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非法轉包的法律責任

導讀:
建筑工程違法轉包的法律責任是: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國務院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一、建設工程非法轉包的法律責任?
建筑工程違法轉包的法律責任是: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二、如何認定工程合同中的開工日期
一般情況下,開工的日期是以合同規定的具體日期為準;以發包人開工通知中規定的日期為開工日期;以監理人開工通知中規定的日期為開工日期;并批準承包人提交的開工報告或開工申請為開工日期。
一般開工的日期是工期的起點,是控制工期風險的第一個重要節點。發出開工通知后,不具備開工條件的,以達到開工條件的時間為開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延誤開工時間的,以開工通知中載明的時間為開工日期。
一、《建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開工日期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認定:
1、開工日期為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載明的開工日期;
開工通知發出后,尚不具備開工條件的,以開工條件具備的時間為開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導致開工時間推遲的,以開工通知載明的時間為開工日期;
2、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已經實際進場施工的,以實際進場施工時間為開工日期;
國家建筑工程質保期規定有哪些
國務院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國務院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國務院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修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保修期是從竣/交工驗收合格之后即日起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