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運輸合同的法律規定

導讀:
解讀運輸合同的法律規定 第二百八十八條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運輸合同主體是運輸合同權利義務的承擔者,即運輸合同的當事人。托運人是指與承運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本法采納了第二種觀點,這是基于以下幾方面的原因:1.運輸合同除了鐵路運輸合同、海上運輸合同和航空運輸合同外,還存在公路運輸、內河運輸等運輸方式,對于這些運輸合同,我國到目前為止,還沒有法律規范,而合同法的規定是要對所有運輸方面的合同都要有所規范。那么解讀運輸合同的法律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解讀運輸合同的法律規定 第二百八十八條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運輸合同主體是運輸合同權利義務的承擔者,即運輸合同的當事人。托運人是指與承運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本法采納了第二種觀點,這是基于以下幾方面的原因:1.運輸合同除了鐵路運輸合同、海上運輸合同和航空運輸合同外,還存在公路運輸、內河運輸等運輸方式,對于這些運輸合同,我國到目前為止,還沒有法律規范,而合同法的規定是要對所有運輸方面的合同都要有所規范。關于解讀運輸合同的法律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解讀運輸合同的法律規定
第二百八十八條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
【釋義】本條是對運輸合同含義的規定。
運輸合同又稱運送合同。本條可以看作是對運輸合同的定義,這個定義參考了有關的法律規定。如海商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收取運費,負責將托運人托運的貨物經海路由一港運至另一港的合同。鐵路法第十一條規定,鐵路運輸合同是明確鐵路運輸企業與旅客、托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意大利民法典第1678條規定,運送契約是指獲得對價的承運人負有將人或者貨物從一地運至另一地的義務協議。
運輸合同的定義包含了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運輸合同的主體是承運人和旅客、托運人。運輸合同主體是運輸合同權利義務的承擔者,即運輸合同的當事人。根據運輸合同是雙務合同的特性,當事人一方是享受收取運費或者票款權利承擔運送義務的承運人,另一方是享受運送權利并支付運費的旅客和托運人,雙方當事人的數目視具體合同關系而定。在運輸合同中,承運人作為一方當事人,可以是一人或者為數人,如在相繼運輸中承運人可分為締約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在多式聯運合同中有多式聯運經營人和各區段承運人。承運人多為法人或者組織,但也可以是個人。托運人是指與承運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旅客運輸合同中,旅客具有雙重身份,其是運輸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又是運輸合同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
2.運輸合同中的托運人有時就是收貨人,但是在多數情況下,另有收貨人,此時,收貨人不是運輸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外國和國際公約一般都規定,貨物送達目的地后,承運人有通知收貨人的義務,經收貨人請求交付后,取得托運人因運輸合同所產生的權利。在存在收貨人的情況下,托運人與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是為了收貨人的利益,承運人應當依照運輸合同向收貨人交付,但收貨人的權利產生于請求交付之時,而非運輸合同訂立時,收貨人是運輸合同的第三人,也是運輸合同中重要的關系人。
3.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運輸到約定地點。由此可見運輸合同的客體是承運人運送行為,不是貨物和旅客。
4.在運輸合同中,承運人的義務是將旅客或者貨物運輸到約定地點,權利是收票款或者運費;而旅客、托運人的權利和義務與其對應,權利是要求承運人將其運輸到約定地點,義務是向承運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費。這里的票款是指在旅客運輸合同中,旅客向承運人支付的報酬;這里的運費是指在貨物運輸合同中,托運人向承運人支付的報酬。[page]
在本章的立法過程中,對于是否規定運輸合同一章曾有不同的意見。一種觀點認為,我國對于各種方式的運輸合同,都已有專門法作了規定,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已對鐵路運輸合同作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對航空運輸合同作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對海上運輸合同作了規定,因此再在本法規定運輸合同就沒有多大意義,同時還會帶來適用上的麻煩,即在本法對運輸合同也作了規定的情況下,當事人到底是適用本法對運輸合同的規定,還是適用各專門法中的規定?因此在本法中最好不要對運輸合同作出規定。另一種觀點認為,應當對運輸合同作出規定。本法采納了第二種觀點,這是基于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1.運輸合同除了鐵路運輸合同、海上運輸合同和航空運輸合同外,還存在公路運輸、內河運輸等運輸方式,對于這些運輸合同,我國到目前為止,還沒有法律規范,而合同法的規定是要對所有運輸方面的合同都要有所規范。在本法中對運輸合同作出規定,就可以對公路等其他運輸方式運輸的合同作出規范。
2.隨著運輸業的極大發展,出現了一些新的運輸方式,這當中最典型的就是多式聯運合同。多式聯運合同是一種特殊的運輸方式,這種運輸合同有許多不同于其他運輸合同的特征?!吨腥A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的規定范圍太窄,只局限于其中要有一種運輸方式是海運工具的運輸合同。本章在借鑒國際多式聯運公約的基礎上對多式聯運合同作了較為全面的規定,這就可以補充我國以前規定的不足。
3.對于本章的規定與各專門法的關系問題,依據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只要各專門法,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有與本章的規定不一致的,優先適用特別法的規定。只有在特別法沒有規定的情況下,才可以適用本章的規定。
4.我國已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對于運輸合同的規定詳略不一,有的還有不一致的規定。合同法總則以及本章的規定對三大運輸法起著補充的作用。
第二百八十九條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
【釋義】本條是對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運輸的規定。
什么是公共運輸?公共運輸包括班輪、班機和班車運輸,還包括其他以對外公布的固定路線、固定時間、固定價格進行商業性運輸的運輸行為。公共運輸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在運輸中,對公共運輸的承運人要比一般承運人的要求高些。在國外對公共運輸行為一般都有專門的行政性文件進行規范,這些行政性文件對旅客或者托運人的利益都作了較為有利的保護。[page]
2.公共運輸的承運人的運輸行為除了具有商業性的一面外,還由于其是面向社會大眾(包括廣大旅客和托運人)的運輸,具有公益性的一面,例如從事鐵路旅客運輸的承運人就是屬于公用事業單位。
3.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一般都對自己的運輸制定了固定的路線、固定的時間、固定的價格,這是公共運輸最為顯著的特征,從合同法的意義上講,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與旅客或者托運人之間的合同的內容確定化了。這種合同的基本內容不是由具體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的,而是由公共運輸的承運人單方制定的,當然公共運輸的承運人對外公布的固定的價格不是隨便制定的,而是在遵守有關法律的前提下,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等,考慮到中國的實際收入狀況而制定的,并且還要經過主管部門的同意。
4.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與旅客或者托運人之間的運輸合同的形式一般都是格式化的。公共運輸合同的格式化產生的原因是由于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一般都具有壟斷性質,以及運輸事務的頻繁發生。這就決定了具體合同雙方協商在事實上的不可能。但是只有公平合理的,并且依照法律的具體規定而產生的格式化合同才更符合旅客或者托運人的利益。為了防止公共運輸合同內容的不平等,保護和促進運輸經濟的發展,公共運輸合同一般都要經過國家運輸主管部門的審查批準。所以一般來說對于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我國的國務院或者行政主管部門都制定了行政法規或者行政規章等加以規范,例如我國的政府部門制定的《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等都對公共運輸行為作了一定的規范。
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托運人通常的、合理的運輸要求。但在運輸工具已滿載的情況下,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可以拒絕旅客的乘坐要求。由于不可抗力導致不能正常運輸的情況下,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也可以拒絕旅客或者托運人要求按時到達目的地的要求。本條強調的是不得拒絕旅客或者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對這里的“通常合理”要有一個正確的理解,在不同情況下,其內涵是不同的,例如在海上旅客運輸中,旅客坐的是頭等艙,旅客要求提供空調服務就是“通常合理”,而對散艙的旅客來說,要求提供空調就不是“通常合理”的;其次,判斷是否為“通常合理”,不是依單個旅客或者托運人的判斷,而是依一般旅客或者托運人的判斷;最后,這里的“通常合理”意味著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對旅客或者托運人實行差別待遇,例如同為乘坐普通艙位的旅客,承運人就不能對其中的一些旅客提供免費餐,而對另一些旅客不提供。[page]
第二百九十條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
【釋義】本條是對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時間安全運輸的規定。按照約定時間進行安全運輸是承運人的一項主要義務。運輸合同是承運人與旅客或者托運人就運輸事宜所作的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中一般對運輸時間、到達地點和運輸的安全作了約定,承運人應當按合同中的約定進行運輸,否則就要承擔違約責任。
本條要求承運人按照約定時間進行安全運輸的規定包含了三層意思:
1.承運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間內或者合理的期間內進行運輸。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或者合理的期間內,承運人應當將旅客或者托運人托運的貨物運到目的地。如果由于承運人的原因造成旅客或者貨物不能按時到達目的地的,承運人就要承擔運輸遲延的違約責任。
