及時通知勘察人、設計人,勘察人、設計人在接到通知后,應當返工或者修改設計,并有權順延工期。發包人應當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返工相應增加支付勘察費、設計費。[page]

勘察人、設計人在工作中發現發包人提供的技術資料不準確的,勘察人、設計人應當通知發包人修改技術資料,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準確的技術資料。如果該技術資料有嚴重錯誤致使勘察、設計工作無法正常進行的,在發包人重新提供技術資料前,勘察人、設計人有權停工、順延工期,停工的損失應當由發包人承擔。發包人重新提供的技術資料有重大修改,需要勘察人、設計人返工、修改設計的,勘察人、設計人應當按照新的技術資料進行勘察、設計工作,發包人應當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相應增加支付勘察費、設計費。

發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勘察、設計工作所需工作條件的,勘察人、設計人應當通知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提供,如果發包人未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致使勘察、設計工作無法正常進行的,勘察人、設計人有權停工、順延工期,并要求發包人承擔勘察人、設計人停工期間的損失。

第二百八十六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釋義】本條是關于發包人未支付工程價款的責任的規定。

發包人在工程建設完成后,對竣工驗收合格的工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和期限進行工程決算,支付價款,在向承包人支付價款后接受工程。在實踐中,建設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應當按照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發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接到竣工驗收報告后,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對工程進行驗收。竣工驗收合格后,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在工程建設實踐中,當竣工報告批準后,承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時間、方式向發包人提出結算報告,辦理竣工結算。發包人在收到結算報告后,應當及時作出批準或者提出修改意見,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將撥款通知送經辦銀行支付工程款,并將副本送承包人。承包人在收到工程款后將竣工的工程交付發包人,發包人應當接收該工程。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并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從90年代初到現在,隨著固定資產投資規模的過快增長,拖欠工程款的現象出現了大幅度增加的勢頭。不少地區的工程款拖欠數額龐大,有的工程拖欠付款無期限,問題已經相當突出,不僅嚴重地影響建設企業的生產經營,制約了建設企業的發展,也影響了工程建設進度,制約了投資效益的提高。為了確實解決拖欠工程款的問題,保障承包人價款債權的實現,本條規定了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價款,經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承包人按照本條規定行使優先受償權,應當注意以下幾點:[page]

1.發包人不支付價款的,承包人不能立即將該工程折價、拍賣,而是應當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如果在該期限內,發包人已經支付了價款,承包人只能要求發包人承擔支付約定的違約金或者支付逾期的利息、賠償其他損失等違約責任。如果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內,發包人仍不能支付價款的,承包人才能將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以優先受償。

2.承包人對工程依法折價或者拍賣的,應當遵循一定的程序。發包人對工程折價的,應當與發包人達成協議,參照市場價格確定一定的價款把該工程的所有權由發包人轉移給承包人,從而使承包人的價款債權得以實現。承包人因與發包人達不成折價協議而采取拍賣方式的,應當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將該工程予以拍賣。承包人不得委托拍賣公司或者自行將工程予以拍賣。

3.工程折價或者拍賣后所得價款如果超出發包人應付價款數額的,該超過的部分應當歸發包人所有;如果折價或者拍賣所得價款還不足以清償承包人價款債權額的,承包人可以請求發包人支付不足部分。

4.根據本條規定,按照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承包人不能將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如該工程的所有權不屬于發包人,承包人就不得將該工程折價。如國家重點工程、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等也不宜折價或者拍賣。

第二百八十七條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承攬合同的有關規定。

【釋義】本條是關于適用承攬合同的規定。

建設工程合同在性質上屬于完成工作的合同。完成工作的合同是在傳統民法的承攬合同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一大類合同,一般包括承攬合同、技術服務和技術開發合同。傳統的承攬合同一般包括承攬和建設工程合同,一些國家的民法典中都專章規定了承攬,并把建設工程也納入規范。我國經濟合同法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分別規定了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在起草合同法時,考慮到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和技術合同法三法合一,經濟合同法中規定的有名合同應當保留并專章予以規定,我國經濟合同法已將建設工程合同作為不同于承攬合同的一類新的合同。同時又考慮到建設工程不同于其他工作的完成,具有與一般承攬合同不同的一些特點。因此,在第十五章規定了承攬合同,在第十六章規定了建設工程合同。按照本法的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印刷、廣告、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的主體是發包人和承包人。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是建設工程,包括建設房屋、公路、鐵路、橋梁、隧洞、水庫工程。建設工程合同原為承攬合同中的一種,屬于承攬完成不動產工程項目的合同。承攬合同和建設工程合同也具有與一般承攬合同相同的特征:如都是諾成合同、雙務合同、有償合同,都以完成一定工作為目的,標的都具有特定性。因此,本條規定了,本章沒有規定而承攬合同一章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建設工程合同的性質適用承攬合同中的這些規定。建設工程合同中的發包人相當于承攬合同中的定作人,承包人相當于承攬合同中的承攬人。[page]

經過把本章與承攬合同一章的比較,我們大致可以看出以下條款是本章沒有規定而在承攬合同中是有規定的: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五條規定:“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承攬人應當按照約定選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檢驗。”

根據本條規定,如果當事人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約定由承包人提供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并約定了提供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時間、數量和質量的,承包人就應當按照約定準備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承包人準備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時,還應當備齊有關的資料,如發票、質量說明書等說明文件。承包人準備好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后,應當及時通知發包人檢驗,并如實提供發票以及數量和質量的說明文件。發包人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檢驗該材料、構配件和設備,認真查看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以及有關文件。如果合同中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數量、質量的約定,發包人認為承包人選用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符合約定的,應當告知承包人,或者根據承包人的要求以書面形式確認。經檢驗,發包人發現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數量缺少的,應當及時通知承包人補齊。發包人發現材料、構配件和設備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及時通知承包人更換,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六條規定:“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應當及時檢驗,發現不符合約定時,應當立即通知定作人更換、補齊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承攬人不得擅自更換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換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根據本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中,當事人可以約定由發包人提供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發包人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供符合約定數量和質量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當發包人提供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后,承包人應當立即檢驗。如果經承包人檢驗,發包人提供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符合約定,承包人應當確認并通告發包人。如果經檢驗,發包人提供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數量不足的,承包人應當通知發包人補齊;發包人提供的材料質量、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約定的,承包人應當及時通知發包人更換以達到合同要求。發包人提供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經檢驗符合約定的,承包人應當妥善保管該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并且應當以該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完成建設工作,不得擅自更換。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承攬人發現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定作人因怠于答復等原因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page]

根據本條規定,如果承包人在建設工作之前或者工作之中發現發包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也就是說按此圖紙或者技術要求難以產生符合合同約定的建設工程,在此情況下,承包人應當及時將該情況通知發包人。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關于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通知后,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修改圖紙和技術要求。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滅失的,承攬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這條的規定,發包人按約提供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后,承包人有義務妥善保管發包人提供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保持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質量狀態,防止材料、構配件和設備非正常損耗,從而保證工程的質量。在工程未交付以前,承包人應當妥善保管工程。如果承包人未盡妥善保管義務,造成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或者工程毀損、滅失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經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復制品或者技術資料。”

根據本條的規定,承包人有保密的義務。承包人的保密義務體現在,承攬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發包人商業秘密的,發包人要求保密的,承包人應當保密,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在建設工程完成后,承包人應當將涉密的圖紙、技術資料等一并返還發包人,未經發包人的許可,承包人不得留存圖紙以及其他技術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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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玉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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