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非法轉包的認定與處理

導讀:
裁判主旨:1. 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構成非法轉包,發包人可以據此要求解除與承包人之間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第十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那么建設工程非法轉包的認定與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裁判主旨:1. 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構成非法轉包,發包人可以據此要求解除與承包人之間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第十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關于建設工程非法轉包的認定與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建設工程非法轉包怎么認定?建設工程非法轉包怎么處理?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案情:
A公司將某工程發包給具有一級施工資質的B公司,并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暫估價款為1億,B公司承包后,又與具有三級施工資質的C公司簽訂了轉包協議,將該工程全部轉包給C公司,工程暫估價款為8000萬。
C公司完成部分工程的施工后被A公司通知停工,已經建設的部分工程均驗收合格。A公司將B公司和C公司作為共同被告訴至法院,要求(1)解除A公司與B公司簽訂的施工合同(2)確認B公司與C公司轉包合同無效(3)B公司賠償A公司各項損失合計7500萬,C公司與B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裁判主旨:
1. 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構成非法轉包,發包人可以據此要求解除與承包人之間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但鑒于合同具有相對性,不宜直接請求法院確認分包合同無效,也不能基于合同關系要求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
2. 承包人違法將全部工程轉包給第三人的,應當按照實際施工的第三人的資質等級據實計算工程款。
法院主要觀點:
1、A公司與B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合同有效。
2、B公司將工程全部轉包給C公司違反了《建筑法》第28條和《合同法》第272條第二款的規定,為無效合同。但是,鑒于A公司提起的訴訟為建設工程合同之訴,而C公司并非A公司與B公司之間合同的當事人,C公司也未在本案中提出任何的訴訟請求,因此不宜直接認定B公司與C公司簽訂的合同無效。
3、項目的實際施工人為C公司,應當按照C公司的資質等級計算工程款,而不應當按照B公司的資質等級計算工程款,符合“任何人不得從其非法行為中獲得利益”的一般原則。
4、A公司未能提交其遭受的經濟損失的證據,而且由于A公司在施工過程中變更設計圖紙,拖延支付工程進度款,材料供應不及時等是工期延誤的主要原因,因此A公司所提出的因工期延誤遭受的損失由B公司承擔無事實和法律依據。C公司不是合同的當事人,與B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亦無法律依據。
法律指引:
1、《建筑法》第28條: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2、《合同法》第272條第2款后段: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八條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發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一)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二)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三)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并拒絕修復的;
(四)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
第十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因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