2.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保證旅客或者貨物的安全,運輸行為是一項帶有危險性的活動,特別是航空運輸更是高風險的行業,它直接關系到人民的生命和財產的安全,因此強調運輸活動的安全性是運輸行業的一項基本原則,也是運輸合同立法的基本原則。安全運輸就是承運人要確保被運輸的旅客和貨物以及所使用的運輸設備完好無損。有關法律都有專門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等。
3.承運人應當將旅客、貨物運到約定的地點。正如前面所述,運輸合同實質上是旅客或者貨物從一個地點到另一個地點的位移,旅客或者托運人與承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就是希望承運人把旅客或者貨物運到約定地點。如果承運人不按合同約定的地點運輸,將旅客或者貨物錯運到另一個地點,如運輸合同中約定承運人應當將旅客或者貨物運到上海,承運人卻將旅客或者貨物運到了南京,承運人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百九十一條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或者通常的運輸路線將旅客、貨物運輸到約定地點。
【釋義】本條是對承運人按照約定或者通常運輸路線進行運輸的規定。
運輸合同是從起運地點到目的地的位移,所以承運人運輸時都要按照一定的運輸路線進行運輸。在運輸中,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路線進行運輸,否則就要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承運人應當按通常的運輸路線進行運輸,不得無故繞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或者習慣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線將貨物運往卸貨港。之所以要規定承運人要按照通常的運輸路線進行運輸,主要是基于以下兩方面的原因:[page]
1.承運人按通常的運輸路線進行運輸可以規避一些危險。我們知道通常的運輸路線一般都是經過多次運輸行為的檢驗,并被證明是很安全的,如果不按通常的運輸路線進行運輸,就有可能給運輸活動帶來危險,對于旅客或者貨物帶來危害。例如在民用航空運輸中,航空運輸路線一般都是經過精心測航的,選擇的路線一般都是比較安全的(例如少風暴的發生、少強氣流的出現等惡劣天氣出現),在國際民用航空運輸中,通常的運輸一般還要經過航線所經國家的特別準許,如果民用航空運輸承運人不按通常的運輸路線運輸,就有可能對旅客的生命安全造成危害。
2.一般來說,承運人不按通常的運輸路線進行運輸,還有可能造成運輸遲延,而運輸遲延可能對旅客或者托運人精神上、物質上造成損害。
在有的情況下,承運人不按通常的運輸路線運輸,進行合理的繞行也是準許的,一般不按違約處理。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由于運輸合同中列明的一些具體的事由出現而發生的繞行。例如合同中明確約定,在出現風暴的情況下,航空承運人可以繞行。(2)法律規定的情形下,承運人也可以繞行。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船舶在海上為救助或者企圖救助人命或財產而發生的繞航或者其他合理繞航,不屬于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
3.在運輸中遇到危險,為了運輸工具、旅客或者貨物的安全,承運人也可不按通常的運輸路線進行運輸,可以進行繞行。即使這種危險是運輸前承運人沒有做到謹慎處理使運輸工具處于適運的狀態所致,承運人運輸必須繞行,這種繞行也是合理的。
4.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承運人不能按照通常的運輸路線進行運輸的,承運人也可以合理繞行。
第二百九十二條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應當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承運人未按照約定路線或者通常路線運輸增加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可以拒絕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運輸費用。
【釋義】本條是對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規定。
支付票款或者運費是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的主要的義務。在旅客運輸合同中,旅客支付票款的義務一般是在購買旅客運輸票證時履行,旅客沒有支付票款一般是不能取得運輸票證的。如由收貨人支付運費應當在運輸單證上載明,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托運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運人支付運費。托運人與承運人可以約定運費由收貨人支付;但是,此項約定應當在運輸單證中載明。
如果在運輸單證中沒有載明應由收貨人支付運費,收貨人一般可以拒絕支付運費。按運費的支付時間可以分為“運費預付”和“運費到付”兩種。“運費預付”是指承運人在簽發單據之前就已經收到運費。這種支付方式是受承運人歡迎的,因為他們無需承擔運費的風險,但不可抗力滅失的除外,“運費到付”就是在貨物到達目的地后,承運人才能收到運費。這種支付方式對于承運人來講,承擔的風險比較大,但是這種支付方式在運輸中時常出現,例如海上的國際貨物運輸中,在FOB價格條件下,買方才是真正的托運人,所以就有可能采用運費到付的方式,但此時,應當在運輸單證中注明,運費由收貨人支付。[page]
本條規定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有向承運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費的義務,同時也規定,承運人未按照約定路線或者合理路線運輸而增加票款或者運費的,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可以拒絕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運費。在日常的生活和經濟活動中,常常出現這樣一些情況,承運人不按照運輸合同中約定的運輸路線或者合理的運輸路線進行運輸,向旅客要求增加票款,向貨物的托運人或者收貨人要求增加運費。承運人沒有正當理由不按照約定的路線或者合理的路線進行運輸,是其自己的過錯,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沒有任何過錯,因此在此種情況下,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可以拒絕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運費。
第二節客運合同
第二百九十三條客運合同自承運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釋義】本條是對旅客運輸合同的成立時間所作的規定。
旅客運輸合同作為民事合同的一種,其訂立和成立與其他民事合同的訂立和成立有相同的地方,但是旅客運輸合同的訂立和成立時間上也有其特殊的地方。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從合同行為主體方面來看,在旅客運輸合同中,運輸部門一般具有獨占的地位,制作并發布標準合同,其相對人是社會中不特定的大眾,任何人都可以按這些企業發布的標準合同確立合同關系。但是旅客運輸領域中還有一個特殊情況的存在,即旅客運輸供求關系所造成的運力與運量的矛盾總是存在的。在運力大于運量的情況下,承運人不應拒絕也不會拒絕旅客。如果在運力小于運量的情況下,承運人就可能滿足不了所有旅客的要求。在實踐中,如鐵路客運中,往往在售票窗口告示某車次的可售票的數量;班輪客運中承運人在營業地或者報紙上公告航次和艙位數量,承運人在此運量的范圍內才受拘束。
2.從運輸合同的內容來看,承運人所制作公布的客票、價目表和班次時刻表等間接或者直接地構成合同內容,但是否構成合同的內容,是以合同是否成立為界限,在旅客購票以前,即合同成立以前,這些內容的性質僅在于說明承運人的運輸能力、運輸安排、價格等實際情況,對承運人法定資格、經營范圍、經營行為能力的公示,此時上述內容還不構成具體運輸合同的內容,只有在旅客向承運人交付票款,取得客票后,合同才成立,上述內容也才成為運輸合同的內容。
3.旅客運輸合同一般在旅客取得客票時,合同成立。在旅客運輸合同中,一般合同一成立,旅客就已履行了其主要的義務,即支付票款的義務。
旅客運輸合同的成立時間和地點,涉及合同當事人受合同約束的開始時間和案件管轄問題,而國際旅客運輸合同的成立往往還涉及法律適用問題。在普通情況下,客票就是旅客運輸合同成立的憑據,也就是說承運人向旅客簽發的客票證明了承運人和旅客之間訂立了合同。所以旅客運輸合同的成立時間一般即是旅客客票的取得時間。但是在運輸合同的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情況下,旅客運輸合同的成立時間可以不是在客票的交付時成立,例如,在航空運輸中,旅客與承運人約定航空運輸合同從旅客登上飛機時成立,則該航空運輸合同的成立時間即為旅客登上飛機那一刻。本條還規定,在另有交易習慣的情況下,旅客運輸合同的成立時間也可以不在交付客票時成立,例如在出租車運輸中,客票的交付時間一般在運輸行為完成后,按出租車運輸的交易習慣,該運輸合同在旅客登上出租車時就成立。
第二百九十四條旅客應當持有效客票乘運。旅客無票乘運、超程乘運、越級乘運或者持失效客票乘運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釋義】本條是對旅客應當持有效客票乘運義務的規定。
客票是旅客運輸合同的證明,旅客持有的客票一般也就意味著其與承運人之間有運輸關系的存在,旅客憑客票就可以要求承運人履行運輸的義務,但是由于客票具有流通性和一次性的特點,如鐵路運輸中的火車票,所以旅客也必須履行持有效的客票進行乘運的義務。但是在旅客運輸中常常出現旅客無票進行乘運、越級乘運、超程乘運或者持已經失效的客票進行乘運的現象。所謂越級乘運就是指旅客自行乘坐超過客票指定的等級席位,如在海上旅客運輸合同中,旅客買的是四等艙的客票,但他在船上自行占了三等艙的席位。所謂超程乘運就是旅客自行乘運的到達地超過了客票指定的目的地,例如在鐵路運輸中,旅客購買的客票上的目的地是長沙,而該旅客卻持該客票坐到了廣州。
對于旅客無票乘運、超程乘運、越級乘運或者持失效客票乘運的行為,應當如何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第十四條規定,旅客乘車應當持有效車票。對無票乘車或者持失效車票乘車的,應當補收票款,并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拒不交付的,鐵路運輸企業可以責令下車?!吨腥A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旅客無票乘船、越級乘船或者超程乘船,應當按照規定補足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拒不交付票款的,船長有權在適當地點令其離船,承運人有權向其追償。根據本條的規定,可以看出,承運人對旅客這種行為的處理可以分為兩個層次。首先,旅客無票乘運、超程乘運、越級乘運或者持失效客票乘運的,應當向承運人補交票款。同時根據本條的規定承運人或者有關主管部門有權頒布規定,旅客無票乘運、超程乘運、越級乘運或者持失效客票乘運的,承運人可以按規定加收票款。補足票款是乘客的義務,所以本條用了“應當”,至于是否按規定向乘客加收票款,則由承運人自己酌情處理,所以用了“可以”二字。其次,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這里的拒絕運輸是指承運人有權在適當的地點令其離開運輸工具。當然在旅客拒不交付票款,承運人在適當地點令其離開運輸工具后,承運人仍有權向旅客追償。[page]
第二百九十五條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記載的時間乘坐的,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辦理退票或者變更手續。逾期辦理的,承運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擔運輸義務。
【釋義】本條是對旅客辦理退票或者變更乘運手續的規定。
客票是旅客運輸合同的憑證,在客票上通常都載明了航次或者車次、運輸開始的時間、客位的等級和票價等內容。承運人應當按照客票載明的時間進行乘運,并且要保證旅客在載明的時間內到達目的地。但是旅客自己也應當在客票載明的時間內乘坐。如果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記載的時間進行乘坐的,承運人或者有關部門的規定一般都允許旅客在一定的時間內退票或者變更客票。也即是說,在客票載明的乘坐時間前,承運人或者有關部門規定一般都給予了旅客單方解除運輸合同或者單方變更運輸合同的權利,但是這種權利是有時間限制的,如果旅客在約定的時間內不辦理退票或者變更手續,則超過該時間后,承運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且也不再承擔運輸旅客的義務。例如在鐵路運輸中,鐵路承運人一般都規定在火車開車前幾個小時后,就不再辦理旅客的退票或者變更客票的手續。同時還規定,旅客退票的,一般要對承運人賠償一定的損失;旅客變更客票的,承運人一般要收取一定的手續費。
對于本條的規定需要注意的是,本條的規定只適用于由于旅客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載明的時間乘坐的情形。如果旅客不能按照客票的時間乘坐的原因是由于承運人造成的,則根據本節第二百九十九條的規定,旅客可以要求承運人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此時對于旅客要求退票的,承運人應當全額退還票款。
第二百九十六條旅客在運輸中應當按照約定的限量攜帶行李。超過限量攜帶行李的,應當辦理托運手續。
【釋義】本條是對旅客應當按照約定的限量攜帶行李的規定。
旅客運輸合同中,承運人的主要義務是將旅客從起運地運到目的地,而不是為了專門運輸行李。但是為了旅客乘運途中的方便,承運人或者有關部門一般也允許旅客隨身攜帶一定數量的行李。到底旅客在乘運過程中可以隨身攜帶多少數量的行李,旅客與承運人一般在運輸合同中都有約定。例如在航空旅客運輸中,航空承運人一般規定每位旅客隨身攜帶的行李重量不得超過一定的公斤數。對于旅客超過約定隨身攜帶行李數量的行李應當怎么辦?在運輸實踐當中的一般做法是承運人要求旅客辦理托運的手續,如果旅客拒不辦理托運手續,一定要隨身攜帶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對于旅客托運的行李應當按照貨物運輸合同的規定進行處理。[page]
第二百九十七條旅客不得隨身攜帶或者在行李中夾帶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運輸工具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
旅客違反前款規定的,承運人可以將違禁物品卸下、銷毀或者送交有關部門。旅客堅持攜帶或者夾帶違禁物品的,承運人應當拒絕運輸。
【釋義】本條是對旅客攜帶違禁物品或者危險物品的規定。
安全對于旅客運輸有著特別重要的意義。在旅客運輸活動中,因為旅客隨身攜帶或者在行李中夾帶違禁物品或者易燃、易爆、有毒、腐蝕性等危險品而導致出現嚴重后果的例子并不少見。特別在鐵路運輸中,由于旅客隨身攜帶危險物品而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害的事件屢屢出現。這里所指的危險物品是指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具體所指就是本條的提到的易燃、易爆、有毒等物品,如煙花爆竹、炸藥等。這里所指的違禁物品就是指有可能對國家利益和整個社會的利益造成影響的物品,如槍支、毒品等。這是本法對旅客規定的強制性義務,旅客不得違反。鐵路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托運、承運貨物、包裹、行李,必須遵守國家關于禁止或者限制運輸物品的規定。海商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旅客不得隨身攜帶或者夾帶違禁品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經及有可能危及船上人身財產安全和其他危險品。
在旅客運輸中,旅客在登上運輸工具之前,承運人一般都要對旅客進行安全檢查,以防止旅客把危險物品或者違禁物品帶上運輸工具。但是在有的情況下,還是有旅客違反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把危險物品或者違禁物品帶上了運輸工具,對于此種情況應當如何處理?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旅客違反前款規定的,承運人可以將危險物品或者違禁物品卸下、銷毀或者送交有關部門。例如在海上旅客運輸中,旅客隨身攜帶煙花爆竹上船,在航行途中被承運人發現,為了航行的安全,承運人有權將煙花爆竹拋棄入海上。在承運人將危險物品或者違禁物品卸下、銷毀或者送交有關部門的情況下,承運人可以不負賠償責任。同時如果旅客由于違反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其他旅客的人身和財產或者對承運人的財產造成損害的,旅客還應當負賠償責任。本條第二款還規定,如果旅客堅持要攜帶或者夾帶違禁物品的,承運人應當拒絕運輸。這里用的是“應當”二字,與本章第三百零八條的貨物運輸安全的規定不一樣,這主要是在旅客運輸中,對人身安全的保護要采取更為嚴格的措施。
第二百九十八條承運人應當向旅客及時告知有關不能正常運輸的重要事由和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page]
【釋義】本條是對承運人應當履行向旅客告知重要事項義務的規定。
在旅客運輸中,常常會出現一些異常情況導致運輸行為不能正常進行,例如發生不可抗力致使承運人不能將旅客按時運到目的地;還比如在運輸途中,運輸工具突然發生故障,致使運輸行為不能進行等,這里的不可抗力、運輸工具發生故障就是運輸不能進行的重要事由。在這些不能正常運輸的重要事由當中,有的是承運人的過錯造成的,有的則不是承運人的過錯造成的,而是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不管承運人對此是否有過錯,承運人都應當及時向旅客告知這些不能正常運輸的重要事由。本條之所以對承運人要如此要求,一是為了使旅客自己及時采取措施以避免不能正常運輸給自己造成損失,例如在不能按時到達目的地的情況下,旅客一旦知道了遲延運輸的原因后,如果認為遲延到達可能對自己造成重大損失的,他就可以變更客票改其他班次到達目的地;二是可以讓旅客知道不能正常運輸的原因,以避免造成混亂和無端的猜疑。
承運人除了應當向旅客及時告知有關不能正常運輸的重要事由外,根據本條的要求還應當向旅客及時告知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正如前所述運輸活動是一項比較危險的活動,保證運輸的安全是承運人最大的義務。旅客作為一個個體,對于運輸當中的安全乘運知識可能了解不多,為了讓旅客安全乘坐,安全到達目的地,作為具有這方面專業知識的承運人就應當向旅客及時告知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例如在民用航空運輸中,航空承運人就應當在起飛前向乘客告知系上安全帶、如何保持正確的乘姿、在發生緊急情況下如何使用氧氣袋和安全舷梯等知識。如果由于承運人的過錯沒有告知旅客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造成旅客的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的,承運人應當負賠償責任。
對于本條需要注意的是,承運人應當“及時”告知旅客有關不能正常運輸的重要事項和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這里的“及時”是一個彈性要求,應當視具體情況來決定承運人的告知是否及時,例如在前面所舉的民用航空運輸中,航空承運人在起飛前告知乘客有關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情況就為“及時”;如果在起飛后,才告知這些情況就為不及時。
第二百九十九條承運人應當按照客票載明的時間和班次運輸旅客。承運人遲延運輸的,應當根據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釋義】本條是關于承運人遲延運輸的規定。
客票是承運人與旅客之間訂立運輸合同的憑證,同時客票上也對合同的很多內容作了記載,如運輸時間、運輸的班次等,旅客購買了客票后,旅客運輸合同也就成立。承運人按照客票記載的時間和班次對旅客進行運輸是其義務,否則就是對運輸合同的違反?!吨腥A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第十二條規定,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保證旅客按車票載明的日期、車次乘車,并到達目的站。因鐵路運輸企業的責任造成旅客不能按照車票載明的日期、車次乘車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旅客的要求,退還全部票款或者安排改乘到達相同目的站的其他列車。[page]
遲延運輸是旅客運輸當中的一個普遍現象,對于這種現象應當如何處理?本條規定,承運人遲延運輸的,應當根據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這里的遲延運輸包括由于承運人的責任造成的,也包括其他原因造成的運輸遲延。不可抗力雖然不是承運人造成的,但考慮到旅客在突然降臨的自然災害面前被迫停止乘運,雖然不是承運人造成的,承運人也不能把旅客放在旅途中撒手不管。在承運人遲延運輸的情況下,如何處理的選擇權在旅客手中。根據本條的規定,旅客可以要求退票。如果旅客還要求繼續乘坐運輸工具的,承運人應當根據旅客的要求安排旅客改乘其他班次以到達目的地。
第三百條承運人擅自變更運輸工具而降低服務標準的,應當根據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減收票款;提高服務標準的,不應當加收票款。
【釋義】本條是對承運人擅自變更運輸工具的規定。
在旅客運輸中,承運人應當按照旅客運輸合同約定的運輸工具進行運輸。但是有的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卻擅自變更了運輸工具,例如在汽車運輸中,承運人在運輸合同中承諾用豪華公共汽車運輸旅客,但是在實際運輸中卻用一般公共汽車進行運輸;還例如承運人將旅客運到中途,卻要求旅客換乘到另一輛公共汽車上。承運人這種擅自變更運輸工具的行為,沒有經過旅客的同意,違背了旅客的意志,是對運輸合同的違反,有時會對旅客的利益造成損害。承運人擅自變更運輸工具降低服務標準的行為實質上是對旅客要求按合同的約定獲得相應服務權利的侵害,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尊重旅客的選擇權,旅客要求退票的,承運人應當退還旅客的全部票款;旅客要求減收票款的,承運人應當按照旅客的要求減收票款。但是在有的情況下,承運人擅自變更了運輸工具后,反倒提高了對旅客的服務標準,例如在汽車運輸中,承運人在合同中承諾用一般的公共汽車進行運輸,但在實際運輸中,卻用豪華客車進行了運輸,這無疑提高了對旅客的服務標準。在這種情況下,承運人是否可以加收票款?雖然承運人變更運輸工具的行為提高了旅客的服務標準,但是承運人是擅自變更運輸工具的行為,沒有經過旅客的同意,所以即使提高了服務標準,承運人也不應當加收旅客的票款。
第三百零一條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盡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旅客。
【釋義】本條是對承運人對旅客應當盡救助義務的規定。
承運人應當將旅客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安全運輸不但包含了承運人本身要采取措施保證旅客的安全,在運輸過程中,對于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旅客,承運人還應當盡力救助。雖然旅客的這些情況大多不是由承運人的原因造成的,但是作為承運人,如果其有能力對旅客的急病、分娩等情況采取救助,而對旅客的安危采取不聞不問的態度,這是有悻于一般的善良道德風俗的,也是與合同的基本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相違背的。所以本條規定,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對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旅客盡力采取措施救助。這是承運人在運輸過程所應承擔的道德義務,也是法律規定的法定義務。如果未盡此義務,要承擔責任。[page]
第三百零二條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規定適用于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
【釋義】本條是對旅客運輸中承運人對旅客人身傷亡應負責任的規定。
運輸行為的需求在于高速和安全,當代運輸雖然安全程度越來越高,但社會經濟發展要求的速度越來越高,在速度和安全之間,存在對立統一的關系?,F代任何一種運輸生產活動都存在著與其他社會經濟活動不同的風險,保障旅客在運輸途中的安全也就成了旅客運輸承運人最大的義務。所以本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在旅客運輸合同中,應當實行什么樣的責任制度呢?有的認為應當實行過錯責任制度,即承運人只有在具有過錯造成旅客人身傷亡的情況下,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我們認為,在旅客運輸活動中,應當實行無過錯責任制度,即承運人即使在沒有過錯的情況下,也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是基于以下幾點原因:1.在整個旅客運輸活動中,旅客所受到的大多數損害,一般都與承運人的運輸行為有關,或者由承運人的作為或不作為造成,或者由承運人未盡管理職責而間接造成。在有些情況下,并不是承運人違約或者侵權造成旅客傷害,如旅客乘火車旅行途中被車外人擲石頭擊傷。此時承運人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是法律保護旅客人身安全利益,而賦予承運人的一項責任或義務。2.在旅客運輸中,應當強調對旅客人身生命的特別保護,而對承運人實行無過錯責任制度,可以有效地保護旅客的人身安全,促使承運人采取各種措施以保護旅客的安全。3.在現代運輸業中,運輸活動的公用性和獨占特點以及國家的全面干預,要求承運人實行無過錯責任制度。同時由于運輸保險業的發展,運輸風險大為分散,這就為承運人實行無過錯責任制度奠定的基礎。4.各國運輸法對承運人責任制度的規定各不相同,但在現代經濟條件下,無過錯責任制度已成為旅客運輸合同中的基本取向。究其原因,仍在于前面所述的國家對旅客運輸行為的嚴格管理,承運人的獨占性和公用性以及由此產生的國家對旅客的嚴加保護。就是我國的運輸立法也在向無過錯責任制度靠攏。如從交通部頒布的《汽車旅客運輸規則》來看,在公路運輸中,實行的是無過錯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鐵路法》雖沒有明確規定是無過錯責任制度,但從鐵路法規定的免責條件來看,鐵路運輸中,也是實行的無過錯責任制度。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因發生在民用航空器過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傷亡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旅客的人身傷亡完全是旅客本人的健康原因造成的,承運人不承擔責任??梢姾娇章每瓦\輸中是實行的比無過錯責任制度更為嚴格的嚴格責任制。[page]
法律在對旅客實行嚴格保護的同時,也應當充分保護承運人。本法對承運人的保護就體現在免責規定上。本條規定了在兩種情況下,承運人可以免除責任:
1.旅客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如旅客自己尋短見從火車上跳車自殺的,承運人就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只有旅客有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承運人才可以免責。如果旅客對傷亡的造成只有一般過失,承運人仍應當負賠償責任。但需要注意的是免責事由應當由承運人舉證。
2.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傷亡。如旅客在運輸途中突發重病而死亡的。
由于運輸方式的不同,風險的程度也不一樣,所以各專門法對旅客運輸中承運人的免責事由也不一樣。根據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特別法有不同的規定時,應當適用特別法的規定。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免責事由只有旅客的健康原因,對于不可抗力造成旅客人身傷亡的,在民用航空中,承運人仍應當承擔責任。各專門運輸法對承運人的賠償的數額基本上都作了限制性規定,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了旅客人身傷亡的,每名旅客的賠償不超過46666計算單位?!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對每名旅客的賠償責任限額為16600計算單位。所以各專門法對賠償限額有特別規定的,應當依照其規定。
本條第二款還規定,對于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也應當適用于本條第一款的規定。
第三百零三條在運輸過程中旅客自帶物品毀損、滅失,承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旅客托運的行李毀損、滅失的,適用貨物運輸的有關規定。
【釋義】本條是對承運人對旅客自帶物品毀損、滅失應負賠償責任的規定。
在旅客運輸中,旅客一般都隨身攜帶了一些物品,對于這些物品,承運人也應當盡足夠的責任和義務保證物品的安全,如果由于承運人原因造成了旅客的自帶物品毀損滅失的,承運人應當負賠償責任。本條中對承運人實行的是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說,在發生旅客自帶物品毀損、滅失的情況下,承運人對自帶物品的毀損、滅失有過錯的,才承擔責任。旅客自己隨身攜帶行李,所以其也應當盡足夠的注意保護這些物品。
本條第二款還規定,旅客托運的行李毀損、滅失的,適用貨物運輸的有關規定。這是因為托運的行李不是旅客隨身攜帶的,其從實質上講,是貨物運輸合同,所以應當適用貨物運輸的有關規定。即適用本章第三節貨物運輸合同的有關規定。[page]
第三節貨運合同
第三百零四條托運人辦理貨物運輸,應當向承運人準確表明收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或者憑指示的收貨人,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量,收貨地點等有關貨物運輸的必要情況。
因托運人申報不實或者遺漏重要情況,造成承運人損失的,托運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釋義】本條是對托運人如實申報情況義務的規定。
在承運人托運貨物之前,往往需要托運人在辦理貨物運輸之時向承運人準確地表明一些運輸當中必要的情況,以便于承運人準確、安全地進行運輸。在貨物運輸業務中,一般都是采用由托運人填寫運單的方式(如在海上貨物運輸中,一般是由提單;在民用航空貨物運輸一般是航空貨運單;在鐵路貨物運輸中,一般是貨運單)來進行申報的,而承運人也一般是憑借托運人填寫的內容來了解貨物的情況,并且采取相應的措施對貨物進行運輸當中的保護;同時承運人也是根據運單上填寫的收貨人的名稱或者地址,向收貨人交貨。如果托運人不向承運人準確、全面地表明這些運輸必要的情況,就有可能造成承運人無法正確地進行運輸,甚至有可能對承運人造成損失。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出現,本條強調了托運人在辦理貨物運輸時,應當準確地向承運人表明有關貨物運輸的必要的情況。在專門法中,對托運人的這項義務也作了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托運人應當對航空貨運單上所填寫的貨物的說明和聲明的正確性負責。因航空貨運單上所填的說明和聲明不符合規定、不正確或者不完全,給承運人或者承運人對之負責的其他人造成損失的,托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第十九條規定,托運人應當如實填報托運單,鐵路運輸企業有權對填報的貨物和包裹和品名、重量、數量進行檢查。經檢查,申報與實際不符的,檢查費用由托運人承擔;申報與實際相符的,檢查費用由鐵路運輸企業承擔,因檢查對貨物和包裹中的物品造成的損壞由鐵路運輸企業賠償。托運人因申報不實而少交的運費和其他費用應當補交,鐵路運輸企業按照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的規定加收運費和其他費用?!吨腥A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六十六條規定,托運人托運貨物,應當妥善包裝,并向承運人保證裝船時所提供的貨物的品名、標志、包裝或者件數、重量或者體積的正確性;由于包裝不良或者上述資料不正確,對承運人造成損失的,托運人應當負賠償責任。
根據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托運人辦理貨物運輸,一般應當向承運人準確表明以下內容:1.收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或者憑指示的收貨人。這在貨物運輸合同中是很重要的,因為在運輸合同中簽訂合同的一方托運人很多時候不是貨物的接受方,接收方往往是與承運人并不相識的第三方,為了便于承運人及時交貨,就需要托運人在運輸開始之前向承運人在運單上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收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本條還規定,托運人在有的情況下,還應當向承運人表明“憑指示的收貨人”的意思。這主要是針對在海上貨物運輸的情況下,托運人在交付貨物進行運輸時,還沒有確定貨物給誰時,就在提單上寫明“憑指示交付”的字樣,也就是承運人憑托運人的指示交付或者提單持有人的指示交付貨物。2.收貨地點。這對承運人的正確運輸也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承運人不知道收貨人的收貨地點,也就無法在某個確定的地點進行交付貨物,也就無法完成運輸任務。3.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量等內容。這里貨物的性質是指貨物的屬性。除了上面列舉的各種情況外,托運人還應當向承運人準確提供貨物運輸必要的其他情況,如貨物的表面情況、包裝情況等。[page]
托運人申報不實或者遺漏重要的情況(這里的“申報不實”是指托運人所提供的情況與實際情況不符合;這里的“遺漏重要情況”是指托運人應當向承運人提供一些有關運輸的重要情況,卻沒有提供),往往會造成兩種結果。第一種結果是因為托運人的申報不實或者遺漏重要情況給承運人造成損失,例如托運人把五噸重的貨物誤報為三噸,承運人的起重機負荷僅為三噸,造成機毀貨損,損及承運人船舶。對于這種情況,應當如何處理?本條第二款規定,因托運人申報不實或者遺漏重要情況,造成承運人損失的,托運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二種結果是因為托運人申報不實或者遺漏重要情況,致使承運人按照托運人申報的情況進行運輸,結果給托運人造成損失。對于這種情況,應當如何處理?向承運人準確、全面地表明運輸必要的情況是托運人的義務,如果因為托運人不履行這項義務或者履行這項義務不符合合同的約定給自己造成損失的,證明托運人對損失的產生是有過錯的,所以理應由托運人自己承擔損失,承運人可以不負任何責任。
第三百零五條貨物運輸需要辦理審批、檢驗等手續的,托運人應當將辦理完有關手續的文件提交承運人。
【釋義】本條是對托運人托運貨物必須辦理某些手續的規定。
貨物的運輸往往會涉及各種手續,如國際貨物運輸合同,就必須向海關辦理出口貨物的報關,同時還必須為出口的貨物辦妥檢疫、檢驗等手續;有些貨物的運輸還必須經過有關政府主管部門審批和同意。貨物運輸中所涉及到的各種手續是運輸所必須的,如果沒有這些手續,承運人不能進行正常運輸。所以在運輸前,承運人一般都要求托運人辦理這些手續,并且應當將辦理完這些手續的文件提交給承運人,以便于承運人運輸。我國的各專門法基本上都強調了托運人的這項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托運人應當提供必要的資料和文件,以便在貨物交付前完成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手續;因沒有此種資料、文件,或者此種資料、文件不充足或者不符合規定造成的損失,除由于承運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過錯造成的除外,托運人應當對承運人承擔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托運人應當及時向港口、海關、檢疫、檢驗和其他主管機關辦理貨物運輸所需的各項手續,并將已辦理各項手續的單證送交承運人;因辦理各項手續的有關單證送交不及時、不完備或者不正確,使承運人的利益受到損害的,托運人應當負賠償責任。
本條對托運人應當辦理的手續列舉了審批、檢驗兩種,但是托運人在貨物運輸前應當辦理的手續不限于這兩種,一般還包括檢疫、港口準入等,在危險品的運輸時,還包括危險品運輸的許可手續。托運人一般應當在承運人進行貨物運輸前向承運人及時提供這些手續,如果不及時向承運人提供這些手續,就有可能造成運輸的遲延,或者對承運人造成損失。對于托運人沒有向承運人提供這些手續或者提供的手續不完備或者沒有及時提供這些手續,給承運人造成損失的,托運人應當賠償損失。[page]
第三百零六條托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包裝貨物。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
托運人違反前款規定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釋義】本條是對托運人應當對貨物履行包裝義務的規定。
在貨物運輸中,對貨物進行包裝是很重要的,我們知道,貨物的運輸實際上就是貨物在兩地之間的位移,其一般都要經過長時間的移動,而移動的過程中可能遇到各種地形、氣候以及運輸工具本身的影響,而這種影響在可能對貨物的安全構成威脅,所以對貨物進行妥善包裝就涉及到運輸過程中運輸貨物的安全。例如對于易腐爛變質的貨物,如不對其進行包裝,就有可能在運輸過程中就腐爛變質了。當然并不是說,任何貨物的運輸都必須進行包裝,貨物是否需要包裝要根據貨物本身的特性、運輸路程的情況以及所使用的運輸工具來決定。例如運輸的貨物是硬貨,并且運輸的路程很短,不包裝對貨物的安全不構成任何問題,此時不包裝也是可以的。提出貨物包裝要求的一般是承運人或者主管運輸的部門,運輸合同的當事人一般在運輸合同對包裝的方式或者具體也會作出約定。
對于托運人應當依據什么標準對貨物進行包裝,本條規定得比較詳細。運輸合同的當事人對貨物的包裝標準可以進行約定,但是當事人對包裝的約定不得違反國家對包裝標準的強制性規定,在當事人對包裝約定的標準不違反國家規定的強制性標準的情況下,托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包裝標準對貨物進行包裝。但是在有的情況下,托運人與承運人對包裝的方式并沒有進行約定或者雖有約定,但約定得不清楚,在這種情況下,本條第一款規定,適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包裝方式交付標的物。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裝,沒有通用方式的,應當采取足以保護標的物的包裝方式。該條中的足以保護標的物的包裝方式,在運輸合同中是指托運人根據貨物的性質、重量、運輸方式、運輸距離、氣候條件及運輸工具的裝載條件,使用符合運輸要求,便于裝卸和保證貨物安全的包裝。
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如果按照規定貨物需要包裝,而托運人違反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沒有進行包裝的或者包裝不符合約定或者運輸安全需要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對于因此給托運人造成的損失,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對于因此給承運人造成損失的,托運人應當向承運人賠償損失。
第三百零七條托運人托運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危險物品運輸的規定對危險物品妥善包裝,作出危險物標志和標簽,并將有關危險物品的名稱、性質和防范措施的書面材料提交承運人。[page]
托運人違反前款規定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也可以采取相應措施以避免損失的發生,因此產生的費用由托運人承擔。
【釋義】本條是對運輸危險貨物的規定。
在貨物運輸中,托運人往往會托運一些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的、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在運輸這些危險物品時往往就會涉及安全問題,如果在運輸過程中對這些危險物品不進行妥善處理,就有可能對貨物、運輸工具等財產或者人身安全造成極大的威脅,所以對危險物品的安全運輸作出強制性規定就顯得極為重要。也正因為這樣,各專門運輸法對危險物品的運輸基本上都作了特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托運人托運危險貨物,應當依照有關海上危險貨物運輸的規定,妥善包裝,作出危險品標志和標簽,并將其正式名稱和性質以及應當采取的預防危害措施書面通知承運人;托運人未通知或者通知有誤的,承運人可以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根據情況需要將貨物卸下、銷毀或者使之不能為害,而不負賠償責任。托運人對承運人因運輸此類貨物所受到的損害,應當負賠償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托運、承運貨物、包裹、行李,必須遵守國家關于禁止或者限制運輸物品的規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共運輸企業運輸危險品,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禁止以非危險品托運危險品。危險品品名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定并公布。本條正是在借鑒各專門運輸法規定的基礎上對危險貨物的運輸作出的規定,在本條第一款的規定中,對托運人規定了三項義務:1.對危險物品進行妥善包裝。這里的妥善包裝應當按照有關危險物品運輸的規定進行,這些規定在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或者運輸主管部門的規章中基本上都有規定,例如國務院制定的《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水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等。海上危險貨物運輸的包裝則應符合聯合國國際海事組織所頒布的危險品運輸規則的有關規定。2.托運人應當在危險物品上作出標志和標簽。例如在易爆的物品上標上“危險物品,請注意”的標簽;在易燃的物品上貼上“火”的標志。在危險物品上作出標志和標簽的目的是為了便于人們識別、提請人們注意,也是為了承運人進行安全運輸。3.托運人還應當將有關危險物品的名稱、性質和防范措施的書面材料提交承運人。要求托運人提供這些材料的目的是為承運人采取措施進行安全運輸,同時也是為了讓承運人了解危險物品后,決定是否進行運輸。托運人不得將危險物品報成非危險物品的名稱,否則就要承擔責任。[page]
本條第二款規定,如果托運人沒有對危險物品妥善進行包裝或者沒有對危險物作出標志和標簽或者沒有將有關危險物品的名稱、性質和防范措施的書面材料及時提交承運人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進行運輸;如果是在運輸過程中發現了托運人托運的是危險物品的,承運人也可以采取各種措施避免損失的發生,這些措施包括承運人可以在任何地點、任何時間根據情況將貨物卸下、銷毀或者使之不能為害。如果因為承運人采取的措施對托運人造成損失的,承運人可以不負賠償責任。但如果因此而給承運人造成損失的,托運人應當向承運人負賠償責任,同時承運人因為采取措施而產生的各種費用也應當由托運人承擔。這里需要強調的是,即使托運人沒有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義務,承運人也知道危險物品的性質并且同意運輸的,但在運輸過程中該危險貨物對于運輸工具、人員的安全和其他貨物造成危險時,承運人仍可以采取各種相應的措施以避免損失的發生。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給托運人造成損失的,承運人也可以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百零八條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釋義】本條是對托運人變更或者解除運輸合同權利的規定。
所謂托運人的變更或者解除權,就是貨物運輸合同成立后,托運人有權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這種變更或者解除可以不經過承運人同意,承運人也無權過問相對方變更和解除合同的原因,只要托運人提出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均應予以變更或者解除。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船舶在裝貨港開航前,托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此處雖然是用的“可以要求”字樣,但實質上,托運人的解除要求,承運人必須同意,因此仍為單方任意解除?!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托運人在履行航空貨物運輸合同規定的義務的條件下,有權在出發地機場或者目的地機場將貨物提回,或者在途中經停時中止運輸,或者在目的地點或者途中要求將貨物交給非航空貨運單上指定的收貨人,或者在途中將貨物運回出發地機場。但是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提單運輸中(主要在海上貨物運輸中),由于提單具有物權憑證、可以轉讓的性質,托運人的權利義務等全部內容一并轉移到了提單持有人。所以在提單運輸中,在貨物已經起運后,托運人如果已經轉讓了提單,托運人就沒有權利單方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但是在這種情況下,提單持有者可以單方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所以本條規定,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請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是如果因為單方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給承運人造成損失的,托運人或者提貨憑證持有人應當賠償損失,并且還要承擔因變更或者解除合同而產生的各種費用。[page]
對于理解本條還需要注意以下幾點:1.如果托運人或者提單持有人的指示不能執行的,承運人應當立即通知托運人或者提單持有人。2.托運人或者提單持有人的這種單方變更或者解除權只能在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行使,如果貨物已經交付給收貨人,則托運人或者提單持有人的這種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就即告終止。但是收貨人拒絕接受貨物的,或者承運人無法同收貨人聯系的,托運人或者提單持有人可以恢復行使這種權利。3.本條的單方變更或者解除權只能由托運人或者提單持有人享有,承運人在運輸合同成立后,不得單方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除非對方嚴重違約或者發生不可抗力。
第三百零九條貨物運輸到達后,承運人知道收貨人的,應當及時通知收貨人,收貨人應當及時提貨。收貨人逾期提貨的,應當向承運人支付保管費等費用。
【釋義】本條是對提貨的規定。
承運人將貨物安全運到目的地后,并沒有完成所有的運輸義務,其還應當按照約定將貨物交付于收貨人。這是承運人的一項主要義務。承運人將貨物安全運到目的地后,如果知道收貨人的,應當及時通知收貨人,以便于收貨人及時提貨,因為收貨人對于貨物何時到達目的地一般是不知道的。但是在有的情況下,貨物到達目的地后,承運人并不知道收貨人是誰,而托運人又沒有及時告知承運人,在此時,承運人就沒有及時通知收貨人的義務。例如在海上貨物運輸中,托運人并沒有告訴承運人收貨人是誰,而只是在單證上寫明“憑提示交付貨物”,則承運人將貨物運到目的地后,就可能不知道收貨人是誰。所以本條才強調“承運人知道收貨人的,應當及時通知收貨人”。在貨物到達目的地后,如果承運人不知道收貨人是誰時,承運人應當通知托運人在合理期限內就運輸的貨物的處分作出指示。
一旦收貨人接到承運人的通知,應當及時提貨。這是收貨人的主要義務。如果收貨人在收到承運人的提貨通知后的規定時間內或者沒有規定時間而在合理時間內沒有提取貨物,而逾期提貨的,應當向承運人支付逾期的保管費用,如果因為逾期提貨給承運人造成損失的,收貨人應當承擔損失。如果在逾期期間,貨物因發生不可抗力而毀損滅失的,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收貨人提貨時,應當將提單或者其他提貨憑證交還給承運人,承運人一般也只有在收貨人出示了提貨憑證后,才能向收貨人交付貨物。如果按照運輸合同的規定或者提貨憑證的規定,應當由收貨人交付全部或者部分運費的,收貨人還應當向承運人履行交付運費的義務后,才有權利提取貨物。[page]
第三百一十條收貨人提貨時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檢驗貨物。對檢驗貨物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檢驗貨物。收貨人在約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對貨物的數量、毀損等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承運人已經按照運輸單證的記載交付的初步證據。
【釋義】本條是對收貨人檢驗貨物的規定。
在貨物運輸合同中,承運人交付貨物,收貨人提貨時,一個重要的問題就是收貨人對貨物的檢驗。貨物經過運輸后,其質量和數量很有可能發生變化,檢驗的目的是為了查明承運人交付的貨物是否完好,是否與合同的約定相符合,因此對貨物進行檢驗密切關系著收貨人的利益。同時對貨物進行檢驗,可以盡快地確定貨物的質量狀況和數量情況,明確責任,及時解決糾紛、有利于加速商品的流轉。否則就會使當事人的法律關系長期處于不穩定的狀態,不利于維護健康正常的合同秩序。所以本條強調收貨人在提貨時應當及時對貨物進行檢驗。這是收貨人的權利也是其義務。
對于收貨人的檢驗時間,如果運輸合同對檢驗時間有約定的,根據本條的規定,收貨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對貨物進行檢驗。如果對檢驗貨物的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根據本條的規定,收貨人應當在合理的期限內檢驗貨物。這里的“合理的期限”是一個彈性的規定,應當視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的時間。對于貨物的數量、較易發現的貨物的毀損,收貨人就應當在較短的時間內進行檢驗。例如如果貨物是易腐爛變質的東西,則收貨人就應當在極短的時間內對貨物進行檢驗。如果貨物的毀損不是立即就能發現的,則收貨人對貨物進行檢驗的時間就會長一些。
對于收貨人未在約定的期間內或者未在合理的期間內對貨物的數量、毀損等未提出異議的法律后果,在立法過程中,曾有兩種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收貨人未在約定的期間內或未在合理的期間內對貨物的數量、毀損等提出異議的,應當視為承運人交付的貨物與運輸單證上記載的完全一樣,承運人就不承擔責任了。另一種意見認為,收貨人未在約定的期間內或者合理的期間內對貨物的毀損、數量等提出異議的,只能視為承運人已經按照運輸單證的記載交付的的初步證據。本條基本上是采納了第二種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旅客或者收貨人收受托運人或者貨物而未提出異議的,為托運行李或者貨物已經完好交付并與運輸憑證相符合的初步證據?!吨腥A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承運人未將貨物滅失或者損壞的情況書面通知承運人的,此項交付視為承運人已經按照運輸單證的記載交付經及貨物狀況良好的初步證據。本條中強調的初步證據,意味著收貨人即使未在約定或者合理的期間內提出異議,但以后他仍可以提出據此進行異議和索賠的相反的證據,一旦有證據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發生在運輸期間的,承運人仍應當賠償。[page]
第三百一十一條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釋義】本條是對本條是對承運人對于貨損責任的規定。
在貨物運輸中,承運人應當將貨物安全運輸到目的地。承運人應當對自接受貨物時起至交付貨物時止所發生的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里的“毀損”是指搬運的貨物因損壞而價值減少;“滅失”是指承運人無法將貨物交付給收貨人,既包括貨物物質上的滅失,也包括占有的更新喪失及法律上不能回復占有的各種情形。運輸行為是風險作業,同時在運輸過程中損害的發生原因也是極其復雜的,法律在強調對托運人或者收貨人利益保護的同時,也必須對承運人的利益作適當的保護,以體現公平的原則。法律對承運人的保護就體現在免責事由上。《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第十八條規定,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貨物、包裹、行李損失的,鐵路運輸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1.不可抗力。2.貨物或者包裹、行李中的物品本身的自然屬性,或者合理損耗。3.托運人、收貨人或者旅客的過錯?!吨腥A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十一條也規定了承運人在十二種情況下,可以免除賠償責任。經濟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也規定,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規定條件下的運輸,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的,承運方不承擔違約責任:1.不可抗力;2.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3.貨物的合理損耗;4.托運方或者收貨方本身的過錯。本條對運輸合同中承運人的免責事由的規定借鑒了專門運輸法的規定和經濟合同法的規定。
本條規定了承運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的三種情況:
1.不可抗力。根據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地震、臺風、洪水等自然災害,也包括戰爭等社會現象。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責事由。
2.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主要是指貨物的物理屬性和化學屬性,例如運輸的貨物是氣體,而氣體的自然屬性就是易揮發。如果由于揮發造成的損失,承運人就不承擔損失。貨物的合理損耗,主要是指一些貨物在長時間的運輸過程中,必然會有一部分損失,對于這一部分損失,承運人也不負賠償責任。
3.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這主要是指由于托運人或者收貨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貨物損失。根據本章的規定,主要是指以下幾種情況:(1)由于托運人對貨物包裝的缺陷,而承運人在驗收貨物時又無從發現;(2)托運人自己裝上運輸工具的貨物,加固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條件或者違反裝載規定,交付貨物時,承運人無法從外部發現的;(3)押運人應當采取而未采取保證貨物安全措施的;(4)收貨人負責卸貨造成的損失;(5)托運人應當如實申報,而沒有如實申報造成損失,導致承運人沒有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造成的等等。[page]
承運人要免除賠償責任的,其應當負舉證責任。如果承運人自己不能證明有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的情形存在,其就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百一十二條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釋義】本條是對如何確定貨物賠償額的規定。
在貨物發生毀損、滅失的情況下,應當如何確定貨物的賠償額?本條對如何確定損害賠償額規定了四個原則:
1.當事人對貨物毀損、滅失的賠償額有約定的,就應當按約定數額進行賠償。當事人在合同中可能規定了一個總的賠償數額,也有可能規定了一個賠償額的計算方法。但有的情況下,當事人辦理了保價運輸,這也實際上是對賠償額的一種約定。但是要注意在保價運輸的情況下,貨物受損的賠償。所謂保價運輸就是承運人處理托運人、收貨人提出賠償要求的一種方式,即托運人在辦理托運貨物的手續時或者與承運人簽訂合同時,向承運人要求進行保價運輸,聲明貨物的價格,并支付保價費。這實際上是當事人之間對貨物損害賠償額的一種約定。一般情況下,保價額相當于貨物的價值。托運人辦理保價運輸的,承運人應當按照實際損失進行賠償,但最高不得超過保價額。實際損失低于保價額的,按照實際損失進行賠償?!吨腥A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第十七條對貨物的保價運輸進行了規定,該條規定,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對承運的貨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運時起到交付時止發生的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或者損壞,承擔賠償責任:托運人或者旅客根據自愿申請輸保價運輸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不超過保價額。
2.當事人對賠償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則承運人賠償的數額應當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進行確定。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3.如果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則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本條之所以要規定此時以交付時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來計算貨物的賠償額,目的在于使托運人或者收貨人獲得假如貨物安全及時到達并按合同交付時所獲得的利益,有利于保護托運人或者收貨人的利益。這里的“交付時”是指貨物按時到達了目的地,但是貨物有毀損的情況下,計算市場價格的起算時間;“應當交付時”是指貨物沒有按時到達,而貨物有毀損的或者貨物根本就滅失了,不存在了的情況下,市場價格的起算時間。[page]
4.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應當依照其規定進行賠償。我國各專門法對承運人的賠償責任范圍基本上都作了規定,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未按保價運輸承運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不超過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規定的賠償限額?!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額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頒布執行。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對托運行李或者貨物的賠償責任限額,每公斤為17計算單位?!吨腥A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承運人對貨物的滅失或者損壞的賠償限額,按照貨物件數或者其他貨運單位計算,每件或者每個其他貨運單位為666·67計算單位,或者按照貨物毛重計算,每公斤為2計算單位,以二者中賠償限額較高的為準。對于法律、行政法規的這些規定,應當在計算承運人的賠償額時予以遵守。
對于本條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托運人在托運貨物時自愿辦理了貨物運輸保險的,在發生貨物的毀損、滅失等保險事故時,得根據保險合同向保險人索賠。但保險人給付保險賠償金后取得對承運人的賠償金的代位求償權。
第三百一十三條兩個以上承運人以同一運輸方式聯運的,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應當對全程運輸承擔責任。損失發生在某一運輸區段的,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和該區段的承運人承擔連帶責任。
【釋義】本條是對相繼運輸的規定。
所謂相繼運輸,就是多個承運人以同一種運輸方式共同完成貨物運輸的一種運輸方式。在相繼運輸中,托運人只與數個承運人當中的某一個承運人簽訂運輸合同,在實踐中,主要是與第一承運人簽訂運輸合同。相繼運輸中,一方面,同一運輸方式的運輸路線分為不同的運輸區段,而完成這一運輸過程必須經過若干運輸區段、由不同運輸區段的承運人完成;另一方面,運輸關系要求特定的貨物運輸從起點到終點具有連續性、不能中斷、不可分割的特性。在運輸活動中,普遍存在的轉車、轉機、轉船就是典型的相繼運輸,其主要特征就是“一票到底”,利用人只要與第一承運人簽訂運輸合同,就可以享受全程所有區段的運輸。
相繼運輸所發生的特殊的運輸合同關系,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都作了詳細規定。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規定了“連續運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由幾個航空運輸承運人辦理的運輸,這些承運人共同作為運輸合同的一方,除合同明確規定由締約承運人須對全程運輸負責外,各承運人只對自己履行的部分運輸負責。[page]
相繼運輸中,承運人的責任制度是立法當中的一個難點,也是一個重點。有的認為,應當規定在相繼運輸中,各承運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有的認為,應當規定應當由簽訂運輸合同的第一承運人對運輸的全程負責。我們認為,在簽訂合同時,除非承運人明確與托運人約定,各承運人是一個合伙關系,否則托運人無從知道各承運人之間的關系,一旦發生責任,托運人一般也只找與之簽訂運輸合同的承運人,由簽訂運輸合同的承運人承擔責任,有運輸合同作為依據,可以便于索賠。從這個角度來講,規定由與托運人簽訂合同的承運人應當對全程運輸承擔責任是比較合理的。簽訂合同的承運人對托運人承擔責任后,其可以向其他承運人追償。同時本條還規定,如果損失發生的區段是明確的,則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和該區段的承運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百一十四條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要求支付運費;已收取運費的,托運人可以要求返還。
【釋義】本條是對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而滅失時,運費如何處理的規定。
在運輸活動中,常常出現這樣一種情況,即托運的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了,貨物的這種滅失不是因為承運人的原因而造成的,也不是因為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在這種情況下,對于貨物滅失的風險根據本章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承運人不承擔貨物的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對于運費的支付風險應當如何處理呢?《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九十條規定,船舶在裝貨港開航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歸責于承運人和托運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雙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負賠償責任。除合同另有約定外,運費已經支付的,承運人應當將運費退還給托運人;貨物已經裝船的,托運人應當承擔裝卸費用。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第645條規定,運送物于運送途中因不可抗力而喪失者,運送人不得請求運費。其因運送而已受領之數額,應返還之。本條的規定是在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的規定和借鑒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規定的基礎上作出的,即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請求支付運費。但是對于已經收取的運費,托運人是否可以請求返還?有的認為,已經收取運費的,由于承運人已經運輸了一段時間,所以承運人可以不返還運費。有的認為,承運人未收取運費的,不但收取,對于已經收取的運費也應當予以返還。我們認為,托運人已經因貨物的滅失而遭受了極大的損失,如果其還要負擔運費,就意味著要承擔雙重損失,從公平和誠實信用的角度來講,法律應當允許托運人請求承運人返還已支付的運費,使風險得以合理分擔。所以本條規定,已收取的運費,托運人可以請求返還。[page]
第三百一十五條托運人或者收貨人不支付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釋義】本條是對承運人留置權的規定。
收取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例如承運人為托運人或者收貨人墊付的報關費等)是承運人的主要權利。但是在托運人或者收貨人不交付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的,承運人可以采取什么措施保護自己的權利呢?對此本條明確規定,托運人或者收貨人不支付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
承運人在行使留置權時,應當注意下列事項:
l.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承運人可以自行留置貨物,不必通過法定程序留置貨物。
2.本條所指的對“相應的貨物”留置貨物包括兩層含義:a.對于可分的貨物,承運人留置的貨物應當合理和適當,其價值應包括未支付的運費、保管費經及其他運輸費用加上可能因訴訟產生的費用,而不能留置過多的貨物。當然如果承運人根本就沒有獲得任何費用,他也可以對全部貨物行使留置權。b.對于不可分的貨物,承運人可以對全部貨物進行留置,即使承運人已取得了大部分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
3.本條還規定“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此句包含了兩層意思:第一是指當事人如果在合同中約定即使在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沒有付清的情況下,承運人也不能留置貨物的,承運人就不能留置貨物。第二是指如果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提供了適當的擔保,則承運人也不能留置貨物。
第三百一十六條收貨人不明或者收貨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貨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承運人可以提存貨物。
【釋義】本條是對收貨人不明或者收貨人拒絕受領貨物的情況下,如何處理的規定。
在實際運輸業務中,常因貿易合同糾紛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承運人將貨物運輸到目的地后,無法向收貨人交貨的情況,在這時應當如何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自鐵路運輸企業發出領取通知之日起滿30日仍無人領取的貨物,或者收貨人書面通知鐵路運輸企業拒絕領取的貨物,鐵路運輸企業應當通知托運人,托運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作答復的,由鐵路運輸企業變賣;所得價款在扣除保管費用后尚有余款的,應當退還托運人,無法退還、自變賣之日起180日內托運人又未領回的,上繳國庫?!吨腥A人民共和國鐵路法》是把此貨物當作無主物來處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在卸貨港無人提取貨物或者收貨人遲延、拒絕提取貨物的,船長可以將貨物卸在倉庫或者其他適當場所,因此產生的費用和風險由收貨人承擔。本條規定,收貨人不明或者收貨人拒絕受領貨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承運人可以提存貨物。本條中的“收貨人不明”既包括收貨人下落不明,還包括在貨物運輸終止時,托運人并沒有向承運人指明收貨人是誰,而承運人向托運人通知請求其作出指示,而托運人逾期沒有作出指示的情況,例如在海上貨物運輸中,托運人有時在提單上注明“憑指示交付”的字樣,而沒有具體寫明收貨人是誰。[page]
對于本條應當注意以下幾點:1.如果運輸的貨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承運人應當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貨物,然后提存所得的價款。例如貨物是易于腐爛的食品,則承運人就不能直提存該食品。2.在貨物被提存后,承運人應當及時通知托運人,在收貨人明確的情況下,應當及時通知收貨人。3.如果貨物在提存后毀損、滅失的,則承運人不承擔該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4.如果承運人應得的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加上提存的費用沒有付清的,承運人可以依照規定留置該貨物,以該貨物拍賣或者折價后,從中扣除運費和其他各種費用后,再提存剩余的價款或者沒有被留置的相應貨物。
第四節多式聯運合同
隨著國際貿易中越來越多使用集裝箱運送貨物,出現了一種新的運輸方式--貨物的多式聯運。多式聯運是以至少以兩種不同的運輸方式將貨物從接管的地點運至指定地點交付。與傳統的單一運輸方式相比,多式聯運,特別是在成組運輸的情況下,大大簡化和加速了貨物的裝卸、搬運程序,運輸服務以過去的港到港一直延伸到了門至門,減少了貨損貨差,減少了成本和費用,為貿易提供了一個更為理想、暢通、安全、經濟、便利的運輸方式。
以多式聯運方式進行貨物的運輸在我國的貿易實踐中已經大量出現,并且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的發展,以多式聯運的方式進行運輸的行為會越來越普遍。這就需要有關多式聯運合同方面的法律來對多式聯運行為進行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四章第八節對多式聯運合同雖然作了規定,但其在第一百零二條明確規定,該法有關多式聯運合同的規定只針對其中一種必須是海上運輸方式的多式聯運合同,對其他不涉及海上運輸方式的多式聯運合同并不適用。同時多式聯運合同與其他一般運輸合同相比有著許多特殊之處。為了適應運輸貿易發展的需要和規范多式聯運合同關系,本法在運輸合同一章專門設置了本節——多式聯運合同。
第三百一十七條多式聯運經營人負責履行或者組織履行多式聯運合同,對全程運輸享有承運人的權利,承擔承運人的義務。
【釋義】本條是對多式聯運經營人應當負責履行或者組織履行合同的規定。
本法所稱的多式聯運合同,是指多式聯運經營人以兩種以上的不同運輸方式,負責將貨物從接收地運至目的地交付收貨人,并收取全程運費的合同??梢娨詢煞N以上的不同運輸方式進行運輸是多式聯運合同區別于傳統運輸合同的最大特征。
在多式聯運合同中,多式聯運經營人是處于一個比較特殊的位置。本條所指的多式聯運經營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義與托運人訂立多式聯運合同的人。他是事主,而不是托運人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也不是參加多式聯運的各承運人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從本條的規定可知,多式聯運經營人要根據多式聯運合同履行運輸義務或者組織承運人履行運輸義務。多式聯運經營人可分為兩種類型:第一種就是多式聯運經營人自己擁有運輸工具,并且直接參加了運輸合同的履行。第二種就是多式聯運經營人自己不擁有運輸工具或者不經營運輸工具,也不直接從事運輸活動,而是在簽訂多式聯運合同后,通過雙邊合同各運輸方式承運人又單獨簽訂各區段運輸合同,組織其他承運人進行運輸。但是不管多式聯運經營人是屬于哪一種情形,根據本條的規定,多式聯運經營人都要對與之簽訂合同的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承擔全程運輸的義務,同時根據本章的規定,多式聯運經營人要承擔全程運輸所發生的責任和風險。當然他也享有作為全程運輸承運人的權利,例如有向托運人或者收貨人要求運輸費用的權利等。[page]
第三百一十八條多式聯運經營人可以與參加多式聯運的各區段承運人就多式聯運合同的各區段運輸約定相互之間的責任,但該約定不影響多式聯運經營人對全程運輸承擔的義務。
【釋義】本條是對多式聯運合同中責任制度的規定。
多式聯運應當規定什么樣的責任制度?有的認為在多式聯運中,應當實行分散責任制度,也就是說多式聯運經營人無須對全程運輸負責,有關責任由發生責任的區段上的實際承運人負責并適用該區段的相應法律。另一意見認為,多式聯運運輸中應當實行統一責任制度,即多式聯運經營人對全程運輸負責,多式聯運經營人與實際承運人之間可另以合同約定相互之間的責任。分散責任制度不利于保護托運人或者收貨人的利益,不利于托運人或者收貨人索賠。同時托運人只與多式聯運經營人簽訂合同,其一般不知道也不須知道貨物的運輸會由其他承運人來進行,從承擔責任的依據上講,在多式聯運運輸中實行統一責任制度更合理。并且《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多式聯運經營人與參加多式聯運的各區段承運人,可以就多式聯運合同的各區段運輸,另以合同約定相互之間的責任。但是,此項合同不得影響多式聯運經營人對全程運輸所承擔的責任?!堵摵蠂嗍铰撨\公約》第14條規定,本公約規定的多式聯運經營人對于貨物的責任期間,自接管貨物之時起到交付貨物時為止。所以本條規定,多式聯運經營人可以與參加多式聯運的各區段承運人就多式聯運合同的各區段運輸約定相互之間的責任,但該約定不影響多式聯運經營人對全程運輸承擔的義務。也就是說,多式聯運經營人對全程運輸中所發生的責任對托運人或者收貨人負全責,但是多式聯運經營人可以與參加多式聯運的各區段運輸約定相互之間的責任,例如在一個海陸空的多式聯運合同中,多式聯運經營人與海上運輸區段的承運人、陸路運輸區段的承運人、航空運輸區段的承運人分別對每一段的運輸責任約定,在多式聯運經營人對托運人或者收貨人負全程的運輸責任后,可以依據其與每一區段的運輸承運人簽訂的合同,向其他承運人追償。
第三百一十九條多式聯運經營人收到托運人交付的貨物時,應當簽發多式聯運單據。按照托運人的要求,多式聯運單據可以是可轉讓單據,也可以是不可轉讓單據。
【釋義】本條是對多式聯運單據的規定。
在多式聯運中,當多式聯運經營人收到托運人交付的貨物時,應當向托運人簽發多式聯運單據。所謂多式聯運單據就是證明多式聯運合同存在及多式聯運經營人接管貨物并按合同條款提交貨物的證據。多式聯運單據應當由多式聯運經營人或者經他授權的人簽字,這種簽字可以是手簽、蓋章,符號或者用任何其他機械或者電子儀器打出。[page]
多式聯運單據一般包括以下15項內容:1.貨物品類、標志、危險特征的聲明、包數或者件數、重量;2.貨物的外表狀況;3.多式聯運經營人的名稱與主要營業地;4.托運人名稱;5.收貨人的名稱;6.多式聯運經營人接管貨物的時間、地點;7.交貨地點;8.交貨日期或者期間;9.多式聯運單據可轉讓或者不可轉讓的聲明;10.多式聯運單據簽發的時間、地點;11.多式聯運經營人或其授權人的簽字;12.每種運輸方式的運費、用于支付的貨幣、運費由收貨人支付的聲明等;13.航線、運輸方式和轉運地點;14.關于多式聯運遵守本公約的規定的聲明;15.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但是以上一項或者多項內容的缺乏,不影響單據作為多式聯運單據的性質。如果多式聯運經營人知道或者有合理的根據懷疑多式聯運單據所列的貨物品類、標志、包數或者數量、重量等沒有準確地表明實際接管貨物的狀況,或者無適當方法進行核對的,多式聯運經營人應在多式聯運單據上作出保留,注明不符合之處及懷疑根據或無適當核對方法。如果不加批注,則應視為已在多式聯運單據上注明貨物外表狀況的良好。
根據本條的規定,多式聯運單據依托運人的要求,可以是可轉讓的的單據,也可以是不可轉讓的單據。在實踐中,只有單據的簽發人(即多式聯運經營人)承擔全程責任時,多式聯運單據才有可能作成為可轉讓的單據。此時,多式聯運單據具有物權憑證的性質和作用。在作成可轉讓的多式聯運單據時,應當列明按指示或者向持票人交付。如果是憑指示交付貨物的單據,則該單據經背書才可轉讓;向持票人交付貨物時,則該單據無須背書即可以轉讓。當簽發一份以上可轉讓多式聯運單據正本時,應當注明正本份數,收貨人只有提交可轉讓多式聯運單據時才能提取貨物,多式聯運經營人按其中一份正本交貨后,即履行了交貨人的義務;如果簽發副本,則應當注明“不可轉讓副本”字樣。如果多式聯運經營人按托運人的要求簽發了不可轉讓多式聯運單據,則應當指明記名的收貨人,多式聯運承運人將貨物交給不可轉讓單據所指明的記名收貨人才算履行了交貨的義務。
第三百二十條因托運人托運貨物時的過錯造成多式聯運經營人損失的,即使托運人已經轉讓多式聯運單據,托運人仍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釋義】本條是對托運人應當向承運人承擔過錯責任的規定。
在多式聯運中,托運人一般應當承擔以下三方面的責任:
1.保證責任。即在多式聯運經營人接管貨物時,發貨人應視為已經向多式聯運經營人保證他在多式聯運單據中所提供的貨物品類、標志、件數、重量、數量及危險特性的陳述的準確無誤,并應對違反這項保證造成的損失負賠償責任。[page]
2.對凡是因為托運人或者其受雇人或者代理人在受雇范圍內行事時的過失或者大意而給多式聯運經營人造成損失的,托運人應當向多式聯運經營人賠償責任。
3.運送危險物品的特殊責任。托運人將危險品交多式聯運經營人時,應當告知多式聯運經營人危險物品的危險特性,必要時應告之應采取的預防措施。否則其要對多式聯運經營人因運送這類貨物所遭受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在多式聯運中,即使托運人已經轉讓多式聯運單據的,但如果托運人因自己的過錯給多式聯運經營人造成損失的,托運人仍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也就是說托運人賠償多式聯運經營人的損失不受多式聯運單據是否轉讓的影響,只要因托運人的過錯造成多式聯運經營人,不管多式聯運單據在誰手中,多式聯運經營人都可向托運人要求賠償,而不能向持票人或者收貨人要求賠償。
第三百二十一條貨物的毀損、滅失發生于多式聯運的某一運輸區段的,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賠償責任和責任限額,適用調整該區段運輸方式的有關法律規定。貨物毀損、滅失發生的運輸區段不能確定的,依照本章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釋義】本條是對多式聯運經營人承擔賠償責任所適用法律的規定。
在傳統的單一運輸方式中,對于承運人的賠償問題基本上都有專門的運輸法或者行政法規作了規定。但在多式聯運中,由于其最大的特點就是用不同的運輸方式進行運輸,而我國的各專門運輸法或者行政法規對不同的運輸方式中的賠償責任和賠償限額的規定是不相同的,所以就存在一個問題,即一旦貨物發生毀損、滅失的,多式聯運經營人根據什么法律或者行政法規承擔賠償責任和賠償限額?
本條的規定確立了兩個原則;
1.如果貨物發生毀損滅失的區段是確定的,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賠償責任和責任限額,適用調整該區段運輸方式的有關法律的規定。該原則體現了目前國際通行的多式聯運經營人的“網狀責任制”。例如托運人與多式聯運經營人簽訂了一項從北京至紐約的多式聯運合同。全程運輸分為三個區段,首先是從北京至天津的公路運輸,其次是天津到舊金山的國際海運,最后是從舊金山到紐約的鐵路運輸,如果貨物的毀損、滅失能夠確定發生在中國的公路運輸區段,則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賠償責任和責任限額就按中國的公路運輸方面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進行辦理;如果發生在國際海運區段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賠償;如果發生在美國的鐵路運輸區段,就應按照美國的鐵路法的規定進行辦理。本條規定的網狀制度的主要缺點是責任制度不確定,隨發生損失的區段而定,事先難以把握。它的優點是多式聯運經營人承擔的賠償責任與發生損壞區段承運人所負責任相同,使組織多式聯運的經營人不承擔不同責任的風險,便利了多式聯運的組織工作和多式聯運的發展。這也是國際上通行此項責任制度的主要原因。[page]
2.對于貨物發生毀損、滅失的運輸區段不能確定的,多式聯運經營人應當依照本章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多式聯運中,貨損發生的運輸區段有時不易查清,網狀責任制通常用“隱蔽損害一般原則”規定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責任,即對這一類貨損采用某項統一的規定的辦法確定經營人的責任。本條規定,對于隱蔽貨損,即貨損發生區段不能確定時,多式聯運經營人應當按照本章關于承運人賠償責任和責任限額的規定負賠償責任。
本條沒有規定涉及多式聯運經營人如何向各區段承運人追償此項賠償金額問題。在貨損區段能夠確定時,多式聯運經營人可以向其承運人追償。如果是隱蔽貨損,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多式聯運經營人是無法向任何人追償的。因此,如果多式聯運經營人要擺脫這種損失,唯一的辦法就是通過與參加多式聯運的各區段承運人之間訂立的運輸合同取得適當解決。對此本節第三百一十八條作了規定,即多式聯運經營人可以與參加多式聯運的各區段承運人約定相互之間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